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貢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登記程式,最佳化創業環境,鼓勵投資興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42號)的有關規定,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住所,是指企業在營業執照中登記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在營業執照中登記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是指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 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根據下列規定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檔案:
(一)屬於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屋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通知書等證明檔案。無上述證明或開發區(園)內土地已徵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提交房屋規劃許可證或由所在地開發區(園)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出具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
(二)屬於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協定和房屋產權證明;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本條第一項所列證明檔案。
(三)屬於租賃賓館、飯店、有形市場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協定和賓館、飯店、有形市場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屬於租賃軍隊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協定和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明。
房屋租賃屬於轉租的,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檔案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條 企業住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屬於同一區(縣)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企業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第六條 允許企業以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用於行政辦公和通訊聯絡,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中標註“限於行政辦公和通訊聯絡”的內容。企業以住宅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並應提交住宅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已經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證明。
以住宅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申請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一)經鑑定為危房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
(二)違法建築;
(三)近期需徵收拆遷的房屋;
(四)屬於棚戶區的房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明確詳細地址或者門牌號。
第九條 擬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房屋所在地的商業布局規劃已經市縣政府批准的,登記機關應當依照規劃辦理登記。
第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實施管理。
登記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國土資源、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監管、消防、城鄉管理執法等部門依法管理。
涉及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事實取得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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