巴塞爾協定

巴塞爾協定

《巴塞爾協定》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範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準。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13個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組成,是國際清算銀行的四個常務委員會之一。由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準則規定的資本要求被稱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1988年7月,頒布第一個準則檔案,稱“1988資本一致方針”,又稱“巴塞爾協定”。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1996年,巴塞爾協定I作了修正,擴大了範圍,包括了基於市場風險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討論了操作風險作為潛在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並在2001年公布了許多準則和報告來解決操作風險。2004年6月,頒布新的資本要求準則,稱“巴塞爾協定”。目的是通過引入與銀行所面臨風險更加一致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來對巴塞爾協定I進行改進。巴塞爾協定鼓勵銀行不僅要識別當前的風險,而且要識別將來的風險,並且改進現有的風險管理體系來管理這些風險,即巴塞爾協定力求建立一個更為前瞻性的資本監管方法。巴塞爾協定的三個支柱包括: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管和內部評估過程的市場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塞爾協定
  • 外文名:Basel Accord
  • 全名:資本充足協定
  • 英文全名:Capital Ac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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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歷史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定,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定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定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或稱“新巴塞爾協定”)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定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定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簽訂背景

巴塞爾協定的出台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餘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濟學家將管制理論運用到銀行領域,並逐步取得了共識。他們認為,在追逐論、社會利益論及管制新論三種最有影響的管制理論當中, “捕獲論”(The Capture Theory)將管制者與被管制者視為博弈中的貓與鼠,最終是管制對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張放棄管制。這種理論顯然忽視了社會公眾能從管制中受益的事實; “管制新論”(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則將管制視為管制集團與被管制集團間錙銖必較的政治程式,是被管制集團提出要求、管制集團滿足這種要求並從中獲利的一種商品。由於管制這一商品供求雙方的數量函式難以確定,因而降低了這一理論的實踐價值;只有“社會利益論”(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論和實踐意義。該理論將管制視為消除或減少市場破產成本進而保護公眾利益的手段,市場破產成本根源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及信息的不對稱。與前兩種理論明顯不同的是,這種理論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據,也明確了管制的意義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對銀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儘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論證過,銀行業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規模經濟,但多數金融學家都否認銀行的自然壟斷性質。從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來看,銀行業務的特性決定了銀行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其外部負效應不僅體現為債權債務鏈條的斷裂,從而給工商企業和社會公眾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這些又反過來造成銀行體系的混亂,並殃及社會的穩定;信息的不對稱對銀行而言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掩蓋銀行儲備不足和資產質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喪失而破產倒閉。銀行困境的解脫取決於清償能力尤其是流動性的大小。解決這一問題的傳統做法一是資產變現,二是市場介入,但是這兩種做法的劣勢非常明顯。除了要損失大量的交易費用之外,還要受到市場資金可供量的嚴格制約,從而產生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各國中央銀行一方面充當最終貸款人,在商業銀行面臨流動性危機時對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則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對受損公眾進行補償。這類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都是立足於銀行的外圍,沒有對銀行的經營過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僅未能有效地遏止銀行的倒閉,反而可能增大了銀行破產的風險,故而遭到經濟學家的批評。由於最終貸款人的存在(最終貸款人通常以低於市場的利率放貸)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商業銀行一方面有通過增加高風險投資轉嫁保險成本、獲取高額利潤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擴大債務依存度的衝動和便利,破產風險因此不斷累積。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已開發國家以及由已開發國家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才逐步將銀行的監管從外圍修補轉到內部調控,並對影響銀行風險的主要因素進行詳細的剖析。
第一個巴塞爾協定出台
Herstatt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定出台。這個協定極為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1983年5月,修改後的《巴塞爾協定》推出。這個協定基本上是前一個協定的具體化和明細化。比如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由此體現“監督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兩個巴塞爾協定因此也就沒有實質性差異:總體思路都是“股權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為輔”。但是兩者對清償能力等監管內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監管原則和職責分配,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各國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都是各自為戰、自成體系,充分監管的原則也就無從體現。
質性進步
巴塞爾協定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 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1、資本的分類;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準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範圍。體現協定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為衡量資本標準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對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準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協定都注重如何為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準的要求。而《巴塞爾報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準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穫甚微的尷尬;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確給定的標準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報告出台以前,各國雖然也對資本金規定了規模要求,但並沒有對資本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規定,這使銀行可以輕易地通過會計處理增加銀行帳面資本金,並實際加大資產與負債的落差,進而加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由於資本金的管理還處在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形成根據資產和負債的性質及其變動相應調整的機制,因而使這種資本金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也極其有限。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此前協定的監管重心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權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表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因而必須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報告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產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產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及其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地將期限種類各異的表外資產套用表內資產的風險權數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相應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國際銀行體系健全和穩定的重要,各國銀行的監管標準必須統一。而這種安排則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協定調整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涌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複雜化,銀行經營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為提高。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應對這些挑戰,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
