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2年9月1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2〕32號印發《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積極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工作要求11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2〕32號
  • 印發時間:2012年9月1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2年9月1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2〕3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創造民間投資發展的良好環境,完善相關保障機制,進一步壯大我省民間投資規模,激發民間投資潛力,提升民間投資發展水平,切實發揮好民間投資對於擴大內需、穩定增長、調整結構、改善民生的促進作用,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一)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交通運輸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通過獨資、合資、受讓收費權益等多種形式參與公路項目的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高速公路擬建項目招商引資和已建成項目轉讓收費權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建設、經營,可以與高速公路主體工程作為一個整體項目招商引資,也可單獨招商引資。
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港口碼頭、港口客運站、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
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綜合運輸樞紐、物流園區、運輸場站、內陸“無水港”、城市停車場設施等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民間資本投資的客貨運場站、交通物流園區和城市停車場設施與國有資本投資項目享有同等待遇。
4.除《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民用運輸機場、通用航空、航空貨運和地面保障服務等基礎設施項目。
5.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道路運輸、城市客運、水路運輸和輔助保障等交通運輸服務領域。
6.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建設鐵路幹線、客運專線、城際鐵路、城市快速軌道、煤運通道和地方鐵路、鐵路支線、專用鐵路、企業專用線、鐵路輪渡及其場站設施等項目。鐵路工程建設領域對民營企業和其他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確保公平競爭。
7.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以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鐵路非運輸企業改制重組。
8.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鐵路行政審批事項,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可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實行行政審批。
(二)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能源基礎設施領域
9.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能源項目建設和運營,對列入國家和省能源規劃的項目,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多種形式參與國家重點能源項目建設。
10.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能源資源勘探開發。繼續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煤炭資源勘探、開採和煤礦經營,建設煤炭地下氣化示範項目;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煤層氣、頁岩氣、油頁岩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探開發項目,投資建設煤層氣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項目。
11.鼓勵民間資本發展煤炭加工轉化產業。支持民間資本繼續投資煤炭洗選加工產業,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和運營煤制氣等煤基燃料示範項目。
1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和天然氣管網建設。支持民間資本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投資建設石油和天然氣幹線管道項目;以多種形式建設石油和天然氣支線管道、煤層氣、煤制氣和頁岩氣管道、區域性輸配管網、液化天然氣生產裝置、天然氣儲存轉運設施等,從事相關倉儲和轉運服務。
1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支持民間資本擴大投資,以多種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餘熱余壓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火電站脫硫、脫硝裝置的建設、改造和運營。
14.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新能源領域。繼續支持民間資本全面進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鼓勵民間資本擴大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領域投資,開發儲能技術、材料和裝備,參與新能源汽車供能設施建設,參與新能源示範城市、綠色能源示範縣和太陽能示範村建設。
15.完善資源配置機制。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的權利。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合規成為大型煤炭礦區開發主體以及煤層氣、頁岩氣、油頁岩等非常規油氣開發主體。水電、風電等特許開發權的配置,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限制民間資本進入。
16.完善價格支持政策。支持民營企業同等享受可再生能源發電、煤層氣(瓦斯)綜合利用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大用戶直接交易。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競價上網試點。放開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
(三)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
17.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河道整治、水庫、灌區、農村供水、水土保持、水電站等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18.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水庫、河道蓄水工程以及農村供水工程、公益性農田灌排工程,同等享受省里其他同類工程的補助政策。
19.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對民辦民營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合理制定基準價格,擴大上下浮動幅度,為供水、用水雙方提供更大的協商空間,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
20.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水電站工程,同等享受國家對小水電建設的補助政策,電價與其他國有水電站價格同價,並享有優先併網的權益。
(四)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21.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利用自籌資金或結合生產建設活動,申報開展土地整治項目。經驗收合格後,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如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無異議,經鄉(鎮)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賃等方式確定給民間投資主體使用;屬於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優先確定給民間投資主體使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補貼或獎勵的方式,實行“先建後補(獎)、以補(獎)促建”,對民間資本投資主體進行補貼或獎勵。
2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對於難以確定復墾治理義務人的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廢棄礦山,支持民間資本投資主體通過招標掛牌等方式參與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治理項目經驗收合格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可優先確定給民間投資主體使用。
2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鼓勵民間資本自主組建勘查單位,申請勘查資質,開展地質勘查。對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逐步形成以社會資金為主的多渠道投入新機制。促進礦業權市場健康發展,不區分國有和民營,依法保護申請人“在先權”,為民間投資提供平等的政策平台。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合作,勘查成果按照投資比例和契約約定轉讓,民間資本有勘查成果優先購買權。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一)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市政事業領域
24.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BOT等方式,參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等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與運營,與其他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對民間投資主體另設附加條件。凡是實行優惠政策的市政領域,其優惠政策同樣適用於民間投資主體。
25.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選擇制度,在招標、評標等環節中,平等對待民間資本,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程式,擇優選擇特許經營者,為民間資本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26.完善市政產品價格形成和財政補貼機制。嚴格市政公用產品和成本核算管理,完善民間資本參與經營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價格政策。各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應按照特許經營協定及時撥付相關補貼,使民間投資主體能夠補償經營成本、取得正常收益,增強市政公用事業自我發展能力。因承擔社會公益性任務增加成本或價格倒掛造成政策性虧損的,政府應予以補貼。
(二) 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27.鼓勵民間資本根據市、縣(市、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託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規定或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價格,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出售。其中,接受政府委託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成後由政府按契約約定回購。
28.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對實行公司化運作並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保障性住房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給予積極支持,各級政府要根據《山東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11〕138號)規定的貼息幅度及年限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支持民間投資主體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
