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
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工商經貿
鄂政發34號
湖北省政府
2011-6-13
法規內容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軍分區、人武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精神,切實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大力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重大意義
(一)重要意義。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的重要舉措,是新形勢下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級人民政府、軍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評內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建立覆蓋城鄉、形式多樣、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幫助退役士兵提高綜合素質和就業能力,為進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三)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多方參與。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以省和市(州)為主體、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由民政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等軍地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具體承辦。
2技能為主,學歷為輔。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於3個月。
3自願參加,免費培訓。退役士兵根據自身條件,自願申請、自選專業,免費參加定點教育培訓機構舉辦的各類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原則上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費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
4屬地管理,統籌安排。退役士兵原則上在所屬市(州)、縣(市、區)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省和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跨區域調整和統籌安排,組織退役士兵相對集中接受教育培訓。
三、明確教育培訓對象和實施程式
(四)適用對象。2010年及以後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可以選擇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規定的政策執行。
(五)實施程式。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原則上按以下程式組織實施:
1確定教育培訓機構。在各級政府和軍事機關監督和指導下,由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和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方式,選擇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定點機構,並與其簽訂教育培訓協定。
2宣傳發動。定點教育培訓機構一般應於每年11月底以前,將年度招生簡章印送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和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各級民政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等共同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3組織報名。退役士兵持《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證》等有效證件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名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填寫《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申請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需跨市(州)參加教育培訓的,由市(州)民政部門審批;參加省級組織教育培訓的,由省民政部門審批。
4制定計畫。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根據退役士兵報名情況,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教育培訓計畫,及時下達教育培訓機構。
5招生入學。定點教育培訓機構應按下達的教育培訓計畫組織招生,發放《入學通知書》。退役士兵持《入學通知書》、《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經同意後方可補辦入學手續。無故不按期報到的,取消其參加教育培訓資格。定點教育培訓機構應為退役士兵學員辦理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保險手續。
6統計上報。退役士兵入學和畢(結)業後,由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填寫《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實際入學人員統計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實際畢(結)業人員統計表》,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申請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
四、切實提高教育培訓工作質量
(六)創新教學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指導定點教育培訓機構根據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就業需求,按照國家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有關規定,有針對性地制定教育培訓計畫、大綱,採取學分制、半工半讀、工學結合等模式,加大實際操作課程比例,重點培訓退役士兵就業所需專業知識和實用技能。
(七)規範考試考核。定點教育培訓機構應按國家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有關規定對退役士兵學員進行考試考核,對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經考試合格的,及時發放畢(結)業證書,並積極組織其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或專項職業能力考試,統一辦理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八)嚴格教學管理。退役士兵學員原則上與其他學員按專業混合編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編班。各級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指導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嚴格日常管理,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增強退役士兵學員自律自強意識和組織紀律觀念。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要定期檢查指導教育培訓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管理工作。
五、強化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九)加強就業指導。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督促定點教育培訓機構積極與各類企業等用人單位建立密切聯繫,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養機制,根據就業需求和退役士兵特點設定課程,大力開展“訂單式”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定點教育培訓機構應開設就業指導課程,將就業指導貫穿於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全過程。
(十)完善就業服務。各級各類就業服務機構要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開闢人力資源市場綠色通道等多種形式,搭建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平台,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就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退役士兵實現就業。
(十一)落實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有關行業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規政策,積極引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鼓勵就業創業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指導督促各類用人單位積極承擔錄(聘)用退役士兵的相關責任。
六、加大教育培訓經費保障力度
(十二)資金保障。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省財政在統籌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的基礎上予以專項補助,並向經濟欠發達、兵員較多和教育培訓績效好的地區傾斜,不足部分由市(州)、縣(市、區)承擔。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實際,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用於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十三)使用範圍。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主要用於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資格考試)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四)補助標準。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資格考試)費標準予以全額補助,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參加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可比照執行。
(十五)資金劃撥。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教育培訓工作的內容,制定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式,根據參加教育培訓退役士兵實際人數、培訓階段、學習效果、就業情況等因素實施績效考評,採取分階段、分比例的方式將資金直接撥付到定點教育培訓的機構。
(十六)資金監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績效評價、強化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各級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切實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和對定點教育培訓機構相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十七)健全工作機制。各級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工作,重點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擬定實施方案、確定教育培訓機構等重要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及時解決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有序進行。
(十八)明確責任分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退役士兵學員招生年度計畫工作。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人數預測、經費測算、動員報名、資格審查、檔案接轉等工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推薦並指導所屬教育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的安排與監管,確保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落實到位。軍隊有關部門負責士兵入伍時和退役前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九)加強監督考評。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工作重要內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教育培訓機構年檢制度,加強對定點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軍隊有關部門要定期對定點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考評,對完不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格;對違規使用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市(州)、縣(市、區),不能評為全省、全國雙擁模範城(縣)。
(二十)搞好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有關政策,樹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強、創業創新、創先爭優的先進典型,積極引導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紮實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健康持續發展。
各市(州)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具體辦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