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資本協定3的實施

巴塞爾資本協定3的實施

巴曙松(作者), 金玲玲等作者的新作《巴塞爾資本協定3的實施:基於金融結構的視角》。內容簡介:既對巴塞爾Ⅲ的政策修訂進行了跟蹤和解讀,又從金融結構的視角對巴塞爾Ⅲ的國際實施進展進行比較分析,同時結合國際政策的推進和實施的進展情況,在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剖析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在中國實施巴塞爾Ⅲ的建議。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的變化體現在金融監管體系上,即金融監管框架的重大調整,而在應對此次金融危機的過程中,巴塞爾資本協定Ⅲ可以說是金融監管框架調整的代表性成果,因此這一課題是包括中國金融界和美國金融界在內的全球金融市場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當前,中國銀行業正處於利率市場化的深化階段和經濟結構深度調整的經濟環境中。在這一背景下,跟蹤巴塞爾Ⅲ的政策制定和實施進展已不僅是一個理論課題,更是關乎中國銀行業乃至金融業未來發展的重要現實課題。

基本介紹

  • 書名:巴塞爾資本協定3的實施
  • 作者巴曙松
  • 原版名稱:Implementation of Basel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Fibabcial Structure
  • ISBN:9787300184487
  • 頁數:424頁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1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叢書名 : 財富匯
  • ASIN  :B00HL7NLOM
編輯推薦,作者簡介,目錄,序言,後記,文摘,

編輯推薦

《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的實施:基於金融結構的視角》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領域研究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也是巴曙松研究員在哥倫比亞大學從事高級訪問學者研究的研究重點之一。巴塞爾資本協定III是應對08年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框架調整的代表性成果,是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準則,也是包括中國金融界和美國金融界在內的全球金融市場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

作者簡介

巴曙松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現任哥倫比亞大學高級訪問學者,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研究領域“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研究”負責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還擔任中國總量經濟學會副秘書長、商務部經貿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併購重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發展委員會委員等。先後擔任中國銀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長、中銀香港助理總經理、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展戰略委員會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經濟部副部長等職務,曾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主講專家。
主要著作包括《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研究》《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定:挑戰與改進》《巴塞爾資本協定III研究》《中國金融大未來》《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報告》年度報告等。主要譯著包括《證券分析(原書第6版)》《金融之王:毀了世界的銀行家》《資本之王:全球私募之王黑石集團成長史》《大而不倒》《美國貨幣史》《共同基金常識(10周年紀念版)》等。

目錄

前言
巴塞爾資本協定III的實施與挑戰 /Ⅰ
第一部分 國際實施篇

本部分基於各主要成員國(地區)頒布的本國巴塞爾III文本草案,結合各國(地區)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當局的組織架構及其監管模式、銀行體系的結構和風險特徵等因素,比較和討論包括資本監管、槓桿率監管、流動性風險監管、巨觀審慎監管在內的巴塞爾III在各國(地區)的全面實施情況,並分析其實施進展和安排對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啟示。
第1章 巴塞爾III的全球實施進展與挑戰 /003
巴塞爾III的政策制定進展
巴塞爾III的全球實施進程
巴塞爾III全球實施中面臨的挑戰
巴塞爾III在開發中國家的實施與影響
第2章 巴塞爾III在美國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019
美國銀行業及其特點
巴塞爾III在美國的實施情況
美國版巴塞爾III終稿與《徵求意見稿》的比較
美國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3章 巴塞爾III在歐盟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037
歐盟銀行業及其監管現狀
巴塞爾III在歐盟的實施情況
歐盟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4章 巴塞爾III在英國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049
英國金融監管改革
巴塞爾III在英國的實施情況
英國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5章 巴塞爾III在加拿大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059
加拿大銀行業及其監管現狀
巴塞爾III在加拿大的實施情況
加拿大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6章 巴塞爾III在瑞士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067
瑞士銀行業及其特點
巴塞爾III在瑞士的實施情況
瑞士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7章 巴塞爾III在日本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079
日本銀行業及其監管現狀
巴塞爾在日本的實施及其金融改革進程
巴塞爾III在日本的實施情況
日本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8章 巴塞爾III在新加坡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 093
新加坡銀行業及其監管現狀
巴塞爾III在新加坡的實施情況
新加坡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二部分 政策更新篇

