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是2006年廣東省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6〕101號
【發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2006-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廣東省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
(粵府辦〔2006〕10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確保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現就加強全省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領導的消防工作責任制,推進工作落實
(一)全面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做好消防工作既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切實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職責。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依法承擔本單位消防安全的法律、經濟與行政責任。
(二)強化部門聯動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緊密聯動,實現消防工作齊抓共管。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部門要將必需的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設、規劃部門要將消防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保證城鎮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鎮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經貿、教育、民政、建設、交通、農業、文化、衛生、安全監管、體育、旅遊、海事、人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社會各單位要認真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接受監督”的管理要求,進一步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切實提高本單位自身防範火災事故的能力。
(三)建立消防工作綜合評價體系。各級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納入政府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上一級政府原則上每年對下一級政府進行一次考評,表彰先進,整改不足。對於消防工作不落實導致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具體辦法,省政府另行制訂下發。
二、堅持不懈地抓好火災預防工作,確保公共安全
(一)推進城市社區消防建設。按照省委、省政府創建和諧平安社區的工作部署,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進一步抓好城市社區消防組織、制度、設施、宣傳、檢查以及檔案建設等六項基本工作的落實。要發揮城市社區警務室和居委會專職工作隊伍的作用,切實加強社區消防工作。對消防工作不達標的社區,不得參評“文明社區”、“平安社區”和“示範社區”。
(二)加強農村消防工作。要把農村消防工作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村鎮消防規劃和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農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設施與村容村貌改造以及鄉村道路、飲水、能源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大力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三)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各級政府要制訂並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畫,消防宣傳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各地舉辦的“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傳日”、“科普活動周”、“安全生產活動月”等主題宣傳活動應當把消防安全納入其中。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路、報刊等媒體,廣泛開展公益消防宣傳,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要及時曝光。
(四)認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員、消防工程設計和施工人員、易燃易爆場所管理人員、消防產品檢驗維修人員以及維修保養、監理、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制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每年要制訂流動人員和農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公安消防、安全監管、勞動部門在檢查單位消防工作、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環境時,應當檢查受檢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培訓的情況。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增強抗禦火災能力
(一)加快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各地要根據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消防規劃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通知》(公通字〔2004〕34號)和建設部《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2006〕42號)精神,按照“政府負責、落實規劃,不欠新賬、快補舊賬,健全設施、加強管理”的要求,抓緊完成城鎮消防規劃以及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消防通信等建設任務。各級政府在制訂城鄉規劃時,應同時編制消防規劃,對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建設規劃,不得批准。在城鎮新建、擴建、改建以及開發區、工業區的規劃建設中,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在建設項目審批中要保留消防站規劃用地。
2007年6月底前,縣級以上城市、中心鎮(重點鎮)要完成消防規劃編制工作,縣級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達到國家標準,實現縣縣建有消防站。2007年底,省、市按照《消防指揮中心設計規範》(GB5031-2000),建立健全消防調度指揮機制。2008年底,所有地級以上市原則上要建成一個符合國家標準的特勤消防站,每個縣(市、區)消防中隊建立特勤班。
(二)加大消防裝備建設力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搶險救援的能力建設,為其配備處置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民眾遇險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設備。2007年底,全省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配齊必須配備的消防車輛和裝備。
四、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維護社會穩定