1991年11月,在認識到準備金對銀行經營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準備金與壞帳準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準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準備金排除在外。
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一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一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產的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家的信用等級。
作為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開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融市場間的聯繫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複雜;隨著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產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制,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互動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儘管《巴塞爾報告》的執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銀行。這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家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產。
鑒於這些情況,巴塞爾委員會在1995年4月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並在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定關於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該規定認識到,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帳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各類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值得注意的是,《補充規定》已經改變了《巴塞爾報告》中將表外業務比照表內資產確定風險權重並相應計提資本金的簡單做法,提出了兩種計量風險的辦法:標準計量法和內部模型計量法。標準計量法是將市場風險分解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的價格風險,然後對各類風險分別進行計算並加總;內部模型法也就是基於銀行內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計量方法,這是將借款人分為政府、銀行、公司等多個類型,分別按照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計量模型來計算市場風險,然後根據風險權重的大小確定資本金的數量要求。內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創新,引起了銀行界的廣泛關注。但鑒於當時條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計算方法又不夠具體和完善,因而並未得到廣泛運用,以至於銀行對此法的運用還需滿足諸如要有足夠的高水平模型運用人員、要認真執行風險管理等等條件並得到監管當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更是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金融風險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從巴林銀行大和銀行的倒閉到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人們看到,金融業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的問題,而是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加操作風險互相交織、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該檔案共提出涉及到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儘管這個檔案主要解決監管原則問題,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辦法和完整的計量模型,但它為此後巴塞爾協定的完善提供了一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監管框架,為新協定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寬廣的空間。新協定所重頭推出並具有開創性內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都在《核心原則》中形成了雛形。
修改資本協定
巴塞爾委員會徹底修改資本協定的工作是從1998年開始的。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並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新巴塞爾協定新巴塞爾協定
新協定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定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定問世以來,一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定所不同的是,從一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定的適用範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家,儘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定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準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一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定。客觀上看,新協定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採用新協定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定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範圍內推廣新協定,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開發中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定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定相比,新資本協定的內容更廣、更複雜。這是因為新協定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並儘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複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複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定。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定。同已開發國家相比,開發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定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目前的方案來說,新協定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定,還沒有充足考慮開發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定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以1988年資本協定為基礎,採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複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採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開發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開發中國家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準;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準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採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定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定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借款人的違約機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採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

