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管理的通知

《廣州市關於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管理的通知》是一片通知,穗國房字[1995]第207號。

基本信息,通知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國房字[1995]第207號
【發布日期】1995-12-0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全文

廣州市關於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管理的通知
(穗國房字(1995)第207號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我市自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以來,商品房期貨市場健康發展,進而推動了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為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已售樓宇依約建成,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就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預售條件的樓盤,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必須在商業銀行開具售房款帳號,並由我局實行監控。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商品房預售的唯一合法憑證,發該證時,除必須具備預售條件外,發展商還應在商業銀行開具收受售房款的專用帳號。我局將對進入專控帳號的售房款實施監控,以保障許可預售項目順利進行,杜絕樓盤“爛尾”。具體從事預售房款存取業務的商業銀行,與我局簽訂管理協定後,根據發展商的施工進度計畫,做好專戶內售房款的劃撥等管理工作。
二、加強對預售房款使用的監控。
凡預售房款,必須存入專控帳號,由我局核定每一項目的專控數額,超出專控數額部分發展商可以自由支配。專控數額範圍內的預售款,只能用於該預售項目的建設和開發,包括政府各有關部門收取的稅費、工程款、裝修款和宣傳促銷等費用。開戶的商業銀行憑我局開具的同意使用預售款證明,方可讓其使用。
三、加強對商品房預售契約鑑證的管理。
發展商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必須向購房者開出其在銀行開具的預售房款專戶進帳單,契約上要註明發展商的開戶帳號,且須與商品房預售專控帳號一致。為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對不註明開戶帳號或開戶帳號與專控帳號不一致的,購房者可予拒付。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我局不予鑑證,其簽訂的預售契約無效。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領取了預售商品房許可證的項目,由我局市場處進行一次檢查,對項目建設資金不足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列入本通知的範圍。
五、本通知適用於市屬各區發展的房地產項目,各縣級市、珠江管理區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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