本部分基於三個視角對巴塞爾III框架的修訂內容展開介紹和討論:巴塞爾委員會對部分監管指標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引入了新的監管指標和風險計量方法,並對金融監管規則和理念展開反思。
第9章 巴塞爾III市場風險資本框架的改革與套用 / 107
巴塞爾I和巴塞爾II下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演進
巴塞爾II.5中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修訂
巴塞爾II.5中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缺陷
巴塞爾III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最新修訂進展
巴塞爾協定市場風險監管框架在中國的套用
第10章 巴塞爾III流動性風險監管改革新規及其影響 / 129
巴塞爾III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歷史沿革
2010版巴塞爾III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
2010版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帶來的潛在影響
2013版巴塞爾III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及其評價
巴塞爾III流動性監管披露標準的逐步統一
中國流動性風險監管的落地與實施
第11章 巴塞爾III槓桿率監管改革新規及其影響 / 151
槓桿率與資本充足率
槓桿率風險暴露計算方法的修訂及其影響
槓桿率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其影響
槓桿率新規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第12章 巴塞爾III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框架 / 159
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演進
大額風險暴露的相關概念
特殊風險暴露類型的處理:透視法
大額風險暴露新框架的比較研究與評價
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新規對中國的啟示
第13章 巴塞爾III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度量與監管 / 181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定義與特徵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度量模型
中央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度量模型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防範
第14章 巴塞爾III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的新框架 / 205
資產證券化概述
巴塞爾協定下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巴塞爾III資產證券化度量新方法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對中國的啟示
第15章 巨觀審慎監管框架的進展及其影響 / 225
巨觀審慎監管的概念及其發展
巨觀審慎監管理論的新進展
發展中的審慎監管框架
第16章 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與監管 / 247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識別和評估
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評估
完善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管理框架
第三部分 中國實施篇

本部分基於國內巴塞爾III規則文本和國際規則的差異,結合中國銀行業的業務特徵和風險管理現狀,分別討論了中國銀行業穩步推進巴塞爾II和率先實施巴塞爾III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第17章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II:穩步推進 / 275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II的概況
新協定銀行實施巴塞爾II的進展
推進巴塞爾II需要立足於當前實際
推進高級方法過程中亟待完善的法律法規
結合當前銀行業和金融結構特點跟進落實巴塞爾II
第18章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III:率先實施 / 287
巴塞爾III的主要變革
巴塞爾III在中國的實施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III的挑戰與建議
第19章 中國銀行業資本補充工具的創新及其套用 / 303
創新資本補充工具的必要性
創新資本補充工具的可行性
監管視角:如何支持資本補充工具的創新
銀行視角:如何開展資本補充工具的創新
從固定資產重估看銀行資本提升的可能性
第20章 中國銀行業網路及其風險傳染 / 329
金融網路的基本概念及相關指標
金融傳染的概念及其度量
金融網路的最優微觀特徵
金融網路的巨觀結構特徵
中國銀行間支付網路的結構特徵
第21章 中國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度量 / 357
CCA方法概述和相關風險指標
CCA方法與金融機構違約風險度量
CCA方法與“大而不倒”風險度量
Systemic CCA方法與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度量
Systemic CCA方法在中國銀行業系統性風險中的實證研究
或有權益分析方法在系統性風險度量中的套用展望
後記
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的實施與展望 /383
參考文獻 /389

