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6〕12號),結合國務院促進民間投資專項督查反饋意見整改及專項整治工作,繼續深化簡政放權,努力營造一視同仁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切實緩解融資難融資貴,不斷降低企業成本負擔,強化落實地方政府和部門主體責任,進一步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激發民間投資潛力和創新活力,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最佳化民間投資發展環境
(一)加快確立民間投資主體地位。除政府投資發揮主導作用的領域外,其他領域尤其是一般競爭性領域要全面確立民間投資的主體地位,在大多數行業發揮重要作用。要確立民間投資在發展創新型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使民營企業成為發展創新型經濟的主體。
(二)切實放寬民間投資領域。嚴格按照省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2012〕65號),堅持“非禁即準、平等待遇”原則,切實規範設定透明化的投資準入門檻,全面放寬民間投資的領域範圍。大力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旅遊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能源及電力等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堅持一視同仁,抓緊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進一步放開民用機場、基礎電信運營、油氣勘探開發等領域準入,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重點領域及醫療、養老、教育等民生領域堅決去除各類顯性或隱性門檻,確保民企與國企公平競爭。今後,凡是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民間資本進入的行業和領域,全部對民間資本依法開放;凡是開放的行業和領域,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設定任何附加條件和歧視性條款。加大力度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繼續鞏固擴大“三證合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登記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準入門檻。加強準入政策監督落實,定期檢查民間投資開放和準入門檻,“對號入座”,逐項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情況,特別是行業準入附加條件一律取消,責令限時整改,確保政策落實“不縮水、不變樣”,堅決防止出現“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
(三)下大力深入推進“放管服”。圍繞降低民間資本準入門檻、激發民間投資活力,著力實現同規則、同待遇、降門檻、提效率、優服務,努力把青海打造成全國行政審批事項最少、審批效率最高、創新創業環境最優的省份之一。深入清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繼續清理行政審批,解決好多頭辦理、環節交叉、互為前置等問題,及時破除各種關卡,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堅決取消,該給市場的權力要儘快放給市場。結合“五個一律”(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前置條件,除確有必要保留的外,通過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機關能通過徵求部門意見解決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除特殊需要並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外,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和指定中介機構),進一步精簡企業投資項目審核前置條件,合併規劃審批事項,簡化土地、環評、施工圖等方面審批流程,整合項目報建手續,解決好“多頭審批”等突出問題。加強政策引導和頂層設計,起草完成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實現流程再造。按照“全面覆蓋、全程線上、全部共享”的原則,加快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強力推進部門橫向協調聯動和網上集中並聯審批,進一步落實實施和監管主體責任,建成“縱向貫通、橫向聯通、覆蓋全省、信息共享”的線上審批新機制,用“制度+技術”實現審批提速、全程監管。充分利用大數據資源和技術,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完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建設,完善“信用青海”網站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探索建立糾錯容錯機制,鼓勵引導政府工作人員主動為民營企業服務,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完善政企溝通機制。堅持依法行政,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行“兩隨機、一公開”(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隨機抽取產生,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四)加強政務服務大廳建設。大力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全省統一規範、服務高效的政務服務平台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強化價格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快推進標準體系建設,降低公共資源交易成本。全面完成市(州)、縣行政服務中心和縣級“兩個清單”公布工作。加強政務服務中心聯審聯辦平台建設,推進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辦事大廳延伸,完善服務功能,推行“一口受理、限時辦結、全程服務”,做到人員和項目兩集中、服務和監管兩到位,讓企業和民眾少跑腿。健全完善辦事服務指南,公開審批核准依據、標準、條件、程式和時限,探索試行專人全程代辦、項目容缺預審、逾時和缺席默許等制度,實行網上預受理和預審查,努力打造無差別服務。