協定內容

2010年《巴塞爾協定III》: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爾協定III》的內容達成一致。根據這項協定,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衝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準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此外,還將引入槓桿比率、流動槓桿比率和淨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根據新資本協定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定作為一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首要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一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一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定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一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建立內部風險評估機制
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並為此準備多少的風險準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準備金。
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
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
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定,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簽訂意義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範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準則。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儘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檔案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定經歷了一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思想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該協定實際上沒有一個明確的新舊分界點。學術界一般將1988 年的《巴塞爾報告》稱為舊巴塞爾協定,將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稱為新巴塞爾協定。其實,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定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後,已將新巴塞爾協定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緒,因此才有了新巴塞爾協定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兩個新巴塞爾協定徵求意見稿更直接就是對第一稿的充實與完善。因此本報告以《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為分水嶺,此前的所謂舊巴塞爾協定實際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後的補充規定和核心原則;而新巴塞爾協定則統指三個徵求意見稿。
儘管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歷經修改與補充,但學術界和銀行界還是對其中的許多原則以及舊協定的市場適應性提出了批評和質疑。
首先是國家風險問題。舊巴塞爾協定只是重新確定了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資產風險權重,但對非OECD成員國的風險權重歧視仍未解除。這一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多為100%),這種差距不僅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而且在成員國與成員國之間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準扭曲為國別標準;另一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產生誤導,使其對OECD成員國的不良資產放鬆警惕,而對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畏葸不前,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相應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這一規定仍然因循靜態管理理念,未能用動態的觀點看待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信用變化。
其次是風險權重的靈活度問題。這實際上是一個企業風險權重歧視問題,且與國家風險權重歧視交織在一起。對於非OECD成員國對銀行、政府超過一年的債權,對非公共部門的企業債權,無論其信用程度如何,風險權重均為100%;而由OECD成員國對金融機構擔保的債權,則一律為20%。此外是風險權重的級次過於簡單且不合理,僅有 0%、20%、50%、及100%等四個檔次,沒有充分考慮同類資產的信用差別,也就難以準確反映銀行面臨的真實風險。美國經濟學家俄特曼(2001)根據美國非金融機構所發債券的數據,運用蒙特卡洛模擬實證研究後得出的結論也證實了這一點。
再次是對金融形勢的適應性問題。舊協定從一開始就注意到了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也提出了對照表內項目確定表外資產風險權重的做法,但隨著金融新業務的推出和銀行組織形式的更新,舊協定的涵蓋範圍和監管效果都難以讓人滿意。最典型的是銀行資產證券化和銀行持有債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廣泛建立以及銀行全能化等,由此不僅引發逃避或繞開資本金管束的問題,而且引發了信用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最後是全面風險管理問題。舊協定已經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並未對其內容作詳盡的闡釋,更未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因而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還停留在理論上論證、方法上探索的階段,至於這三類風險的計量應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應選擇哪些參數,以及相應的資本金要求又如何設計等問題,幾乎都沒有涉及。此外,在舊協定中,銀行始終處於被動地位,銀行危機的產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風險引起,銀行風險的規避取決於監管當局對其資本金計提方法和計提數量的監督,並不注重當事人主體能動作用的發揮,也沒有對銀行提出如何適應市場以及如何主動接受市場約束的問題。