(一)強化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重點整治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築、易燃易爆場所、“三合一”場所、“三小”場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場所的消防安全問題,發現火災隱患要依法整改。對封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等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要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6〕1號),對重大火災隱患實施掛牌督辦並向社會公布。重大火災隱患的督辦工作由隱患單位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本地區消防聯席會議明確督辦單位,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並定期向當地政府報告隱患單位整改情況。對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報請對單位處以停產停業的請示,各地政府要及時作出明確的批覆,並協調處理好相關問題。
(二)建立和完善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各地要向社會公布火災隱患舉報受理單位和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地址,鼓勵民眾和社會各單位從業人員舉報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和火災隱患。
五、創新消防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源頭管理
(一)嚴格消防行政許可審批。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不得批准;對發現應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消防安全問題,應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二)積極推進審批制度改革。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和實行政事分開的要求,積極推進消防審批制度改革。對現行消防技術規範未能解決的重大或特殊工程項目消防安全問題,要結合廣東省實際,採用性能化設計和安全評估方式予以解決。對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範中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請省建設廳會同省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提出解決辦法。對未經消防審核驗收合格的各類建築,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專題論證,分期分批解決。要大力培育和規範消防技術諮詢服務、消防設施檢測等社會中介組織,推廣消防安全檢測技術手段。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消防檢測中介服務組織實施備案監督和業務指導。積極引導相關單位、場所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通過經濟槓桿推進火災風險的防範。
(三)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管。加強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予以嚴懲。充分發揮消防產品行業協會的作用,引導行業自律、單位自警,建立消防產品企業誠信機制,嚴格實行消防產品供貨證明,落實不合格消防產品主動召回制度。
(四)加快構建社會火災預防預警體系。努力構築人防、物防、技防於一體的社會火災防範預警體系。從2006年開始至2008年,珠三角地區地級以上市應完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築消防設施及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其他地級市在2010年前完成此項工作。公眾聚集場所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車間,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出租屋等場所要按消防技術規範要求,逐步推廣套用智慧型報警逃生門鎖、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簡易噴淋、獨立式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新技術新產品,提高防控火災能力。
六、加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滅火和搶險救援能力
(一)加強現役公安消防隊伍建設。堅持政治建警,全面加強現役公安消防隊伍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最佳化班子結構,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能力和水平。堅持從嚴治警,認真貫徹有關條令條例,嚴格部隊正規化管理,保證隊伍穩定統一。堅持素質強警,拓寬幹部成長渠道,健全完善幹部晉升培訓、崗位培訓和選拔任用機制,認真落實消防監督和滅火救援指揮人員任職資格和持證上崗制度,提高幹部隊伍整體素質。
(二)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各地要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大力發展以公安消防隊伍為主體,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民眾義務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保全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隊為基礎,能全面覆蓋城鄉,有效控制各類火災的消防力量體系。至2007年底,各中心鎮和地區生產總值超2億元的經濟發達鎮以及大型企業,特別是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企業應建立專職消防隊;至2010年底,其他建制鎮、集鎮和鄉鎮工業區、開發區要根據實際需要,建成政府專(兼)職消防隊,每個城鎮社區、農村村莊建立一支民眾義務消防隊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聯防消防隊。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並定期開展消防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義務消防隊員必須占員工的20%以上,其他單位占10%以上。省公安廳應抓緊研究制訂廣東省專職和義務消防隊伍管理規定報省政府審定。
(三)健全應急搶險救援聯動機制。各地要進一步整合公安、消防、交通、地震、林業、環保、海事、醫療急救、市政搶修等力量資源,明確職責,並實現與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相互聯動。要制訂聯合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地實戰演練,確保一旦發生重特大火災及特殊災害事故,能快速反應,協調配合,及時處置。公安消防部隊要根據現代滅火救援的特點和需要,嚴格落實執勤備戰制度,全面強化專業訓練,不斷提高滅火和搶險救援能力。
(四)落實消防經費保障。各地要認真執行省公安廳、財政廳《武警消防部隊消防業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粵財政〔2004〕300號),將消防業務經費和消防設施維護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地方經濟的發展和財力可能逐步加大對消防工作經費的投入力度。省財政、消防部門要結合廣東省實際,分區分類制訂消防支隊、大隊業務經費最低保障標準。拓寬消防經費的籌集渠道,鼓勵和提倡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願資助消防事業。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把消防設施的配備、更新、維護保養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消防經費納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從優待警各項措施,切實改善公安消防部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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