(五)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全面清理和整合規範各類認證、評估、檢查、檢測等中介服務,制定中介服務清單向全社會公布。建立中介服務機構統一代碼、信用記錄和“黑名單”制度,提高自律能力和服務水平,加強資質審查、跟蹤指導和績效評估。加強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管理,清理整治指定中介服務等企業和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發現一次查處一次,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六)切實降低企業成本負擔。抓緊清理涉企收費,切實將國家取消和停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落到實處,再取消一批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堅決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涉企收費,嚴查嚴懲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等行為。整頓規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中介機構收費行為,下大力氣清理壟斷型中介服務收費,堅決砍掉不合理收費和中介服務環節。進一步抓好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階段性降低“五金一險”費率等政策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抓緊開展涉企收費清理情況專項檢查,推動降低企業成本,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各級審計部門要將涉企收費審計作為政策落實跟蹤審計的重點內容進行跟蹤。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開展清理政府對企業各種欠款的專項工作,在規定時間內依法依規解決拖欠企業的工程款、物資採購款以及應返未返保證金等問題。(七)加強民間投資環境監督檢查。研究制定《青海省行政監察機關改善民間投資環境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結合作風建設監督檢查,每年組織開展兩次民間投資環境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督促整改突出問題,對監督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進行通報。發揮好行政監察作用,著力解決民營企業反映的各級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缺乏擔當精神、服務意識不強、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努力減少無序不公平競爭,切實營造廉潔高效、公平有序的發展環境。
(八)開展民間投資政策專題宣傳。研究制定《青海省加強民間投資政策宣傳實施辦法》。省委宣傳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總牽頭,各地區、省級各部門密切配合,每年至少開展2次大型民間投資政策集中宣傳講解活動。在此基礎上,省級各部門及各行業協會、商會要切實加強和創新本系統、本行業民間投資政策解讀宣傳工作,通過入口網站發布政策、平面媒體專題解讀、新媒體宣傳等方式,廣泛宣傳民間投資各項新政策。加強媒體宣傳工作,統一開設專欄,推出系列報導,廣泛宣傳國家和省內鼓勵民間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和項目信息,挖掘和推介好做法、好經驗,曝光不作為、亂作為案例,並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關切,做到長流水、不斷線,努力在全社會營造誰創業誰光榮、誰發展誰光榮,以及“知商、親商、尊商”和關心關愛企業家的社會氛圍,釋放積極信號,提振發展信心,穩定和改善市場預期。
二、全力推動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九)抓好民間投資項目協調調度。定期對全省民間投資重點項目、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民間投資項目、工業民間投資項目“三張清單”進行總調度,逐項梳理問題,明確責任和時限,確保民間投資項目完成更多的投資實物量。各地區、各部門要立足職責開展相應的調度工作,加強項目審核、前期推進、建設保障等工作協調和服務,全力以赴抓好民間投資項目建設。
(十)引導促進重點行業民間投資。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鹽湖化工、光伏光熱、新材料、鋰電4個千億產業和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數字創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新業態,積極協助企業申報工業強基資金等國家專項資金,努力支持發展一批前景好、帶動能力強、符合產業政策的民營企業。全力推進高端企業先進技術與我省企業有機嫁接,推進物聯網、雲計算等技術在產業領域的廣泛套用,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在重點行業啟動建設智慧型化工廠、數位化車間,培育一批數字企業。
(十一)不斷加大民間投資項目推進力度。每年定期篩選一批農牧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市政公用事業、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科技、旅遊等項目,引入民間資本建設營運或向民間資本轉讓股權、經營權。每年推出100個左右的民間投資項目重點加以推進,統籌安排,積極引導,力爭使民間投資成為投資項目建設的一支“勁旅”。抓緊開展重點領域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外部環境專項治理,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重大問題,促進項目順利實施。繼續嚴格落實重大項目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項目庫建設省政府分管領導掛牌督導制度,堅持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省級督導檢查。
(十二)建立民營企業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制定《青海省民營企業困難問題綜合協調方案》,建立民營企業困難問題綜合協調工作體制和機制。各市(州)、縣(區)及園區管委會要分級成立工作小組,堅持上下聯動,定期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充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非公有制經濟服務局力量,派出人員進駐省政務服務大廳,通暢企業投訴渠道,完善投訴辦理監督機制,確保民營企業反映的問題“有人管,管到位”。結合全省服務企業專項活動,深入企業、廠礦等生產第一線,摸清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建設、政策落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列出清單,分類歸納,逐戶建立工作檯賬。
