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我省殯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一部由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10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我省殯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902
- 發布文號:粵府[1998]67號
- 發布日期:1998-10-22
- 生效日期:1998-10-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粵府[1998]67號
【發布日期】1998-10-22
【生效日期】1998-10-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殯葬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有力地推進了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但是目前殯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全省約一半市縣還未建立火葬場,火化率低,1997年僅23.9%,低於全國平均水平13個百分點;不少地方特別是粵東、粵西地區喪葬陋習回潮,喪事奢辦,搞封建迷信,亂埋亂葬嚴重,全省每年約有27萬具遺體土葬,占地4000多畝;一些單位和個人擅自辦公墓,浪費土地資源,有的公墓、塔陵園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進行炒買炒賣等不正當行銷活動,損害民眾正當權益,引發一些不安定因素;有些基層黨政領導幹部和共產黨員辦喪帶頭搞封建迷信活動。為貫徹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促進我省兩個文明建設和殯葬改革,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殯葬改革是黨和政府一貫倡導的一項社會改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加快殯葬改革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逐級建立殯葬管理目標責任制,切實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今後省政府將對各地完成各項殯改指標的情況,每年進行驗收考核。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抓好殯葬管理各項措施的落實;計畫、財政部門要加大殯葬改革經費的投入,支持興建和改善殯儀場地設施;公安、工商、國土、林業、宗教事務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辦喪事,加強喪葬用品市場管理,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院太平間的管理,制止偷屍搶屍搞土葬等違法行為。
殯葬改革的重點是大力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逐步取消土葬區,到2000年全省火化率達到60%以上。各市要制定得力措施,全面落實省政府與各市政府簽訂的《廣東省殯葬管理目標責任書》,其中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江門等市火化率達95%以上;汕頭、韶關、惠州、肇慶、河源、陽江、梅州、潮州、汕尾、揭陽、湛江、茂名等市火化率達60%以上;雲浮、清遠市火化率達30%以上。未建殯儀館(火葬場)的市、縣要在“九五”期間建立殯儀館(火葬場)。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樓)的建設,主要由各地政府投入;同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建設殯葬設施,以合作或股份形式辦殯葬服務業,以加快我省殯葬設施建設步伐。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人員遺體由當地殯儀館收運,就地就近火化。醫院要建立健全太平間屍體管理制度,杜絕屍體外流土葬。發現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要按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喪主限期起棺火化,所有費用由喪主承擔。運入本省安葬的遺體、骸骨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禁止在喪事中從事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全省從1998―2000年用3年時間對占用耕地、林地和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及風景區、城市四周區域內亂埋亂葬墳崗進行全面治理。對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都應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喪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遷墳事宜,過期無人辦理遷墳的,按無主墳處理。各市、縣政府要從本地的實際出發,作出專項治理亂建墳墓工作的具體規劃;宣傳、民政、國土、公安、林業、農業、建設等部門,及老齡委、共青團、婦聯、科協等民眾組織要發揮各自的優勢齊抓共管,大力支持搞好這項工作;要做好宣傳教育和說服動員工作,爭取廣大民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積極穩妥地解決治理中的問題,防止出現不安定因素,保證治理工作順利進行。同時,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1998〕3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公墓的管理。
生產銷售(含出口生產銷售單位)喪葬用品(指棺木、骨灰盒)的單位和個人應經當地縣(市)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生產經營。禁止無證生產、經營喪葬用品。凡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依照規定進行處罰。
以上通知,請立即組織貫徹執行。本通知的執行情況,由省民政廳負責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