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全省民營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促進我省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 文號:粵府〔2011〕19號
  •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基本信息,準入範圍,發展水平,相關政策,管理服務,

基本信息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粵府〔2011〕1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準入範圍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規範設定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對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所有行業和領域,重點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以下領域:
1.公路、軌道交通、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農田水利、能源、電信、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民航中南管理局,省水利廳、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國土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城市園林綠化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市政公用事業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物價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高等學校、中國小校、幼稚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文化、廣播影視、旅遊和體育產業等社會事業領域。(省發展改革委、衛生廳、教育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文化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旅遊局、體育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信用擔保公司、區域保險公司等金融服務領域。(省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連鎖經營、批發零售、物流、電子商務、會展等商貿流通領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6.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省國防科工辦負責)
7.高端新型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半導體照明、生物、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儘快出台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指導目錄,進一步細化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重點產業和領域。
(二)落實投資平等待遇。及時清理或修訂帶有所有制差別的政策規定,在工商登記、項目核准、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土地使用、規劃選址、環評審批、設計審查、稅費徵收、供水供電、安全監督、竣工驗收、人才引進等方面,不得對民間投資單獨設定附加條件。(省工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國稅局、地稅局、安全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清除投資體制障礙。推進公共服務領域投資體制改革,促進民間資本投向各類社會事業領域,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服務對象多層次的公共服務體系。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經營性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促進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國有投資建成運營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設施項目,經批准可依法向民營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完善基礎設施運營監管,採用項目業主招標、獨資、控股、參股、承包租賃等方式,促進民間資本參與經營性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完善政府採購政策和目錄,促進民營企業平等參與採購競爭。進一步完善公共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推進相關領域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創造良好條件。(省衛生廳、教育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文化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旅遊局、體育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物價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發展水平

(四)促進民間資本投向重點產業。制定民間投資重點項目計畫,引導民間資本投向重點產業,對納入計畫的重點項目,給予建設用地、資金扶持以及行政審批“綠色通道”等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扶持民營龍頭骨幹企業。各行業民營龍頭骨幹企業的自主創新、技術改造和其他投資重點項目,優先列入民間投資重點項目計畫,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財政補貼,優先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環評審批、施工許可等手續,需要融資的,優先向金融機構推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民營企業集聚發展。加強產業發展規劃對民間投資的引導作用。引導民營企業集聚發展。省級產業轉移園區內的民間投資項目,按有關規定享受收費減免政策,推行行政審批“一站式”服務,建立重點項目專人負責制,加強項目跟蹤服務,鼓勵民營企業開展科技創新。(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物價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完善民營企業境內政策支撐體系和境外服務體系。積極爭取國家在我省開展鼓勵“走出去”的相關政策試點,培育專業的境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充分運用友好省州、姊妹城市平台,發揮境外商會組織作用,推進民營企業境外集群投資和生產基地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外經貿廳、發展改革委、外辦,省工商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相關政策

(八)加大財政引導力度。各級政府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對民營企業省重點項目,優先納入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對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財政貼息等適度補助。(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放寬登記註冊出資限制。允許民間投資主體採用實物、商標、專利、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等可以貨幣估價、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其出資比例最高可占註冊資本的70%。試行註冊貨幣資本“零首期”。允許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省工商局負責)
(十)落實土地支持政策。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引導民營企業依法合理使用建設用地。民間投資重點項目符合條件的,按照屬地關係,由國土資源部門統籌解決用地指標。對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基礎設施、工業等項目的歷史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前提下,經依法處理後,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依法供地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納入“三舊”改造範圍的,按“三舊”改造的有關政策辦理。對民營企業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儘快出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相關配套政策,簡化和明確已抵押的集體土地處置程式,健全集體土地回購機制。對企業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並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使用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促進民營企業資產合理流動。引導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整合資本,參與企業資產重組,促進產權合理流動。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民間資本併購活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不徵收營業稅。(省金融辦、廣東證監局、省地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健全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增加地方金融服務供給,扶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監管,完善信用擔保和再擔保體系,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鼓勵和引導多種形式的商業性或自助性擔保機構發展。放寬融資抵(質)押範圍。通過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和集合債券、開展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試點、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方式,促進民營企業直接融資。(省金融辦、中小企業局、廣東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廣東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管理服務

(十三)加強服務體系建設。改善和加強政府對民間投資的巨觀調控,充分發揮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的導向作用。建立民間投資信息發布機制,明確各部門信息發布責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發布與民間投資有關的發展規劃、投資政策、產業布局、財政稅收、統計數據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主體正確判斷形勢。充分發揮工商聯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和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為民間投資提供政策法規、財務金融、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法制辦,省工商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簡化行政審批。進一步下放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備案許可權,除國家規定必須由省核准及需要省綜合平衡建設條件的項目外,實行屬地管理,全部由市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及按省有關規定享有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特大鎮政府的有關部門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消防、人防、建設等部門的有關審批事項許可權相應予以調整。加快建立並聯審批制度,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和“網上辦事”。規範備案管理,嚴禁以備案等名義實行變相審批。選擇重點領域在部分地區先行試點,促進民間投資進入相關領域。(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消防局、人防辦、監察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強特許經營管理。對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投資者或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特定公共產品或提供公共服務的領域進一步擴大特許經營範圍,規範特許經營活動,促進民間投資通過特許經營方式進入相關領域。完善特許經營項目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範特許經營權授予、契約執行和監督等行為,涉及重大民生的特許經營事項應報同級人大審議。特許經營項目如未能按契約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經營,契約雙方應嚴格依照契約承擔違約責任。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特許經營服務質量,切實維護公眾利益。(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文化廳、衛生廳、廣電局、體育局、林業局、旅遊局、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規範涉企收費。全面清理整頓涉及民間投資的收費,重點規範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規範收費項目審批,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完善收費項目聽證制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建立健全企業收費負擔監督機制。(省物價局、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企業、個人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民營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依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加快建立適合民營企業特點的信用信息徵集、評價、管理和查詢系統。建立失信懲戒制度,提高民營企業信用意識。(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金融辦、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依法規範對民間投資的監管。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決策自主權。(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質監局、安全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對於鞏固國民經濟回升向好勢頭,激發經濟成長內生動力,促進全省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以及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政策宣傳,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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