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

2009年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中將流動性風險定義為:流動性風險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流動性風險
  • 外文名:liquidity risk
  • 別稱:流動性危機
  • 套用學科:金融
  • 適用領域範圍:銀行
  • 適用領域範圍:術語
形成原因,分類,銀監會新指標,

形成原因

流動性風險主要產生於銀行無法應對因負債下降或資產增加而導致的流動性困難。當一家銀行缺乏流動性時,它就不能依靠負債增長或以合理的成本迅速變現資產來獲得充裕的資金,因而會影響其盈利能力。極端情況下,流動性不足能導致銀行倒閉。
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減少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極端情況下會導致商業銀行資不抵債商業銀行作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要的流動資產只占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如果商業銀行的大量債權人同時要求兌現債權,例如出現大量存款人的擠兌行為,商業銀行就可能面臨流動性危機。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複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產生除了因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計畫可能不完善之外,信用、市場、操作等風險領域的管理缺陷同樣會導致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不足,甚至引發風險擴散,造成整個金融系統出現流動性困難。因此,流動性風險管理除了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之外,還應當有效管理其他各類主要風險。從這個角度說,流動性風險水平體現了商業銀行的整體經營狀況。
第一,流動性極度不足。流動性的極度不足會導致銀行破產,因此流動性風險是一種致命性的風險。但這種極端情況往往是其他風險導致的結果。例如,某大客戶的違約給銀行造成的重大損失可能會引發流動性問題和人們對該銀行前途的疑慮,這足以觸發大規模的資金抽離,或導致其他金融機構和企業為預防該銀行可能出現違約而對其信用額度實行封凍。兩種情況均可引發銀行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甚至破產。
第二,短期資產價值不足以應付短期負債的支付或未預料到的資金外流。從這個角度看,流動性是在困難條件下幫助爭取時間和緩和危機衝擊的“安全墊”。
第三,籌資困難。從這一角度看,流動性指的是以合理的代價籌集資金的能力。流動性的代價會因市場上短暫的流動性短缺而上升,而市場流動性對所有市場參與者的資金成本均產生影響。市場流動性指標包括交易量、利率水平及波動性、尋找交易對手的難易程度等。籌集資金的難易程度還取決於銀行的內部特徵,即在一定時期內的資金需求及其穩定性、債務發行的安排、自身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市場對該銀行看法、信用評級等。在這些內部因素中,有的與銀行信用等級有關,有的則與其籌資政策有關。若市場對其信用情況的看法惡化,籌資活動將會更為昂貴。若銀行的籌資力度突然加大,或次數突然增多,或出現意想不到的變化,那么市場看法就可能轉變為負面。因此,銀行籌資的能力實際上是市場流動性和銀行流動性兩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結果。
在各個市場中均存在流動性風險,比如證券,基金,貨幣等等。

分類

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流動性風險和負債流動性風險。
資產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到期不能如期足額收回,進而無法滿足到期負債的償還和新的合理貸款及其他融資需要,從而給商業銀行帶來損失的風險。
負債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過去籌集的資金特別是存款資金,由於內外因素的變化而發生不規則波動,對其產生衝擊並引發相關損失的風險。商業銀行籌資能力的變化可能影響原有的籌融資安排,迫使商業銀行被動地進行資產負債調整,造成流動性風險損失。這種情況可能迫使銀行提前進入清算,使得賬面上的潛在損失轉化為實際損失,甚至導致銀行破產。

銀監會新指標

為了提升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有效性,在“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以外,監管當局又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和“淨穩定融資比例”兩個指標。
10月12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了對於銀行流動性監管的四個主要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融資比例、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該《辦法》是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擬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流動性覆蓋率和淨穩定融資比例的引入,是《辦法》的最大亮點。這兩個指標在巴III協定中首次提出,是國際監管層面針對危機中銀行流動性問題反思的最新成果,此次也被銀監會引入到中國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之中。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
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公式是“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和“未來30日淨現金流出量”的比值,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於100%。
淨穩定融資比例則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所需的穩定資金之比。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的淨穩定融資比例應當不低於100%。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緩衝上述兩個指標對銀行的衝擊,監管當局設定了寬限期,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最遲應於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淨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標準。
“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監控的是銀行短期的流動性風險,而淨穩定融資比例則關注長期流動性風險。”銀監會國際部主任範文仲曾在2011年中表示,“銀監會參照國際上新的流動性要求,引入這兩個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同時,也保留了以前跟中國國情吻合的監管指標,比如說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這樣就形成了一套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對於 “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兩個指標,銀監會延續了之前的要求,即,商業銀行存貸比應當不高於75%;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於25%。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中外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另外,《辦法》在完善現金流管理等重點環節的同時,還充實了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和融資管理、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並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多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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