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省信用建設工作的通知》是一部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4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省信用建設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粵府〔2002〕24號
- 發布日期:2002-04-05
- 生效日期:2002-04-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粵府〔2002〕24號)
為維護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改善我省政務、法制、市場、人文和生活環境,提高我省整體競爭力,省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我省信用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現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積極推動信用建設工作
(一)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到,加強信用建設,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既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增創我省體制新優勢的重大舉措,關係到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大局,是一項相當緊迫、艱巨的重要工作。因此,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必須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牢固樹立以講信用促發展的觀念,將此列為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課題,組織力量,採取得力措施,堅持不懈地推動信用建設工作。
(二)必須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制度創新、體制創新,遵循市場經濟運作規則,調動各方力量,按照“加強整治,完善制度,創造環境,分步推進,提高信用”的原則,一手抓整頓和規範信用秩序,一手抓信用體系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進我省信用建設。
(三)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積極組織開展政府信用、企業信用、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工作,力爭在一段時間內,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規範的企業、個人基本信用制度,發展和完善以中介機構為主體的信用記錄、信用評估、信用公示、信用擔保、失信追究、風險防範等信用體系,提高信用社會化水平,改善信用環境和信用秩序。
二、維護政府信用,促進全社會信用建設
(一)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圍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公信力這一核心,開展政府信用建設。必須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一站式”、“一條龍”服務,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能;必須建立行政決策的社會諮詢機制,健全和完善政府決策程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克服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必須繼續完善、推廣政府採購、價格聽證、信息公示、公開承諾等政務公開制度,拓展聯繫民眾的渠道,調動人民民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必須繼續完善行政監察、行政問責、行政投訴制度,加強監察部門、社會、企業和廣大人民民眾對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監督力度;必須加強公務員誠信教育,建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內外監督,改進機關作風,規範公務員行為。
(二)各地、各部門必須狠抓依法行政,加大執法力度,改進執法環境,提高執法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繼續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破壞市場信用的各種違規違法行為,堵住信用領域的各種歪門邪道,努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環境。要切實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進行道德教育,培育誠實守信、講求信用的社會風尚。
三、加強企業信用建設,推動企業走誠信經營道路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包括中介機構,下同)信用基本制度:一是要界定和規範企業信用行為和企業信用活動;二是應制定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三是擬定企業信用風險防範、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的相關措施。為加強對全省工作的指導,由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外經貿、金融監管、稅務、工商、質監、公安、海關、法制等部門,根據我省實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借鑑國內外的成熟經驗和規範做法,儘快研究擬定我省企業基本信用制度,報省政府審定。各市、各部門也應根據地區、部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企業信用制度的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逐步完善企業信用制度。
(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為主體,分步推動”的原則,以我省企業信用基本制度為依據,逐步建立企業信用記錄、信息徵集、信用評價、信用信息諮詢服務等的社會化網路體系。要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研究探索和試點工作。
(三)必須充分發揮財政、審計、金融監管、銀行、稅務、工商、質監、公安、司法、民政、海關等部門現有的監督系統的作用,逐步實現部門監控信息的互通互聯,建立綜合的企業信用風險預警、傳遞、管控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加強對企業信用活動的引導。人民銀行應指導銀行、企業建立新型的“銀企”信用關係;工商部門要積極開展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和馳名商標的推薦活動,大力推動名牌發展戰略,提高廣貨信譽,深入開展“消費者信得過”經營單位和“重契約守信用”企業考核命名活動;質監部門要大力推動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計量不實行為,促進企業積極提高產品質量;工商聯和行業協會要建立、完善行業信用規範、原則,引導行內企業形成講信用、維護信用的良好行風,推動行業的信用建設。