序言

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的實施與挑戰
本書是我負責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領域研究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同時也是我在哥倫比亞大學從事高級訪問學者研究的研究重點之一。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的變化體現在金融監管體系上, 即金融監管框架的重大調整,而在應對此次金融危機的過程中,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以下簡稱巴塞爾Ⅲ)可以說是金融監管框架調整的代表性成果,因此這一課題是包括中國金融界和美國金融界在內的全球金融市場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
從整個協定實施的進度看,2013 年是巴塞爾Ⅲ的實施元年。與全球範圍內實施進度參差不齊的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以下簡稱巴塞爾Ⅰ)和第二版巴塞爾資本協定 (以下簡稱巴塞爾Ⅱ) 不同,巴塞爾Ⅲ的實施已經在全球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實施時間、明確的適用範圍和一定的約束力,並且在 G20 平台上被這些國家的元首共同認可為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之一而提倡實施。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開發中國家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事務的討論中,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紛紛回響 G20 領導人的呼籲,將成員國拓展至包括開發中國家在內的 G20 國家,中國等開發中國家在國際金融規則制定中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 G20 各成員國共同參與和討論之下,巴塞爾Ⅲ日漸成熟,已經成為各成員國承諾統一實施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準則,並在一定程度上引領了證券、保險等領域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根據巴塞爾Ⅲ的規則文本要求,全球應於2013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巴塞爾Ⅲ的資本要求,於 2013 年 1 月 1 日進入槓桿率監管的並行期,並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正式將巴塞爾Ⅲ的槓桿率要求納入第一支柱,於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流動性覆蓋率、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淨穩定資金比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要求也將於 2016 年正式實施。根據 G20 各國領導人在坎城峰會上的承諾,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國都具有如期實施巴塞爾Ⅲ的義務。然而,在 2013年全球即將統一實施巴塞爾Ⅲ之際,在創建巴塞爾委員會的 G10 中占據主導力量的歐洲和美國監管當局不約而同提出推遲實施巴塞爾Ⅲ,這讓其他積極推動實施巴塞爾Ⅲ的國家,尤其是金融銀行體系尚不發達的開發中國家,大跌眼鏡的同時,不禁引發金融監管專業研究人員的思索,我們是否應該實施巴塞爾Ⅲ?應該以何種速度、何種標準實施巴塞爾Ⅲ?巴塞爾Ⅲ究竟能走多遠?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密切跟蹤巴塞爾Ⅲ的政策修訂和國際實施進展,結合各國的經濟金融結構和銀行業發展特徵,對各國監管當局在落地巴塞爾Ⅲ中採取的差異化措施進行比較分析,是十分必要的。當前,中國銀行業正處於利率市場化的深化階段和經濟結構深度調整的經濟環境中, 2013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也已經拉開了中國銀行業率先實施巴塞爾Ⅲ的大幕,在這一背景下,跟蹤巴塞爾Ⅲ的政策制定和實施進展已不僅是一個理論課題,更是關乎中國銀行業乃至金融業未來發展的重要現實課題。
在各國實施巴塞爾Ⅲ的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並未減慢其政策修訂的步伐。面臨全球統一實施,巴塞爾委員會還有許多政策性的難題有待攻破。巴塞爾Ⅲ作為全球統一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準則,需要在秉承銀行監管基本目標和理念的基礎上,尋找平衡的藝術。
銀行監管的目標之一是追求銀行體系的穩健,這就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修訂和完善巴塞爾Ⅲ的過程中,實現對各類風險暴露的充分計算和資本的充分計提,提高資本的質量和吸收損失的能力,同時有效把握資產的流動性。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對槓桿率風險暴露的計算細節進行完善,對流動性覆蓋率指標進行修訂,提出了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同時對資產證券化框架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計提方法進行了改進。