29.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和《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同時,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一)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30.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民間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積極穩妥地把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
31.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
32.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其提供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按照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執行。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納稅,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
33.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職業技能鑑定、人才選拔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同等待遇。
(二) 鼓勵民間資本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
3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教育事業發展。將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教育規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稚園,引導民辦中國小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領域。
35.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政策措施。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學校設定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落實民辦學校教師有關待遇,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民辦普惠性幼稚園與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收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
36.鼓勵民間資本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探索建立民辦高校分類管理制度,界定區分民辦高校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標準,逐步形成完善的非營利性與營利性民辦高等教育分類管理體制。
(三)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37.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貼息等多種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提高社會養老服務水平。
38.綜合運用財政專項資金和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通過以獎代補、建設補助或運營補貼等方式,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給予支持,鼓勵帶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
(四)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發展
39.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在投資核准、信用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和申請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充分利用“三個一百”的載體,培育民營文化產業大項目、大企業、大集團、大園區。
40.鼓勵支持民營文化企業積極參與文化產品出口、申報國家級和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以及政府文化項目採購和招標、投標。
41.引導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各級政府確定投資開放的旅遊資源,對民間投資主體不設定附加條件。加大對民營企業金融、財政、土地支持力度,支持採取合作開發、租賃開發、包片開發、整體開發等多種形式開發大型綜合旅遊景區。支持各類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加快培育和發展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民營骨幹企業,形成一批具有市場核心競爭力的大型旅遊企業集團。
42.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投資體育產業,興辦國家允許的各種體育經營企業,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基礎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積極培育民間資本體育中介市場。民營企業從事體育健身、競技表演等活動,在土地徵用、稅費減免、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等待遇。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43.各級金融監管機構要鼓勵各類投資者平等競爭,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服務、指導,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定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對各項經營和審慎指標較好、支農特色明顯的村鎮銀行,優先支持其下沉營業網點,到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對存貸比、農戶貸款及小型微型企業不良率等指標作差異化考核,以支持新設立村鎮銀行發展。
44.支持公司治理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風險防護能力強的民營小額貸款公司按規定改制設立為村鎮銀行。
45.支持資金集中度達到一定程度、有較高的財務管理水平且符合準入條件的民營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
46.支持主營業務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民營企業以及民營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投資金融租賃公司。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47.鼓勵民間資本在批發零售領域發展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和自願連鎖,支持其開展品牌建設。鼓勵民間資本發展電子商務。
48.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業重點領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從事社會化物流服務,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快遞、城市配送、冷鏈物流、醫藥物流、再生資源物流、汽車及家電物流、特種貨物運輸、大宗物資物流、多式聯運、貨櫃、危化品物流、供應鏈管理、國際物流和保稅物流等物流業領域。
49.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基礎設施領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運輸、倉儲、配送、分撥、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園區等領域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商貿功能區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鐵水聯運、公鐵聯運、公水聯運等轉運中心設施建設。
50.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做大做強。推動民營企業加快向物流企業轉變,積極支持民營物流企業開展國際合作,切實發揮行業協會在支持民營物流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民營物流企業健康發展。
51.切實減輕民營物流企業稅收負擔。符合條件的民營物流企業同等享受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政策。民營物流企業同等享受已經出台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徵收政策。
52.加大對民營物流企業的用地支持力度。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利用舊廠房、閒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物流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准可採取協定方式供應。對於以物流業為主的城市功能區和園區,細化規劃功能分區,按國家標準確定土地用途,嚴格按照不同地類和土地使用標準分宗供地,防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名義圈占土地和實施整體供地,增強民營物流企業的土地市場競爭能力,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53.完善資質審批管理。對於法律規定或國務院未明確要求必須由法人機構申請的資質,由民營物流企業總部統一申請獲得後,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向所在地有關部門備案獲得。
54.簡化註冊經營手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物流企業,在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和經營審批手續後,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持企業總部出具的檔案,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
六、積極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55.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吸納有資金、技術、管理經驗、銷售渠道的民營企業及其他社會資本,採取改組、聯合、兼併、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實現資本有序流動、資源有效配置。
56.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加快國有資本證券化步伐,促進產權主體多元化。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發起設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增資擴股。
57.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輔業改制和非主業資產剝離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在國有企業輔業改制、剝離非核心業務工程中,與國有企業共同組建設立專業化的生產性服務企業,或參與重組整合,盤活資產,做專做強。
七、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58.鼓勵民間資本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多種方式投資發展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新材料、新醫藥和生物、新一代信息技術、海洋開發、高端裝備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推動全省工業轉型升級。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創業投資,省級創投引導基金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吸引帶動民營企業參與投資。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防軍工建設,參與航空、航天、核電、海洋工程、遊艇、北斗衛星套用等軍民結合產業發展。
59.大力支持民營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引進人才。支持民營企業加快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中心等研究機構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國家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台,承擔或參與國家或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創新平台的建設任務。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和省相關科研和產業化計畫,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起或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具有重大社會效益新產品的市場示範套用。