(十三)加強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產業發展政策信息和市場信息發布平台,定期公開發布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市場準入標準、投資項目、優惠措施、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及國內外行業動態等投資信息,建立民間投資分析預警機制,讓企業及時了解把握巨觀調控政策和投資方向,提高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減少低水平重複建設,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
(十四)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研究制定《青海省推進招商引資加大民間投資政策措施》,提出新辦法、新舉措。每年將招商引資任務分解到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市州,明確任務,強力推進。進一步落實招商引資和民間資本投資優惠政策,強化責任擔當,切實解決政策落實中環節多、進度慢,以及由於領導變動引發的政府信用等問題;切實解決重安排、輕落實的問題;切實解決搞選擇性落實、象徵性執行的問題,暢通政策“最後一公里”,確保對各類投資主體一視同仁。進一步完善招商引資獎勵機制,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進行獎勵,充分調動省內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招商引資格局。
(十五)建立落實考核問責機制。把促進民間投資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作為目標考核重要內容,細化目標,兌現獎懲,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建立嚴格的對政府違約和政策不落實的問責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
(十六)抓好民間投資統計。加強和改進民間投資統計工作,每月開展監測分析,及時反映民間投資在不同行業、地區間的分布和進展情況,準確把握民間投資動態,積極引導民間投資增長。
(十七)突出人才培養。每年組織開展民間投資及相關工作學習培訓,學習先進,開闊視野,提升能力。加強人才培養,努力形成不同層次、高中端兼顧、本地培養和外地引進相結合的人才隊伍。
三、著力增強民間投資內生動力
(十八)發揮好政府引導帶動作用。加大對公益性基礎性建設和轉型升級領域的投入力度,發揮對民間投資的引導及放大效益。繼續通過投資補助、擔保補貼、基金注資、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努力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對民間投資的投入支持,協調落實好基金投放條件,加快省、市(州)、縣專項基金政策性擔保體系建設,解決落實好項目資本金,為民間投資注入活力。
(十九)鼓勵民營企業創新投資方式。支持民營企業以合資、合作、聯合、聯營、參股、控股、集資、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根據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現代服務業等行業特點,鼓勵民營企業採取公開招標、特許經營、智慧財產權入股和產業投資基金等符合市場經濟慣例的投資方式,形成民資、國資、外資取長補短、相互整合、共同競爭和發展的生動局面。
(二十)引導民營企業轉型升級。深入推進供給側改革,圍繞培育發展新動力,擴大消費需求,最佳化消費結構,倒逼民營企業轉型升級。著力構建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的現代產業體系,加大對特色農產基地及產品加工、特色文化、旅遊業、新能源等行業的扶持力度,加快發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積極推進養老家政健康、信息、旅遊休閒、綠色、住房、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商品和服務供給,讓民間資本更多流向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產業和項目,引導民營企業調結構、轉方式、增效益。圍繞全省投資需求研究實施“投資品供給提升工程”,以裝備製造、建材、鋼鐵、新能源為重點,支持發展個性化定製,擴大省內企業在我省重大項目、政府採購、企業配套中的供給比重,實現供給與消費的高效互動。
(二十一)支持民間投資參與“雙創”。研究出台《青海省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指導和規範眾創、眾包、眾扶和眾籌等新模式、新業態,推進我省眾創空間向縱深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群體的支持力度,從投資融資、人才培養、技術進步等方面進行扶持。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集中區(創業園)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創業創新群體向創業園(孵化園)轉移,通過支持批量建設標準化廠房,集中建設配套服務設施,搭建統一高效的服務平台。依託省級中小企業綜合服務平台,有效整合社會服務資源,推動省、市及各專業化視窗平台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為創業創新群體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務,構建全社會創業創新支撐體系。探索設立“網際網路+金融”資源與資產交易平台,形成推動創新創業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二十二)積極促進房地產去庫存。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併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綜合競爭力。積極發展跨界地產,將庫存商品房轉變為商用地產,拓展旅遊地產、養老地產、文化地產。培育住房租賃市場,實行購租並舉,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大力推進城鎮棚改貨幣化安置,加快實現棚戶區居民拆遷安置,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推動庫存普通商品住房轉化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
