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的通知

《廣東省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的通知》是廣東省建設委員會1998年1月1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1998年1月6日各市建委(規劃國土局):去年(1997年)以來,在國家關於啟動住宅消費、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政策措施引導下,我省商品房銷售市場明顯好轉,部分市、縣申請預售項目增加,預售成交也逐趨活躍。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未經批准擅自預售;預售後無法按期交樓;預售廣告失實,承諾條件不能兌現;預售後變更設計或交樓時貨不對板等新的問題樓盤,必須引起各級建設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縣建委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單位加強對各種形式的商品房預售廣告的監督檢查,發現未經批准預售的項目以及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項目廣告要及時制止。同時,加強對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宣傳,告誡購房者不要購買手續不全和未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屋。
二、各市、縣建委對申請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條件審批。對申請預售的商品房項目,除嚴格審查其土地、規劃、設施、施工的批准檔案是否齊全,已投入的資金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或基礎工程是否完成以外,根據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要求開發企業明確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時間,並提交詳細的項目施工進度方案、投資計畫、資金來源等材料。經過實地考察和對該項目各種因素進行分析,沒有把握的應要求其推後承諾竣工交付使用日期或不予批准預售。對已經出現問題樓盤的開發企業,在其問題樓盤未妥善解決前不得再批准其預售新的商品房項目。
三、各市、縣建委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要繼續推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都要選擇資金和實力比較雄厚、信譽好的開發企業承擔。審批商品房預售項目時,一般不宜整個項目大面積地批准預售,應採取單棟審批預售的辦法。如前棟預售效果不好,後一棟可暫停批准預售。
四、商品房項目經批准預售後,開發企業原則上不得對該項目作較大的規劃和設計變更。如開發企業認為確需變更,應經該項目全體預購人同意後,才能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的規定,將預售的房款存入在銀行開立的代收房屋預售款的帳戶。市、縣建委要會同銀行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研究建立預售商品房款的監督使用制度。開發企業預售收取的房款只能用於支付該項目的工程費用。在該項目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縣建委應加強開發企業的檢查監督,要求他們嚴格按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精心組織項目的實施。擬定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日期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期的規定和項目的各方面情況定出符合實際的交樓日期,並留有一定餘地,保證預售的房屋能按期交樓。對出現問題樓盤的開發企業,在該問題樓盤未解決之前,除不再審批其預售新的項目外,對不積極進行處理的開發企業,應停止其開發新的項目。因處理不當造成較大影響的,在問題樓盤處理完畢後,提請資質審批部門取消其房地產開發資質。
七、開發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預售契約承諾的日期竣工交樓的,開發企業應在情況發生後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市、縣建委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建委經調查核實後作出同意延期交樓的批覆。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預售商品房契約規定要由開發企業承擔的責任,開發企業要認真履行,不得推諉。
八、市、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預售商品房項目依法實施質量監督,項目竣工後應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驗收規範和驗評標準進行工程質量等級核定。未經核驗或核定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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