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9月3日頒布的商品房監管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 類別:方案方法
  • 地點:南寧市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監管辦法,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南府發〔2012〕78 號

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專款專用,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預售方式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出售時,購房人按契約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保證金、房價款(包括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等各種購房款。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下設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五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與監管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定。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監管機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示範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範圍;
(五)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畫;
(六)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的確定及使用計畫;
(七)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其他約定。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時,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書;
(二)監管項目的工程進度表;
(三)根據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結構封頂、通過竣工驗收、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等五個節點制定的資金使用計畫;
(四)經有關部門備案的施工契約及建築材料、設備的購銷契約等;
(五)投標檔案、中標通知;
(六)需提供的其他資料。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變更工程項目相關契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交變更後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為監管機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並按規定對上述賬戶的使用進行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單個預售許可申請項目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設立後,不得擅自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特殊原因申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與監管機構、原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重新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定,協定應明確將原專用賬戶的結餘資金轉入新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並由監管機構對其中用於項目工程建設的資金實行重點監管,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於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該商品房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止。
第十三條 監管機構按照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書總額的130%並參考同類地段、同一時段其他房地產項目的工程造價確定項目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工程預算採用數據指標低於屆時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造價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審查意見。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確定後,因工程預算書內容發生變動而需調整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的,應當報監管機構重新核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註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信息並約定購房款直接存入該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購房人應當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商品房預售款繳款通知書》,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憑繳款通知書回執及銀行進帳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繳款票據。購房人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應當將貸款直接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六條 進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預售資金,應當首先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額度資金在監管期間,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累計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後,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內剩餘的預售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支配。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監管項目資金使用計畫確定的節點,向監管機構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額度內的預售資金,填寫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的監管項目工程進度表;
(二)監管項目達到使用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對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憑撥付證明撥付資金;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並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撥付通知書。
各節點相應的撥付數額不得超過以下最高限額:
(一)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30%;
(二)監管項目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50%;
(三)監管項目結構封頂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70%;
(四)監管項目通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驗收,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90%;
(五)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後,全額撥付剩餘的重點監管額度資金。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監管機構不予辦理撥付手續:
(一)監管項目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撥付節點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超出用款額度部分;
(三)提交資料不實不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條 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未達到重點監管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契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的協定等材料向監管機構申請從重點監管額度資金中退回相應購房款,監管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撥付證明。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後,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契約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應當每月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供給監管機構。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機構提交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申請;
(二)對審核後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監管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
(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憑《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辦理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查驗申請預售項目是否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後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未註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信息並約定購房款應直接存入該專用賬戶,或者未按契約約定將購房款存入專用賬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預售商品房買賣契約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監管機構可以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撥付預售資金,並可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納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停止該項目的預售:
(一)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撥付預售資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相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者不實資料,造成不良後果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款項,造成不良後果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轄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原預售資金監管方式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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