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

沭陽縣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

為規範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保障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用於相關工程建設,防止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沭陽縣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
  • 索 引 號:014315089/2016-00733
  • 公開日期:2016-10-09
  • 發檔案號:沭政辦發〔2016〕160號
  • 發布機構:沭陽縣人民政府
  • 百科完善:劉慶 蔡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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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6〕160號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沭陽縣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通知
沭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新城(街道)管委會(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青伊湖農場:
《沭陽縣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六屆第二十八次常務(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沭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20日

檔案全文

沭陽縣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
為規範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保障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用於相關工程建設,防止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監管範圍
第一條凡在我縣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其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出售,由預購人按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訂金、預付款、商品房按揭貸款等款項)。
商品房開發項目抵押所得款項一併納入預售款監管。
第二章監管主體
第三條縣住建局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房管處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實施情況;
(二)受理並依法查處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過程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監管銀行
第四條開發企業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須按幢、按建設項目分期或建設項目全部,在商業銀行分別開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商品房開發項目屬獨家商業銀行貸款或提供按揭的,該商業銀行即為預售款監管銀行;多家商業銀行貸款或提供按揭的,由開發企業確定一家監管銀行為主監管銀行,報縣住建局備案,同時可申請預售款補充監管銀行。補充監管銀行可以開展商品房預售款收繳業務,但須將其補充監管賬戶資金匯入主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由主監管銀行負責監管資金使用審批。
同一開發企業申請多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按每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範圍分別設立監管賬戶,並分別列賬,也可設立一個監管賬戶,但應當按每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範圍分別列賬。
第四章監管方式
第五條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確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預售款主監管銀行,設立監管賬戶,並與監管銀行簽訂統一格式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各類施工契約;
(二)監管項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進度表;
(三)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畫;
(四)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五)監管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定簽訂後五日內持該協定(一式三份)到縣住建局備案,取得備案證明,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進度表;
(二)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畫。
第七條開發企業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變更監管銀行的,須向銀行申請辦理監管賬戶增加或變更手續,按本辦法規定須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定的,按第六條規定向縣住建局備案,取得備案證明。
第八條開發企業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前,應向預購人提供《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並將預售款監管銀行及監管賬戶明確告知預購人。簽訂契約後,預購人應按《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的付款時間,直接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預購人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開發企業換領收款發票。開發企業不得自行收存預購人交納的商品房預售款。
第九條開發企業向縣住建局申請商品房買賣契約網上備案時,應提交預購人購房款已進入監管賬戶憑證和開發企業的收款發票,經房源核驗和購房資格審核無誤後給予網上備案。
第十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有關工程建設。
開發企業設立的監管賬戶內款項,按本辦法規定在撤銷監管賬戶前,只能用於購買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和歸還本項目銀行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須填寫《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統一格式),報監管銀行審核,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使用工程進度款的,由該項目監理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證明,申請使用其他相應款的,由相應單位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監管銀行須在監管協定備案後方可按程式審批和撥付預售款。監管銀行應按監管協定所議定的監管標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項目)建立商品房預售款收繳、支出台賬,並根據建設項目分部分項工程預算清冊、資金使用計畫審核開發企業申報資料,符合條件後給予審批付款。
第十三條重點監管。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預售款列入重點監管範圍:
(一)資金鍊斷裂導致工程長期停工;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
(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向預購人交付房屋;
(四)其他應列入重點監管情況。
縣住建局定期向各監管銀行傳送重點監管清單和重點監管原因。被列入重點監管的項目,根據重點監管原因類別,由相應單位或部門同意並出具證明後,監管銀行方可按程式審批和付款。
第十四條商品房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完成後,方可向縣住建局申請撤銷監管賬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銷監管賬戶申請表;
(二)商品房項目綜合驗收備案表;
(三)商品房項目《不動產權證》或已完成商品房項目初始登記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審核符合撤銷條件的,在縣住建局官方網站公示7天,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準予撤銷監管賬戶。
第五章監管要求
第十五條縣住建局應加強對商品房建設項目的動態監管。在正常情況下,監管人員每月對工程進度檢查一次,並將進度記錄在案。如發現工程停工,增加現場檢查頻率,經三次檢查仍未開工的,縣住建局應調查停工原因,積極採取相應措施,將該項目列入重點監管並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應於每月月底向縣住建局申報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銀行出具的預售款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縣住建局應根據預售款使用審批備案情況對各建設項目的商品房預售、預售款入賬及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規現象應按有關規定立即採取措施,責令整改。
第十七條監管銀行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過程中,在保證建設工程資金使用的條件下,在監管賬戶中的商品房預售款超出該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的總額時,可允許開發企業以其超出部分用於該項目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住建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未整改之前禁止開發企業使用預售款:
(一)超出用款額度的;
(二)收款單位與申請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筆用款未達到預期目的的;
(四)未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含閣樓、車庫等);
(五)採取欺騙手續騙取監管資金。
第十九條開發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開設監管賬戶,騙取工程建設資金或擅自截留、挪用預售款的或不將預售款款存入監管賬戶的,一經查實,縣住建局將立即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銷售,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其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和人民銀行的誠信系統。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的監理單位提供虛假的建設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證明,造成開發企業因超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款而影響工程按期竣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監管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申請資料,擅自批准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將賬戶內資金挪作他用,或超前、超額支付商品房預售款,由縣住建局責令其改正並追回流失款項,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除承擔相應責任外,不得再開展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沭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沭陽縣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通知》(沭政辦發〔2013〕50號)同時廢止,其他補充規定等與本辦法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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