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邢台市人民政府第5號公布《邢台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該《辦法》共21條,有效期5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基本信息
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預售人將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出售時,由承購人支付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保證金等各種款項。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承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項目總投資,包括地價款、前期費用及工程建設等費用。
第四條 市房管局是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是邢台市市區具體實施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房屋初始登記之日止。
第六條 預售人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在預售商品房前,應與預售款開戶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和監管機構簽訂《邢台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定書》(以下簡稱《監管協定書》),建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第七條 建立監管賬戶應依照以下程式:
(一)預售人持《監管協定書》、擬預售項目工程清單、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工程前期付款明細等相關審批手續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監管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在兩個工作日內為其開具《建立監管賬戶通知書》;
(三)預售人持《建立監管賬戶通知書》以及開立監管賬戶需要的其它資料,到開戶銀行建立監管賬戶;
(四)開戶銀行對符合條件的應即時建立監管賬戶。
第八條 預售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預售款,不得向承購人以集資、借款、會員費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逃避資金監管。預售人應使用開戶銀行統一印製的商品房預售款繳款單。
承購人持預售人開具的繳款單直接向監管賬戶繳款。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將商品房預售款納入監管賬戶。未開立監管賬戶的商業銀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預售款。
承購人採取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商業銀行應依據經監管機構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為承購人提供按揭貸款,並將貸款直接劃轉監管賬戶。商業銀行為預售人提供項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貸款後,應在兩日內向監管機構通報。
第十條 預售人應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本辦法在預售場所公開張貼。預售人與承購人應簽訂國家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契約,載明預售資金繳付和監管等有關內容。預售人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監管機構進行備案。
承購人應於繳款之日起三日內,持繳款單到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款套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預售人申請使用資金不超過本項目總投資百分之九十的,監管機構應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 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應依照以下程式:
(一)預售人應持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證明等資料,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監管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房預售款撥付通知書》;
(三)開戶銀行憑《商品房預售款撥付通知書》,為預售人辦理預售款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項目辦理初始登記後,註銷監管賬戶。
第十四條 註銷監管賬戶應依照以下程式:
(一)預售人向監管機構提出註銷監管賬戶申請;
(二)監管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在三個工作日內為其開具《註銷賬戶通知書》;
(三)開戶銀行憑《註銷賬戶通知書》與預售人辦理結算手續,並按規定註銷其監管賬戶。
第十五條 預售人未將預售款繳入監管賬戶或採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商品房預售款等行為的,由監管機構責令其停止該預售項目的銷售,限期改正,並公示其不良行為,記入不良信息檔案。
預售人不按規定使用預售款項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承購人未將預售款繳付監管賬戶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的,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提供虛假施工進度證明,致使預售人超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款,造成工程無法按期竣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管機構應建立監理單位誠信檔案,對有前款行為的監理單位,公示其不良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造成工程無法竣工等後果的,商業銀行應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屬開戶銀行的,還應由監管部門註銷在該銀行開立的監管賬戶。
第十九條 銀監部門應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保證商品房預售款的安全。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