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景德鎮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保障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交易風險,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景德鎮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備案前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商品房網上籤約契約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定金、保證金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即受託銀行),是指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的銀行。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本辦法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景德鎮市房產管理局職責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人民銀行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管銀行負責預售資金的日常管理。
一、景德鎮市房產管理局職責
1、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的備案工作;
2、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情況;
3、每月向監管銀行通報商品房網上籤約情況;
4、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依法查處商品房開發企業違法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行為、並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
5、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其他有關工作。
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按揭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職責。
1、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
2、按本辦法要求及時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3、審核預售人預售資金支取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不符合條件的支取不予劃轉預售資金;
4、對違規挪用預售資金的行為及時向監管部門通報;
5、每月10日前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使用情況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預售人應當將擬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選擇受託銀行並申請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下稱“專用賬戶”)。
有開發貸款的項目,開發企業應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是貸款銀行;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項目,開發企業應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是該項目的抵押權人。若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開發企業還應與抵押權人和監管銀行共同簽訂三方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未設立專用賬戶的監管項目,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預售備案。
第六條專用賬戶應以幢為基本單位設立,一個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專用賬戶應分別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名稱必須為基本賬戶+項目名稱,並且預留簽章要與專用賬戶名稱一致。
監管項目預售過程中,監管銀行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七條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就監管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時間、資金使用計畫、違約責任等內容與監管銀行、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並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1、監管項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進度表;
2、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畫;
3、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4、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
5、監管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後,監管銀行向預售人預發放專用資金賬戶賬號,用於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在向監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
2、監管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
3、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畫;
4、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
5、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名稱、賬號。
第九條預售人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規定,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監管銀行正式開立資金賬戶,開立的資金賬戶賬號應當與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一致。
第十條監管銀行在專用賬戶開立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預售人的開戶申請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複印件、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畫等材料報市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一條同一預售項目由多家金融機構辦理按揭貸款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撥付的購房人按揭貸款資金,除按相關規定留存一定比例保證金外,其餘部分應全部轉入該項目監管銀行的資金監管賬號,由監管銀行對預售資金實行嚴格的統一監管。開發企業憑銀行的繳款憑證為承購人開具售房發票。
第十二條 預售人應將預售款及時存入預售款監管賬戶,亦可由預購人將預售款直接存入預售款監管賬戶,預購人憑監管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到預售人處換領售房發票。辦理購房按揭貸款的預售人應及時將按揭貸款轉入預售款監管賬戶。
預售人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契約的,預售人可以持商品房預售許可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向監管銀行申請退回相應購房款,監管銀行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撥付。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定簽訂後,預售人申請變更監管銀行的,應與原監管銀行、監管單位就終止原監管協定達成協定,協定應明確將原監管賬戶的結餘資金轉入新監管銀行,再與新監管銀行及監管單位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定書,並報市房產管理局一份。
第十四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採取封閉式的管理模式。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預售資金時,應向監管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表;
2、預售人資金使用計畫;
3、工程建設契約及經驗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4、用於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監管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證明和施工單位的用款申請;
5、用於支付購買項目建設必須的建築材料、設備款項的,提供與供應商簽訂的購銷契約;
6、用於支付設計、監理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的,提供契約或繳費通知;
7、用於歸還銀行貸款的,提交貸款契約;
8、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監管銀行應按監管協定所議定的監管標的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台賬,並根據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資金使用計畫審核開發企業申報的資料,符合條件的,自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付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應按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建設工程完成的進度以及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監管銀行應對各建設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與其預售資金入賬情況、建設工程進度與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監管銀行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在保證建設工程資金使用的條件下,在監管賬戶中的預售資金超出監管項目工程預算註冊的總額時,可允許開發企業以其超出部分用於還貸或調用,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第十七條商品房建設項目竣工交付後,開發企業可持建築安裝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向銀行申請註銷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在與開發企業辦理結算手續後,註銷其監管賬戶。同時開發企業將監管銀行註銷賬戶的證明報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開發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開設監管賬戶,騙取工程建設資金;或向購房人以集資、借款、會員費、預訂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擅自截留、挪用預售房款的;或不將預售房款打入所設定的監管銀行指定賬戶的;一經查實,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商品房預售;同時房產管理部門、相關銀行分別將其行為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和銀行的誠信系統。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監理單位提供虛假的建設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證明,造成開發企業因超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而影響工程按期竣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由房產管理部門將監理單位的違規行為通報建設工程監理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並由主管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
第二十條監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或者不按要求撥付,造成預售資金被挪用,導致工程無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擔相應責任外,三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樂平市、浮梁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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