(四)各地、各部門必須繼續大力清理整頓中介機構,嚴厲打擊非法中介機構和違法違規的中介活動,建立完善有關規章制度,規範中介機構行為,提高公信力。對所有從事中介服務的經紀人,要嚴格按照《廣東省經紀人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做到持證上崗。對蓄意、合謀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社會審計報告、質量認證等的中介機構,要堅決查處,情節嚴重的,必須取消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各級經貿、工商等部門要按照政企分開、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引導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消除企業信用對政府信用的過度依賴;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指導,幫助他們實現從家族式管理向現代化管理的轉變,建立健全能夠強化企業自身信用的各項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都要支持、配合金融機構防範、制止企業逃廢債行為,確保金融資產安全。
(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引導、教育各類企業樹立信用意識,建立對企業經營者定期教育培訓制度,幫助其樹立“效益第一,信用為本”的觀念,糾正輕視信用的錯誤思想,大力提高經營者的信用素質,增強經營者維護企業信用的自覺性。
四、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夯實全社會信用基礎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大力開展誠實守信的思想道德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倫理知識的教育,灌輸職業道德,提高公民的素質,形成全社會強烈的信用意識和文化氛圍,使講信用成為每一個市場主體的行為準則,成為每個人的自覺行動。要通過大眾媒體宣傳、表彰守信譽、講信用的先進典型,對破壞市場信用的企業及個人,要嚴厲批評、曝光,提高輿論、社會監督的力度、水平,使不講信用者無處藏身,寸步難行。
(二)省信息產業廳、省府發展研究中心要牽頭會省有關單位、人行廣州分行,借鑑國內外的有效做法和經驗,儘快研究擬定包括數據採集、披露、評估、使用、保護、監管等方面的個人信用聯合徵信制度和原則,報省政府審定後印發,以便為全省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基本法規依據和規範性指導。
(三)各地要根據“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依照統一規範的個人信用聯合徵信制度,逐步建立起本地區個人信用聯合徵信體系。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個人信用信息的採集、匯總。個人信用信息的採集範圍應分步實施,逐步擴大。對能依法進行信息集中的先集中,對暫時不能集中的,可採取建立內部交流制度的過渡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可成立由社會出資的個人信用服務公司或籌備機構,開展前期研究、論證和試點、試業工作,逐步完善、規範操作規程,並建立由各有關部門參與的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理事會,加強聯合監督,促進個人信用體系不斷規範、健康地發展起來。五、加強制度創新,制定切實措施,保證我省信用建設的順利推進
(一)省法制辦要根據本意見的精神,結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要求,清理、修改與我省信用建設不適應的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在此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認真開展調研工作,大力加強地方性信用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完善我省信用法規。各市、各部門也應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採取措施,清理、修改相應的規章制度,並認真探索和研究制定與信用建設配套的相關制度。
(二)逐步建立、完善失信懲治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實行對失信的聯合懲治。對嚴重的失信行為,各有關單位要採取社會、行政、經濟、法律等綜合懲治措施,依法公布、曝光或給予行政處罰、經濟制裁,特別惡劣的,要堅決追究失信者法律責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償失。各級法務部門要加大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守信獎勵的制度和機制。對守信用的企業和個人,可在信貸、工商註冊、稅務等方面相應給予優先、便利或一定形式嘉獎,以促進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損的社會局面。
(三)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加強制度創新,組織制定並出台有關規定或措施,加強對信用建設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證。對信用體系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經費,凡屬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可逐步納入財政預算統籌、規範安排並予以確保;對信用徵信等服務機構的建立,政府可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幫助其完成項目的研究、論證和順利啟動;信用體系建設項目和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建立、運營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費應予以適當減免,並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記、運營性資產購置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四)要充分利用計算機和網路等現代化工具,逐步實現信用信息體系網路化和社會化,並確保信用信息規範、準確、完整、適時。各地在信用體系建設中,要按“統一規劃、聯合共建、互聯互通”的原則,儘量利用現有的網路和信息資源,避免一哄而上、重複建設。省信息產業廳要把這一工作納入到全省經濟社會管理信息化規劃中,加強統籌和指導。
六、加強領導,積極實施
(一)鑒於信用建設工作涉及面廣,為加強協調,推進全省信用建設工作,省將建立省府領導主持,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省信用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市也可根據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製度。
(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要結合實際,大膽探索,積極解決信用建設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加強溝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認真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共同促進全省信用建設。
(三)各地信用建設由各市政府負責。要根據地區、部門、行業的不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先試點後推廣,逐步推進,積極、穩步地開展信用建設工作。廣州、深圳市先行一步,進一步加強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爭取儘早取得階段性成果,為全省起到帶動、示範作用;汕頭市要繼續大力開展企業信用體系試點建設,並力爭在2002年底前,完成基本建設任務,初步建立起有關制度,開始提供相應的信用諮詢服務;珠江三角洲以及其他地區要根據本地區信用建設的實際需要,有計畫、有步驟地自行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