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管理的指導意見
粵府函〔2011〕21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各類工業園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等)的監督管理,促進工業園區健康、集約和可持續發展,積極培育地方特色優勢產業和區域經濟成長極,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內容
加強工業園區規範化管理
(一)依法依規設立工業園區。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設立工業園區,工業園區的設立、變更、擴園等應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符合環保政策要求,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立、變更和擴園,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工業集中發展區命名為工業園。
(二)落實工業園區清理整頓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工業園區的清理整頓和督查工作,全面清理未通過國家審核公告或未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准而自行設立的各類工業園區,對涉及違法違規的相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自行命名的各類工業集中發展區,在未獲國家和省批准認定前不得加掛各種園區牌子、不得成立專門管理機構、不得以產業轉移園或其他工業園區名義對外開展招商活動。
嚴格工業園區用地監管
(三)加強規劃管理。工業園區所在地政府要抓緊編制園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並嚴格按批准的規劃推進園區建設,引導園區有序開發。工業園區用地的徵收、使用要納入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工業園區所在地有關部門要加強規劃管理,依法查處各類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確保園區開發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加強閒置土地監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工業園區的閒置土地查處工作,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已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政府平整未建、沒有具體項目的用地,所在地政府要加快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切實提高園區土地利用效率;對已有具體建設項目,但由於非企業原因造成項目難以開工建設的,要採取部分開發、等價置換、退還地價款、按付款比例折算地價或有償收回等多種方式妥善處置;屬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要根據土地閒置年限,嚴格按有關規定落實收取土地閒置費、責令用地單位限期開工建設、依法收回土地等多種措施。
(五)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各地、各有關部門在推進工業園區開發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投資強度、用地定額標準等控制性指標,在供地環節堅決落實節約集約措施,優先保障產業轉移、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低碳經濟發展用地,切實提高單位面積土地產出率。
落實工業園區環保工作
(六)加快推進規劃環評工作。未通過整園規劃環評審查的工業園區要抓緊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工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入園項目環評的聯動審批機制,對未進行規劃環評的工業園區,暫不予受理其入園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嚴格落實工業園區環保配套設施與園區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要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加快推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污水收集管網等設施建設,切實提高污水集中處理率。
(八)嚴格環保準入條件。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要求,不符合園區產業準入條件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的高能耗、高污染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入園,從源頭控制污染,儘可能減少園區污染物產生。
完善工業園區配套服務
(九)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工業園區道路、供水、供電、排水、排污等基礎設施和信息、人才、商務、物流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進一步完善園區投資硬環境。
(十)加強產業配套。各地要在積極引導工業項目向工業園區集中的基礎上,加強對工業園區區域布局和產業布局的規劃引導,突出園區主導產業,推動園區產業向專業化、集約化、規模化發展;同時大力推行產業鏈招商,推動園區形成上下游產業配套發展、特色鮮明、配套完善的產業集群。
(十一)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園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創新服務理念和方式,簡化審批程式,切實做好涉園相關行政審批和服務工作,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和質量,進一步完善園區投資軟環境。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十二)加大專項督查力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外經貿廳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每年分別牽頭組織對主管的省產業轉移工業園、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工業園區開展專項督查活動,及時發現和糾正園區開發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重點督查工業園區依法用地和節約集約用地情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重點督查工業園區的規劃環評、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入園企業環保“三同時”制度執行等情況,加大對工業園區的環保監察執法力度和入園企業的環境執法巡查,確保環境保護工作落實到位。
(十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探索建立工業園區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機制,暢通社會公眾舉報渠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向社會公布工業園區建設發展等相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