主要問題

根據新協定,銀行系統資本要求的計算將與銀行資產的風險密切相關,其影響的衡量必定十分複雜。單個銀行所得到的結果依賴於他們的風險概況和資產組合,不同地區的不同銀行會有很大差別。為考察新協定對銀行資本要求的衝擊,巴塞爾委員會面向全世界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著手開展數次所謂定量影響測算(QIS)的問卷調查,請這些機構就實施新協定可能給本地區和本機構帶來的影響做定量測算。參加測算的銀行可以套用不同的方法——基於外部評級的簡單方法(標準法)和基於銀行自己評級的IRB法。在所進行的一系列測算過程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眾多銀行提供了數據,用於估計新協定對他們當時的資產組合所要求的最低資本。
第一次定量影響測算(QIS1)於2000年第四季度展開,如同所預料到的,測算結果顯示銀行之間的差異明顯,但調查中存在很多數據問題,嚴重限制了有效樣本的數量。
新資本協定草案第二稿(CP2)發表後,進行了更深入的調查QIS2,以了解資本協定的修改建議所帶來的具體影響。25個國家137家銀行參與了這次調查。測算再一次表明標準法和IRB法在不同國家產生的截然不同的結果,而套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萬別。如圖1所示,對於QIS2考察的銀行,套用 IRB法者預期最低資本最多增幅為125%左右,是現行協定下最低資本要求的兩倍以上,最多減少30%以上。
QIS2證明CP2的提議導致整體最低資本水平高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採用標準法的銀行最低資本平均增加18%,採取基礎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數銀行(22家)能夠完成高級 IRB法,自行計算LGD和EAD,但銀行最低資本整體上只增加了5%,接近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
基於QIS2的結果,為了不讓基礎IRB法所導致的資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銀行業的積極性,巴塞爾委員會對其進行了修正,並展開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響測算(QIS2.5)。銀行需要估計新巴塞爾協定中一些可能改動的影響。這些改動包括:
調整IRB法中各種資產組合風險權重函式;
在IRB法中,專項準備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於沖抵違約貸款資本要求中的預期損失(EL)部分;
一般準備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沖抵EL;
可能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調整;
去掉處理信用風險緩解技術時的w因子;
承認更多的抵押品
由於時間有限,且焦點集中在基礎IRB上,所以巴塞爾委員會將調查的對象限定為第一組銀行(規模大、業務分散、一級資本超過30億歐元的國際活躍銀行)。最終的參與者為38家銀行,其中35家參與了QIS2。
在QIS2.5中,大部分銀行的資本要求相對於現行方法有所降低。38家中有24家發現資本要求將降低,所估計的最大降幅為35%。
新巴塞爾協定也在我國銀行界產生了很大的迴響。考慮計算信用風險標準法存在的許多問題,國內銀行普遍認為,內部評級法能更加準確地反映資本與銀行風險之間的內在關係,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對風險資產的評定和管理,對於簡單地劃定風險權重或根據外部機構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的確是一大進步,所以與其花費時間等待外部評級公司發展起來,還不如現在就動手開發內部評級法。但是在我國實行內部評級法的難度較大。我國目前仍在實行“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法才剛剛試行。內部評級法對各類數據的要求很高,而我國銀行尤其缺乏對信用風險進行量化的分析能力。然而,數年之後,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採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不能跟上,將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目前國內銀行對開發內部評級法熱情很高,新協定對國內銀行的風險管理推動很大。
關於巴塞爾協定的更新進展,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加強了對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規程的制定,並於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出具體的計算辦法。巴塞爾委員會計畫於2003年第二季度發表最後一次徵求意見稿,同年年底通過新協定,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G10)國家全面實施。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爾協定III》的內容達成一致。根據這項協定,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衝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準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此外,還將引入槓桿比率、流動槓桿比率和淨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新協定將普通股權益/風險資產比率的要求由原來的2%提高到4.5%,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護緩衝資本,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達到8.5%。同時也提出各國可根據情況要求銀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緩衝資本,以便銀行可以對抗過度放貸所帶來的風險。此外,還提出了3%的最低槓桿比率以及100%的流動槓桿比率和淨穩定資金來源比率要求。
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協定對銀行貸款供給能力以及巨觀經濟的影響,協定給出了從2013-2019年一個較長的過渡期。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同時,協定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2%提升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衝提高到2.5%。中國監管層目前尚未公布相關計畫。
《巴塞爾協定III》將降低銀行的槓桿率,這無疑將降低股東的回報水平以及長遠可持續的資產增速。根據我們測算,在核心資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國銀行業在資產收益率為0.9%的情況下可獲得的淨資產收益率為16.8%,可持續的資產增速為10%。
得益於今年的大規模融資,中國銀行業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將達到9.94%,只要09-12年資產增速不超過16%,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不發生大的改變,預計到12年底,核心資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
部分銀行存在資本金壓力,特別是民生、深發和招行。

