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是肥東縣人民政府2014年4月10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 目的: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 地點:肥東縣
  • 類別:實施細則
  • 時間:2014-04-10
所屬區域,詳細內容,

所屬區域

肥東縣

詳細內容

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合政辦〔2013〕38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主管部門及監管機構
(一)縣房產管理局為本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其下屬的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開發辦)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監管範圍及期限
(二)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預售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撥付及使用管理適用本細則。
(三)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該項目取得《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時止。
三、監管原則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行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全程全額及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相結合的原則。
四、監管銀行
(五)各具備條件的銀行支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與縣開發辦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定,並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實行聯網,方可開展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發生不明入賬的,監管銀行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繳款通知書編號之後3個工作日內補錄。
(七)有關部門擬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進行查封、凍結和扣劃,監管銀行有義務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並及時書面告知縣開發辦。
五、監管賬戶設立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設立監管賬戶,不得選擇已被縣開發辦暫停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監管銀行。一個監管賬戶可以對應一個預售樓幢,也可以對應多個預售樓幢。一個監管賬戶對應多個預售樓幢的,應當屬同一施工標段,且竣工交付時間基本相同。
監管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5個漢字以內)和加括弧的樓幢號三部分組成,其中企業名稱應與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預留簽章名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和項目名稱組成。
監管賬戶不得開設網銀轉賬業務。
(九)申請設立監管賬戶操作流程:
1、建立網上樓盤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設立監管賬戶前,應在商品房買賣契約網簽系統發布樓盤信息。
2、網上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按照系統要求,填寫相關信息,上傳申請開戶資料的電子文檔。
3、要件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設立監管賬戶時,應持《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1)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項目規劃總平面圖;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3)房屋建築面積預測報告;
(4)施工形象進度計畫;
(5)工程施工承包契約和材料設備採購契約、監理契約(須縣建管局備案);
(6)其他相關資料。
4、要件審核。縣開發辦受理申請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開戶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
5、賬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到監管銀行開設監管賬戶。
六、監管協定簽訂及賬戶公示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監管賬戶後,登錄監管系統下載列印《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以下簡稱監管協定)文本,與縣開發辦、監管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定》。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售樓處公示每幢樓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地址和聯繫電話。
七、購房款交存和監管資金入賬
(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明確預購人繳款的方式及具體時間、金額和監管銀行名稱、賬號。預購人憑網簽系統列印的《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銀行櫃檯現金或轉賬、銀聯專用POS機方式將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收取的定金應在網上籤約後按照對應的繳款編號轉入監管賬戶。
(十三)預購人以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其按揭貸款在扣除保證金後由放貸銀行在3個工作日內轉至監管賬戶。
(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銀行出具的交款憑證或銀聯專用POS機簽單為預購人換領購房票據。
(十五)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增加《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的首付款金額的,在契約變更後,應及時將增加的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
八、監管資金使用
(十六)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是指本監管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總額的50%。工程建設費用總額依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確認的商品房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乘以監管項目的測繪建築面積核定。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出核定的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首次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時,銷售現場相關信息公示應當符合規範要求。
(十七)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時,登錄監管系統,上傳申請撥付的電子文檔,並提交以下資料:
1、《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
2、申請撥付至施工企業(供應商)的,提供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供應商)及監理公司三方聯合出具的《重點監管資金撥付證明表》;
3、申請撥付房地產開發企業墊付款的,提供監理單位出具的進度證明、相應的銀行進賬單和收款方蓋章確認的發票複印件;
4、首次撥款後,每次申請撥款應提交上一次撥付的相關票據。
具體撥付可分為幾個節點:
項目形象進度達到一層以上,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市銷售,可以撥付至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5%;主體結構進度50%前,可以撥付至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5%;主體結構封頂前,可以撥付至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65%;配套完成前,可以撥付至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0%。
縣開發辦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審核未通過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並告知原因。
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撥付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撥付手續,監管銀行應及時予以辦理。
(十八)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原則上每月申請撥付不超過一次。
(十九)監管賬戶累計入賬資金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後,可申請使用一般監管資金,優先用於項目有關工程建設。
(二十)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一般監管資金時,登錄監管系統,提交《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一般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縣開發辦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系統中列印加蓋電子印章的《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持撥付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撥付手續。監管項目發生非正常停工等不良狀況時,暫停撥付一般監管資金。
(二十一)監管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之前,監管賬戶入賬資金達到重點監管資金的,賬戶內的資金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工程建設費用總額的10%)。
九、退款處理
(二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達成退房協定、撤銷商品房契約備案,並辦理完退房手續的,可申請退款。
(二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退款時,登錄監管系統,提交《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退款申請表》,縣開發辦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系統中列印加蓋電子印章的《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退款通知書》,持退款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十、取消監管
(二十四)監管項目取得《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取消監管。
(二十五)申請取消項目監管時,登錄監管系統,上傳申請取消的電子文檔,並提交以下資料:
1、《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取消監管申請表》;
2、《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二十六)縣開發辦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取消條件的,出具《肥東縣商品房預售資金取消監管通知書》。房地產開發企業1個工作日內持取消監管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取消監管賬戶手續。
十一、相關責任
(二十七)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或變相預售商品房的,由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在銷售現場公示相關信息,且拒不整改的,暫停該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並將該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二十九)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工程建設資金、擅自截留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或者不將購房款存入資金監管賬戶的,由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縣所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同時,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三十)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縣房地產主管門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糾正,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三十一)監管銀行擅自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撥付預售款項的,由商品房預售資金主管部門暫停該監管銀行在本縣開展新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業務資格;同時將其違規違約行為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並記入監管銀行信用檔案。
(三十二)監管銀行未將按揭貸款及時交存監管帳戶,或者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商品房預售資金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記入監管銀行信用檔案。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由商品房預售資金主管部門暫停該監管銀行在本縣開展新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業務資格。
(三十三)監管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應當核准撥付資金而不及時核准、不應當核准撥付資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有效期限
(三十四)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4月10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暫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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