銀行監管的另一目標是實現銀行業的公平競爭,這就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修訂和完善巴塞爾Ⅲ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不同國家銀行業務及其風險特徵的差別,制定全球可比的一致性規則,並在複雜性和可比性之間尋找平衡。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在對日益複雜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監管理念反思的同時,也在賬戶的劃分、指標的制定、模型的構建中充分考慮了全球的可比性,並對全球實施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進行了跟蹤研究,而且還構建了同行評議制度,對各國銀行業的實施進展和效果進行評估。
在操作層面,制定國際統一規則時還會有許多細節問題需要處理。例如,由於各國銀行業面臨不同的法律環境、會計準則等,在規則的制定和指標的計算中必須對全球的情況進行統籌和一致性調整;對於巴塞爾Ⅱ規則文本和巴塞爾Ⅲ規則文本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內在不一致性,也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這些也都是本輪巴塞爾Ⅲ政策修訂的重點。
就我個人的研究重點而言,結合我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以及相關監管領域的實際工作經驗,也因為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一系列監管原則對中國和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無論是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基礎領域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的研究中,還是在哥倫比亞大學的訪問學者研究工作中,我一直將以巴塞爾資本協定為代表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及其演變,作為跟蹤研究的重點。早在 2003 年,我以在北京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期間的一些成果,以及在中銀香港期間參與相關風險管理系統開發的實際經驗為基礎,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研究》 。2010 年,針對危機時期的一系列金融監管改革,我繼續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定:挑戰與改進》 ,重點在於總結和梳理金融危機後國際銀行業關於修訂巴塞爾Ⅱ的最新研究成果,這些對巴塞爾Ⅱ的修訂最終被巴塞爾委員會歸納為巴塞爾Ⅱ.5。2010年底,巴塞爾委員會的修訂思路日漸清晰,明確了巴塞爾Ⅲ的大致框架,對強化資本要求、流動性監管、逆周期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等多個重要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討論,我繼續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研究》 ,對巴塞爾Ⅲ的監管框架和改革內容進行了詳細討論。在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Ⅲ監管框架後的兩年內,巴塞爾委員會同時推進了政策的修訂完善和實施進展的評估工作,本書正是基於此,既對巴塞爾Ⅲ的政策修訂進行了跟蹤和解讀,又從金融結構的視角對巴塞爾Ⅲ的國際實施進展進行比較分析,同時結合國際政策的推進和實施的進展情況,在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剖析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在中國實施巴塞爾Ⅲ的建議。
在政策制定方面,巴塞爾Ⅲ的修訂仍在進行中,本書所討論的部分規則文本還處於徵求意見階段, 巴塞爾委員會還可能會根據徵求意見的結果進行調整和修訂;在實施進展方面,各國對巴塞爾Ⅲ的實施還在陸續推進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Ⅲ實施進展的評估工作也在穩步展開,不僅開展了針對資本監管的第二層次評估,各國的第三層次評估、其他指標的評估工作還將陸續進行。對這些進展中的話題進行討論,有助於我們更好地開展下一步工作,更多地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贏得更多的話語權,在國際規則的實施中占據主動。然而,截至目前,巴塞爾Ⅲ的政策和實施還存在很多爭議,對於這些爭議和有待進一步解決的問題,本書也根據可以掌握的動態和趨勢,嘗試進行了前瞻性的判斷和討論,至於更多的難題和細節還有待在日後的研究中做進一步的探討。
金融危機餘波猶存,國內的金融業進入改革調整期,巴塞爾Ⅲ的指標細節和實施進展仍在進一步修訂和推動中,不斷變化的金融市場也隨時在向巴塞爾Ⅲ這個並不完備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提出挑戰,實施中遇到的問題也不斷促使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定未來的走向進行反思, 中國對巴塞爾Ⅲ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仍舊是形式多於實質,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書的研究還僅僅是個開端,需要研究和跟蹤的問題依然很多。
巴曙松
2013年11月於哥倫比亞大學