實施方案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定指導意見》,標誌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的原則
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複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定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分層推進的原則
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時間先後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分步達標的原則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對商業銀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規定了許多條件,涉及資產分類、風險計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許多方面,全面達標是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發展現狀

中國

中國官方已向銀行發布一份正式的時間表,要求其實施更嚴格的巴塞爾 III (Basel III)資本金要求,此舉終結了數月來圍繞相關規則將如何分階段落實的不確定性。
中國監管機構最初表示,他們將以極快的速度推動實施新的資本金標準,但在各方擔憂實力較弱的銀行將如何籌集必要股本之際,監管者轉而採取了一種循序漸進的方式。
中國大型銀行最遲在明年底必須達到9.5%的資本充足率,在2018年底達到11.5%的資本充足率。這樣的安排使它們有一個六年的過渡期來達標。
雖然中國有許多銀行已經超出這些要求,但此前有人擔心,中國銀監會(CBRC)將把這些要求列為最遲要在2015年達到的強制性固定指標,從而給尚未達標的銀行帶來壓力。
但中國銀監會現在表示,不會匆忙推動實施這些指標。
具體而言,中國銀監會表示,有關2.5%的反周期資本儲備要求(這是巴塞爾III協定的關鍵組成部分,意在加強全球金融穩定),只需要分階段達標。各銀行的這項指標在明年底需達到0.5%,其後五年每年遞增0.4%。
中國銀監會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這將“減緩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辦法》的壓力”。
此前中國官方已將開始實施資本金規則的時間推遲到明年。最初的構想是這些規則將在今年初生效。
通過國有的銀行體系來控制信貸供應,仍是中國官方在運行貨幣政策方面一件不可或缺的工具。

國際

美聯儲(FED)周二(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國銀行業執行巴塞爾III資本規定,承諾將制定針對華爾街大型金融機構的嚴厲新規,同時還將保護小銀行免受這項新規的一些最嚴重衝擊。
美聯儲經過投票批准在美國實施這項全球性規定,新規要求銀行業持有更多股權資本用於支持自身業務,以便在2007-09年信貸危機之後具備更強的抗風險能力。
按照2010年金融改革法的規定,美聯儲投票7:0贊成通過了長達792頁的巴塞爾協定III;但該規定也需要獲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貨幣監理署(OCC)的批准。
美國貨幣監理署主管Thomas Curry表示,他將在下周簽署該規定。
規定的最終版本里還具備一些有利於房地產復甦和小型銀行的彈性,但美聯儲表示將在未來幾個月內擬定四項新規,以應對美國八家最大銀行給金融系統帶來的風險。
巴塞爾III協定以銀行業監管機構--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所在地得名。這份協定旨在加強銀行業的穩定性。之前爆發的金融危機是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
負責監管的美聯儲理事塔魯洛(Daniel Tarullo)概述了進一步的計畫,該計畫將迫使各大銀行犧牲利潤以提高安全性。這些計畫所含的提議包括:迫使銀行持有相對於總資產更高水平的股本,並對最依賴短期批發資金的銀行提高資本要求。
這項協定將從明年開始分階段實施,多數銀行必須持有比現行制度要求高出兩倍左右的核心資本,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降低銀行業風險,並且保護納稅人不必因代價高昂的援救銀行行動而蒙受損失。
新規定關鍵因素是,所有銀行不分大小都要遵守。新規定包括要求將銀行核心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從2%提高到7%,其中,核心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將從現在的2%提升至4.5%。一級資本金比率將在同一時間範圍內從4%提升至6%。
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中已有95%達到了美聯儲一級普通股權資本充足率7%的最低要求,總資本缺口僅為25億美元。
巴塞爾協定III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衝,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後的普通股權益組成。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衝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從而將建立一個更加安全的資本邊際,使銀行有更大的餘地來應對經濟衰退期的困難。
美聯儲還宣布,不會提高銀行所需要的抵押貸款資本要求。分析師指出,規模最大的抵押貸款發起人富國銀行(WFC)將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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