60.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認真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條件的,按照費用的15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150%進行攤銷。企業因技術升級需要而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1個納稅年度內,符合規定條件的民營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合作
61.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中的重要作用,鼓勵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境外投資。支持民營企業重點在境外能源資源開發、優勢產能轉移、海外工程承包、高端勞務輸出、跨國公司培育、國際市場開拓、高新技術研發等領域加強投資合作。
62.完善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積極落實好企業境外繳納所得稅稅額抵免政策,鼓勵國內銀行為民營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流動資金貸款、銀團貸款、出口信貸、併購貸款等多種方式信貸支持,積極探索“內保外貸”及以境外股權、資產等為抵(質)押提供項目融資。
63.簡化和規範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對於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採取填寫項目申請報告表的方式予以核准,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式,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
九、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一) 健全完善法規制度
64.清理和修訂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政策時,要及時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要建立健全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體系,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維權主張,有關部門要公平對待,按規定儘快處理。
65.清費治亂減負,最佳化民營企業經營環境。加大涉企收費減免力度,落實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貫徹好小型微型企業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各項收費優惠政策。研究建立收費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強化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加強壟斷性經營服務價格管理,規範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價格行為。規範金融服務價格行為,鼓勵商業銀行提供免費服務,督促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義務,開展商業銀行收費專項檢查,減輕商戶負擔。
(二) 安排政府性資金時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66.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時,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於民間資本投資政府鼓勵發展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高新技術、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領域建設項目,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勵民營企業借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商業貸款等。
67.在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對於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採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要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等方式,積極引導民間投資。
68.在對各類投資主體提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審核時,審核內容、審核標準、審核程式、審核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對於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
(三) 加大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支持力度
69.引導金融機構提升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水平,適當放寬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執行差異化的考核標準。
70.優先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授信占該行轄內所有授信企業的70%以上,且最近6個月月末平均向小型微型企業授信餘額占該行轄內企業授信餘額10%以上的,可以一次申請籌建2-3家同城支行。
71.拓寬直接融資渠道。調整完善企業上市的支持政策,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工作的培訓和輔導,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台,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支持初創型和創新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引導支持企業利用企業債、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四)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72.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稅發〔2012〕53號),對民間資本和國有資本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要做到一視同仁。要樹立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的理念,切實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自主創新等領域的六大類33項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執行到位,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五) 放寬民間投資企業登記條件
73.試行民間投資企業“零首付”登記,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許其申請免繳首期註冊資本,股東在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付不低於20%的註冊資本,且不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餘額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清。對民間投資企業申請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未列的經營項目,且法律法規和政策未禁止的,積極予以支持。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貿易企業,可以不核定具體經營項目。
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
74.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監測分析。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應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重點分析民間投資的區域分布特徵、行業結構變動、跨區產業轉移等情況,科學判斷民間投資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調整完善相關投資政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重點分析本行業民間投資的生產經營狀況、增長速度、結構變化、投資能力等情況,認真分析本行業相關政策對民間投資的影響,適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有關行業協會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業的民間投資信息,做好匯總整理和監測分析工作,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並向社會發布,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
75.鼓勵和引導工程諮詢機構服務民間投資。加強決策諮詢服務,為民間投資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資諮詢等決策階段的諮詢服務,並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涉及經濟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力度。鼓勵民間投資者以全過程管理方式選擇工程諮詢服務,並按照民間投資者的需求,對民間投資的項目策劃、融資方案、風險管理、經營方式、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提供包括決策、準備、實施、運營在內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拓展服務領域,在民間投資者關注的統籌城鄉、新興產業、資源能源綜合利用及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等領域的發展方向研究、投資機會研究、工程風險評估諮詢、工程契約糾紛調解等新領域業務,為民間投資提供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服務。
76.做好民間投資信息引導工作。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投資管理規定等相關信息。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和網際網路入口網站,集中公開民間投資信息。認真做好民間投資政策的信息整合和宣傳解讀工作,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巨觀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趨勢,減少盲目投資、減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77.規範民間資本投資行為。民間投資主體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規範投資行為,依法經營管理,切實遵守和維護好市場秩序。要認真履行投資建設基本程式,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審批、環保、用地、節能等規定。要逐步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行業自律,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十一、工作要求
78.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是鼓勵引導民間投資發展的責任主體,各有關部門是加快民間投資發展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把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擺到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目標,抓好貫徹落實。
79.提高服務水平。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清理和規範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行政審批時限,不斷健全服務民間投資發展的長效機制。各相關部門要注重配合,強化協作,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形成推進民間投資工作的合力。
80.做好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民間投資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創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機制,及時跟蹤政策措施的具體落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確保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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