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 地點:天水市
- 內容: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 類型: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的登記適用本辦法。
市場主體的住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能夠確定市場主體的法律檔案送達地和司法、行政管轄地。
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應遵循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有效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原則。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其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並對證明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法律、法規規定經行政許可方可在住所或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後開展經營活動。
相關行政部門已對申請人住所(經營場所)核准的,申請人可憑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
第五條居民住宅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規定。
第六條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應按照國家地名管理規定的標準標註,註冊的市、縣區、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應規範、明確、具體。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設立、變更住所,根據以下不同情況,提交場地證明檔案:
(一)屬於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租賃(借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借用)契約和產權人的房屋權屬證明。租賃(借用)賓館、飯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契約和賓館、飯店營業執照複印件;租賃市場鋪位的,提交鋪位租賃契約和市場主體營業執照複印件;租賃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契約和《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三)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購房契約複印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複印件。
(四)申請人將居民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具備經營條件,並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
第八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申請人之間存在投資關聯關係的;
(二)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等專業園區內的;
(三)經營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軟體設計等現代服務業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九條有投資關聯關係的多個市場主體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存在投資關聯關係的證明檔案。
在專業園區的多個市場主體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同意同一地址作為多個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檔案。
第十條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申請人不得將違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場所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機關應將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及規劃、土地、房屋等有關管理規定,或利用違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抽查、巡查等方式及時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市場主體,由登記機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