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市級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景德鎮市市級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景德鎮市市級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經景德鎮市政府研究同意,於2015年9月12日發布執行。檔案編號:景府發〔2015〕11號。

景德鎮市市級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制度的意見》(贛府發〔2015〕11號)以及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結轉結餘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和行政事業、社會團體等與市級財政有經費繳撥關係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部門)在預算年度內,按照財政預算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財政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資金。
財政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受政策變化、計畫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而剩餘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的範圍包括四個部分:
(一)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是指一般公共預算尚未下達到部門、留在本級財政部門的結轉結餘資金,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包括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特設專戶當年未實現支出的財政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預算尚未下達到部門、留在本級財政部門的結轉結餘資金,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
(三)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既包括尚未下達到部門、留在本級財政部門的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也包括已經下達到部門,部門當年未列支出的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包括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特設專戶當年未實現支出的財政資金);
(四)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是指各部門在預算年度內,按照市財政局批覆的部門預算及年度追加調整,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資金,包括已經撥付部門但部門尚未形成支出的財政性資金及尚未撥付的財政資金。
第五條按形成時間,結轉資金分為當年結轉資金和累計結轉資金;結餘資金分為當年結餘資金和累計結餘資金。當年結轉和當年結餘資金是指當年形成的結轉和結餘資金;累計結轉和累計結餘資金是指截止到年底形成的歷年累計結轉結餘資金。
第六條每年定期組織清理財政結轉結餘資金,切實壓縮結轉結餘資金規模。對部門結轉結餘資金進行明細核算和統計,並與單位會計賬表相關數字核對一致。
第七條各部門應加強支出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切實減少年度預算資金結轉結餘。
第二章結轉結餘資金的管理
第八條一般公共預算結轉資金,除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每一項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
第十條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並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調整有關情況應及時匯總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部門預算結餘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市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收回統籌使用的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並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第十二條部門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其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日常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第十三條部門的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不得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準。
第十四條年初部門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在預算年度內未申請撥付的,年終全部收回市財政;在預算年度內已申請撥付但由於項目尚未完成的,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連續兩年結轉的,視同結餘資金收回市財政。收回資金的項目需要在以後年度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式重新申請和安排。項目已實施完成形成的結餘資金,由市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連續年度預算安排給部門的遞延項目,有結轉資金的,在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時,應根據項目結轉資金情況和項目年度資金需求,統籌安排下一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各部門因工作任務發生變化,改變部門預算專項資金用途時,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對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確認的結餘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在30日內上繳市財政,同時將銀行賬戶撤銷;項目連續實施的,超過兩年的結轉資金上繳市財政,收回資金的項目需繼續實施的,按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重新申請安排。收回統籌使用的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並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第十八條部門當年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情況應作為編制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執行進度偏慢和結轉結餘資金較多的部門單位,應適當壓縮其支出預算總額。
第十九條收回財政的部門結餘資金,原則上安排該單位急需的其他項目資金。各部門在預算年度內申請新增項目資金時,優先使用本部門結餘資金安排。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嚴禁將財政資金從零餘額賬戶支付到預算單位其他銀行賬戶,對部門銀行賬戶現有的結餘資金(結存資金),由市財政統籌收回。除有明確規定外,部門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將逐步取消,資金全部納入國庫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清理和規範現有財政專戶,切實加強財政專戶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設立的財政支出專戶資金中,超過兩年以上的結轉資金應及時調入國庫;其餘財政支出專戶資金應全部調入國庫。調入國庫的財政支出專戶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並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第三章結轉結餘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和所屬預算單位的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按照市財政局的要求定期上報結轉結餘資金情況表,並對形成結轉或結餘資金的原因進行分析說明。
第二十三條預算年度結束後,市財政局對各部門的結轉結餘資金數額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意見通知各部門。部門應當將上年實際形成的結轉資金全部列入部門預算草案。
第二十四條部門不報或少報結轉和結餘資金的,市財政局將以年終賬面結餘數為依據,在編制下年部門預算時減少相同數額的預算指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市財政局對各部門結轉結餘資金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部門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或故意隱瞞不報結轉結餘資金的,市財政局應當責成其進行糾正,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人為調整支出項目,有意做大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的部門,查實後,其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全部收回市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政府採購形成的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其他與市財政有經費繳撥關係但未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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