後記

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的實施與展望
書稿即將付梓之際,想起去年底歐美紛紛表示推遲實施巴塞爾Ⅲ時,一直與我一起研究巴塞爾相關問題的研究人員曾經疑惑地問我,巴塞爾協定是否還有繼續研究的價值?當時我並沒有直接回答,但是相信他們已經在持續跟蹤中找到了自己的答案。
從 1988 年版巴塞爾Ⅰ的出爐,2006 年巴塞爾Ⅱ的正式定稿,到 2009 年巴塞爾Ⅱ .5 的推出,再到 2010 年至今不斷修訂和完善的巴塞爾Ⅲ,伴隨著金融體系的不斷發展,巴塞爾協定始終在拓展和變化。從巴塞爾Ⅰ到巴塞爾Ⅲ,巴塞爾協定的檔案已經從基礎版本的一個變成了多個版本;巴塞爾協定所涵蓋的風險已經不僅包括基礎的信用風險,而且逐步拓展至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各類風險之間的相關性也逐漸納入監管的視野 ; 巴塞爾協定監管的指標已經從唯一的8% 的資本監管底線,拓展至多層級的資本監管、槓桿率監管、流動性監管和巨觀審慎監管並行;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已經由最初的 G10 拓展至包括 G20 和國際組織在內的較大範圍,其匯報路線也已明確為 G20 和金融穩定理事會。從巴塞爾Ⅰ到巴塞爾Ⅲ,巴塞爾協定的監管理念也在不斷反思,從巴塞爾Ⅱ中激勵相容監管理念的提出,到巴塞爾Ⅲ中對監管簡單性、可比性和風險敏感性的反思;從巴塞爾Ⅱ中內部模型法的提出,到巴塞爾Ⅲ中重提定性分析對模型補充的重要性;從資本監管中對風險敏感性的不斷追求,到重提槓桿率指標回歸無風險指標;從追求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的一致性,到提出簡化的底線觀點,巴塞爾委員會也在不斷對其監管理念進行反思和修訂。然而,制定全球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追求先進的金融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這一點不曾改變,這也是我堅持帶領學生跟蹤研究這一領域,繼《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研究》、《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定:挑戰與改進》、《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研究》三本著作之後,再度推出這本關於巴塞爾Ⅲ政策及實施進展書稿的原因。
金融危機尚未遠離,金融危機的反思仍在繼續,金融監管規則的重塑將改變未來國際金融業的格局。處在這樣一個機遇和挑戰並存的時代,作為金融監管政策的研究者,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進行持續的研究是歷史賦予我們的責任和使命。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將歐美拉入了經濟的低谷,卻為開發中國家贏得了更多參與國際社會事務、發出聲音的機會,國家領導人在 G20 的舞台上呼籲重建國際經濟金融體系,監管當局在國際規則制定中唇槍舌戰,而我們作為政策研究者,自當在深入研究國際金融規則變化的同時,密切關注各國規則的實施和落地情況,結合國內業界的現實狀況進行比較和分析研究,為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國內規則的落地提供支持。巴塞爾Ⅲ的相關內容還在持續修訂和完善中, 但是巴塞爾Ⅲ在大部分的G20國家中已然開始實施,為了密切跟蹤國際規則的變化和調整,評估各國實施進展及其影響,我們推出了這本國內較早的關於巴塞爾Ⅲ最新政策和實施進展的著作。
國際規則的制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全球的金融秩序,實現公平競爭。在金融市場已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不能實現全球範圍內的有效實施,制定規則的意義將大打折扣。相較巴塞爾Ⅰ和巴塞爾Ⅱ的參差不齊的實施進度,在 G20 的領導下,巴塞爾委員會逐漸擁有了一定的約束力,G20 成員國基於各國領導人的承諾肩負著同步實施巴塞爾協定的義務,巴塞爾委員會也通過同行評議等工作試圖強化這一軟約束。然而,歐美等國的推遲實施,使我們感受到了軟約束還需要繼續強化,也使我們意識到話語權的加強並非朝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對政策實施進展及其效果的關注,與政策制定本身同樣重要。所以,與 2003 年出版的關注巴塞爾Ⅱ政策的《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研究》 、2010 年出版的關注巴塞爾Ⅱ.5政策進展的《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定:挑戰與改進》 , 以及2011 年出版的關注巴塞爾Ⅲ政策進展的《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研究》有所不同,這本著作除了對巴塞爾Ⅲ的政策修訂部分進行了跟蹤之外,重點基於各國的經濟金融結構對巴塞爾Ⅲ的實施進展進行了比較分析研究。
