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來源,構成,計算公式,重要地位,相關規定,
來源
構成
核心資本是金融機構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資金,其構成如下:
(4)未分配利潤。指商業銀行以前年度實現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計算公式
《巴塞爾協定》中規定,簽署國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達到8%,即銀行的最低資本限額為銀行風險加權總資產的8%;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即核心資本不能低於風險加權總資產的4%。《巴塞爾協定3》中規定: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6%即核心資本不能低於風險資產的6%。
2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規定: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100%
重要地位
銀行資本通常存在三個意義,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和內部風險管理。所對應的概念分別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會計資本也稱賬面資本,即所有者權益;監管資本指銀行監管當局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經濟資本指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
核心資本是企業產品價值鏈中增值環節最大的資本,是企業所有資本的核心,在企業所有資本中起著火車頭和發動機的作用。如果把企業資本看作一個細胞,那么這個細胞的核子就是核心資本,其它資本都同繞著核心資本來運作,服從並服務於核心資本的需要。在企業成立以後,核心資本是構築未來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相關規定
1 附屬資本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與資本標準的協定》做出了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如下:附屬資本的總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總額的100%,即核心資本至少要占資本總額的50%;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50%;一般儲備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的1.25%。另外還規定:銀行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能低於風險資產的4%。儘管當時達成協定的只是10國集團的成員,但協定規定的資本標準卻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
2 扣除項
我國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是,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在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之所以要對這些項目進行扣除,主要是在銀行出現損失時,銀行不可能拿這些項目所對應的資金來彌補銀行所出現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