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目前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 成立於:1974年底
  • 秘書處: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
  • 簡稱巴塞爾委員會
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巴塞爾新資本協定》,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的安排,

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目前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定》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係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全稱《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由巴塞爾銀行委員會制定,於在2004年6月26日發布。新資本協定以國際活躍銀行的實踐為基礎,詳細地闡述了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監管思想,同時新資本協定通過對商業銀行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的規範,來約束商業銀行內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以達到保證全球銀行體系穩健經營的目的。
根據新資本協定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定作為一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外部監管);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市場約束)。
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一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一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定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一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三大支柱巴塞爾新資本協定三大支柱
第一是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並為此準備多少的風險準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準備金。
第二個支柱即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第三支柱是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定,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定指導意見》,標誌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複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定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時間先後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3)分步達標的原則。《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對商業銀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規定了許多條件,涉及資產分類、風險計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許多方面,全面達標是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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