中國的巴塞爾Ⅲ實施,應當說已經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根據 2013 年剛剛結束的同行評議來看,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Ⅲ得到了巴塞爾委員會較高的認可。然而,在短暫的喜悅之後, 帶給我們的更多是思索。 從銀行業的盈利能力來看, 利率市場化之後,受到管制保護的穩定利差時代逐步結束,中國銀行業如何保持利潤的持續增長?從銀行業的資本數量來看,單一的資本市場無法為銀行業提供多層次的資本創新工具,中國銀行業是否能夠持續滿足資本監管的要求?從銀行業的資產質量來看,實體經濟的低迷將帶來銀行資產質量的持續惡化,經濟結構深度調整中銀行是否能夠將不良貸款率維持在可容忍的範圍內?從銀行業的 IT 建設和數據質量來看,信息系統和模型建設仍處於初級階段,數據質量是否能夠達到最基本的信息披露要求?從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來看,未曾經歷完整經濟周期的銀行業是否能夠抵擋衝擊?然而,從銀行業的擴張規模來看,爆發式的增長已經使原本全球化程度、複雜性、關聯性和負外部性並不高的中國銀行業,躋身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之列,必須計提較高的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如何在率先實施巴塞爾Ⅲ之餘,為中國銀行業的發展保駕護航,使其在國際競爭中獲得公平的舞台,是我們不得不深入思考的問題,這既是我們對世界各國金融結構和實施巴塞爾Ⅲ進展進行比較研究的原因,同時也是我們這本書希望能夠促進讀者思考的問題。
巴塞爾Ⅲ的政策制定還在不斷地完善,巴塞爾Ⅲ的實施也在穩步推進中,從這個角度來說, 這本書所探討的內容是對上一本《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研究》的承接,也是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跟蹤研究中的階段性成果,也希望藉此引玉之磚,吸引更多專家學者關注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政策制定及其實施。
從 2003 年至今,作為一名金融監管工作的實踐者和理論研究者,我始終堅持將巴塞爾資本協定及其實施作為我的研究重點之一,每到世界各國訪問我也都與當地的銀行機構研究討論, 並請他們提供本國的實施進展材料進行深入地跟蹤研究。2012年,我被中國銀監會聘為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同時被聘為中國銀監會黨校兼職教授,先後在興業銀行和中國民生銀行擔任獨立董事期間,均同時擔任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這些工作和討論使我對巴塞爾政策制定及其在中國的落地有了更深的體會。2012 年,我承擔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領域研究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方向的研究,這項工作的開展和推進為研究巴塞爾Ⅲ的政策和實施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於是我組織課題組一起展開了從金融結構的視角看待巴塞爾Ⅲ實施的研究工作。2003 年完成《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研究》之時,我還在香港從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工作,2010 年和 2011 年先後推出的兩本著作,是我帶領我的研究生共同完成的。很高興的是,在數年的持續跟蹤下,他們已經自發地形成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研究團隊定期跟蹤研究。書中很多章節正是來源於我和我的一些在讀或者已經畢業的學生、在多次討論中碰撞出的思想火花,參與本書寫作和討論的人員除我之外還包括:金玲玲、王璟怡、尚航飛、陳姝禕、張曉龍、曾智、居姍、孫健翔、高英、左偉、樊燕然和任漢,我對全書進行了修訂。然而,由於這個領域的研究整體還比較初步,這本書難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但是我仍舊希望本書能夠讓理論界和業界更多地關注巴塞爾的實施, 吸引更多的專業人士參與到這個領域的研究中來。
湛廬文化在得知我有意出版第四本關於巴塞爾資本協定方面的著作時,主動與我們取得了聯繫,並給予了支持和關注。基於長期的合作和默契我選擇了湛廬文化,在此對出版社及編輯們的認真工作表示感謝。同時,不少在實際金融監管和風險管理一線工作的領導和專家學者都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的寶貴資料和建議,恕不一一列明,在此也一併表示感謝。
最後,儘管我們在本書的寫作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精力,但是由於專業水平有限,錯誤和不足在所難免,懇請各位專家指正,以期在今後的跟蹤研究中不斷改進,不斷深入。
巴曙松
2013年11月於哥倫比亞大學