(二十三)大力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鼓勵和支持具有鮮明地方特色和競爭優勢強的民營企業加快品牌培育、提高品牌檔次、擴大品牌影響,進一步最佳化民間投資結構。深入實施“出口自主品牌培育計畫”和“千萬美元潛力企業培育計畫”,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鼓勵擴大出口,支持利用自有品牌、自有智慧財產權和自主行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對外投資合作。
四、不斷拓寬民間投資融資渠道
(二十四)鼓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組建民營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支持民營企業投資信託公司和金融消費公司。落實好獎勵補貼、風險補償等優惠政策,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及金融服務中介等設立和增資擴股。
(二十五)切實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嚴格落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給予優惠利率支持,切實做到小微企業“三個不低於”,即對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戶數、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推動建立政、銀、保、企對接平台,加強金融機構與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對接合作。推動建立企業“過橋”資金池,為重點領域企業提供信貸周轉、債務融資貼息、擔保補貼等,幫助企業降低信貸成本。進一步規範金融服務收費,抓緊清理和規範企業融資過程中的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收費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適合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
(二十六)著力拓寬融資渠道。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各地區建立債券增信資金池,加大債券發行保障力度,提升民營企業資本市場融資能力。多渠道推動企業利用債權和股權融資,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境外融資,最佳化融資結構。強化對民營上市後備企業的分類指導,積極推動我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到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及區域股權市場上市或掛牌融資。
(二十七)加強擔保體系建設。鼓勵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各市(州)、縣(區)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通過資本金注入、保費補貼和創新獎勵等形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參股、設立辦事機構等方式,將省級再擔保平台的創新業務、管理模式、風控體系延伸至縣域,爭取專項建設基金用於補充政策性擔保平台資本金,形成全覆蓋、格線化、立體式的省市(州)縣三級融資擔保體系,推進政府主導的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
五、切實加快PPP項目落地實施
(二十八)加快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機制。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公共服務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公共服務領域基礎設施,與政府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得另設附加條件。省級設立PPP融資支持基金,與各級財政出資引導設立的PPP支持基金相對接,通過股權、債權等方式投入PPP項目,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
(二十九)做好PPP項目前期服務。各級財政、發改部門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為PPP項目發起、選擇PPP諮詢機構,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方案編制(“兩評一方案”)和選擇項目合作夥伴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選聘PPP諮詢機構開展“兩評一方案”等項目前期工作。及時補充完善項目庫,定期召開項目對接會,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清單,加強示範引導。建立PPP項目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和綠色通道,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查工作效率。
(三十)加強PPP項目政策供給。研究制定《加快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若干政策措施》。綜合實施獎勵、財政補貼、基金支持等形式,加大對PPP項目的支持力度。認真落實國家對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等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價格政策,建立靈活的價格調節機制。實行多樣化土地政策,保障PPP項目建設用地。創新符合PPP模式特點的金融服務政策,積極提供融資支持。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創新觀念,切實把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堅持短期和中長期政策並舉、治標與治本兼顧,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親自協調,分管負責同志要具體抓督促落實,抓緊制定工作方案,層層分解任務責任,從緊從快從嚴從細抓好落實,堅定信心,迎難而上,精準施策,全力以赴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本意見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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