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一般盈餘公積分為兩種:
一是
法定盈餘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
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用途
彌補虧損
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
一是用以後年度
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套用
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三是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
董事會提議,並經
股東大會批准。
轉增資本
企業將
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
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在實際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餘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分配股利
分配股利,原則上企業當年沒有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如為了維護企業信譽,用盈餘公積分配股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後,該項公積金仍有結餘。
(2)用盈餘公積分配股利時,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過
股票面值的6%。
(3)分配股利後,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盈餘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一種限制。提取盈餘公積本身就屬於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餘公積相對應的資金,一經提取形成盈餘公積後,在一般情況下不得用於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盈餘公積的用途,並不是指其實際占用形態,提取盈餘公積也並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無論是用於彌補虧損,還是用於轉增資本,只不過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如企業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實際是減少盈餘公積留存的數額,以此抵補未彌補虧損的數額,並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企業以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也只是減少盈餘公積結存的數額,但同時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的數額,也並不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至於企業盈餘公積的結存數,實際只表現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表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一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金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為一定的實物資產,如
存貨和
固定資產等,隨同企業的其他來源所形成的資金進行循環周轉。
科目
從理論上講,企業實現的淨利潤屬於企業所有者所有,成為
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從其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也屬於企業所有者所有。由於社會主義
生產資料公有制形式的特殊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從當年實現淨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數額的利潤作為法定公益金,用於企業職工
集體福利方面開支的
資金來源。企業使用這部分公益金之後,則意味著未來可使用的公益金數額的減少。為了反映企業公益金的提取、使用和結餘情況,企業應當在“盈餘公積”賬戶下單設“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公益金雖然是用於
職工福利支出,但與用於職工個人的福利支出不同,其支出使用一般會形成一定的實物資產。因此,企業在使用公益金購建集體福利設施等形成固定資產後,一方面應登記形成的資產的價值,同時還應當將其使用的數額從公益金賬戶中轉出,轉至任意盈餘公積賬戶,從而使公益金賬戶結餘的數額減少,反映為企業未來可使用的公益金的數額。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公益金的數額,借記“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科目,貸記“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科目。對於用公益金購建集體福利設施等
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時,應當將該資產購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數額,從任意盈餘公積轉回到公益金賬戶。進行賬務處理時,應按照購建該固定資產原支出的公益金的數額,借記“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盈餘公積——
法定公益金”科目。
企業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應當按照轉增資本前的
實收資本結構比例,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
明細賬,相應增加各所有者對企業的資本投資。
核算
企業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時,按提取盈餘公積的數額。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企業按規定提取公益金時,按提取公益金的數額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公益金
企業將提取的公益金用於集體福利設施支出時
借:盈餘公積─公益金
貸: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借: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轉入
企業用提取的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按照批准的轉增資本數額
借: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企業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按照轉增資本前的實收資本結構比例,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計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資
明細賬,相應地增加各所有者對企業的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按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儲備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以及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在合作期間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也作為盈餘公積,在“盈餘公積”科目下設定明細科目核算。
實例分析
例1:某股份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將法定盈餘公積50萬元轉增資本,按規定增資程式獲得批准後,該公司應作如下
會計分錄:
借: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500 000
貸:股本 500 000
用盈餘公積
彌補虧損時借記“盈餘公積——法定(或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科目。
例2:某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經營虧損20萬元,經股東大會決議,用法定盈餘公積彌補,會計核算上應作如下會計分錄:[1]
借: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200 000
貸: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 200 000
例3:天方食品股份公司2012年成立當年就實現稅後利潤96 000 000元,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股東大會決議按20%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其
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9 600 000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19 200 000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9 600 000
——任意盈餘公積 19 200 000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二、本科目應當分別設定“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等二級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外商投資企業還應分別設定“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中外合作經營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在本科目設定“
利潤歸還投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盈餘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餘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二)經
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餘公積
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餘公積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計算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
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總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
中外合作經營根據契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按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潤歸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