文摘

巴塞爾Ⅲ的全球實施進程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各成員國應於 2013 年開始實施巴塞爾Ⅲ,並在 2019年 1 月 1 日之前完成(見表 1—3) 。全球各成員國對巴塞爾Ⅲ的實施已經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同時,由於次貸危機在一定程度上延遲了各國實施巴塞爾Ⅱ的時間,所以包括中國和美國在內的一些 G20 成員國將同時實施巴塞爾Ⅱ和巴塞爾Ⅲ。
巴塞爾協定實施進程
1.各成員國巴塞爾協定的實施概況
從巴塞爾Ⅱ的實施進展來看,截至 2013 年 8 月,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中已經公布最終實施方案並全面實施巴塞爾Ⅱ的國家或地區有 24 個,還未開始全面實施巴塞爾Ⅱ的 3 個國家分別是美國、阿根廷和俄羅斯,其中美國公布了巴塞爾Ⅱ的最終實施方案,並且正在實施過程中;阿根廷第一支柱中的信用風險及第二支柱的最終規則已經於 2013 年 1 月開始實施,第三支柱的最終規則也於 2013 年 8 月發布,並計畫於2013 年 12 月 31 日開始實施;俄羅斯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草案正在制定中,並計畫於 2013 年發布(見表1—4) 。
從巴塞爾Ⅱ.5的實施進展來看,截至 2013 年 8 月,全面實施巴塞爾Ⅱ.5的成員國或地區已達到 22 個,在其他 5 個成員國中,美國已發布了最終實施規則並計畫於2014 年開始實施,阿根廷、墨西哥和俄羅斯已部分採用了巴塞爾Ⅱ.5的相關要求,但印度尼西亞仍未發布實施草案。
從巴塞爾Ⅲ的實施進展來看, 11個成員國或地區(澳大利亞、 加拿大、 中國、 印度、日本、墨西哥、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南非、瑞士和中國香港)已經頒布了最終實施方案並進入實施階段;14 個成員國(阿根廷、巴西、韓國、俄羅斯、美國,以及歐盟的 9 個成員國,即比利時、法國、德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公布了最終實施方案但並未實施;剩下的兩個成員國(印度尼西亞和土耳其)已發布了實施草案。其中,歐盟各國是同時推進實施的。
巴塞爾委員會正在進行巴塞爾Ⅲ槓桿率標準的最終制定。雖然根據實施計畫,銀行需要從2015年1月1日開始披露槓桿率,但是截至2013年8月,已有一些成員國或地區開始對這一新要求的引入做準備,如中國在2012年就已提出了不低於4%的槓桿率要求;中國香港計畫於2014年發布槓桿率披露的規則;美國在2013年7月份批准實施的巴塞爾Ⅲ規則中就包含了槓桿率要求,並計畫從2014年開始實施,於2015年開始披露。
對於流動性覆蓋率,巴塞爾委員會在 2013 年 1 月發布了最終標準,並計畫在2015 年 1 月開始實施。截至目前,成員國中已有 11 個國家發布了最終實施規則(包括南非、瑞士和歐盟的 9 個成員國) ,4個成員國或地區發布了草案(澳大利亞、印度、土耳其、中國香港) 。
對於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目前僅有兩個成員國(瑞士和加拿大) 發布了最終監管規則並開始實施;有10 個成員國 (南非和歐盟的 9 個成員國)發布了最終監管規則但尚未實施;其他成員國尚未發布草案。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各成員國於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相關指標的報告和披露制度,並於2016 年 1 月 1 日開始逐步實施。
整體上看,雖然各國仍在穩步推進巴塞爾Ⅲ的實施,但是由於危機對經濟金融體系造成的衝擊尚未消除,歐洲和美國等國家或地區巴塞爾Ⅲ的實施比預期有所延遲。
2.非成員國巴塞爾協定的實施概況
2013年7月,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發布的關於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和非歐盟成員國的巴塞爾協定實施進展年度報告中,金融穩定委員會對100個非巴塞爾委員會和非歐盟成員國進行了問卷調查,最終收回了74個國家的調查問卷。其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5月底,在這74個國家中,有54個國家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巴塞爾Ⅱ,有16個國家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巴塞爾Ⅱ.5,有26個國家已經或正在實施巴塞爾Ⅲ。與2012年相比,巴塞爾協定在各國的實施取得了很大進展。
資本達標情況及資本缺口
巴塞爾Ⅲ發布及實施後,各國銀行特別是國際活躍銀行紛紛調整自己的資本結構,以滿足巴塞爾Ⅲ的要求。根據2013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定量測算結果顯 示,參與測算的210家銀行,其中包含101家大型國際活躍銀行(第1組銀行)和109家其他銀行(第2組銀行) ,在達到巴塞爾Ⅲ的最低資本要求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測算結果表明,若銀行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完全實施巴塞爾Ⅲ(即採用更改後的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並忽略分階段實施的情況) ,對於 4.5% 的核心一級資本要求,第一組銀行將存在 37 億歐元的資本缺口,相比 2011 年 12 月降低了 68.7%。若將核心一級資本要求提高到 7%(包括 2.5% 的儲備資本緩衝)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要求的1% 的附加資本,第一組銀行將存在 2 082億歐元的資本缺口,相比 2011年12月降低了 45.8%。
根據巴塞爾Ⅲ對資本的定義和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法,第一組銀行的加權平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已從 2011 年 6 月的 7.1% 提高到 2012 年 6 月的 8.5%,總資本充足率從 8.6% 上升到 9.9%。第二組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略高於第一組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從 2011 年 6 月的 8.8% 上升到 2012 年 6 月的 9%,總資本充足率從11.1% 提高到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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