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的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238
  • 文  號::青政[2012]52號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1/18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省委、省政府高度關注民生,把保障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自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各項政策規定,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加大資金投入,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為調節社會利益分配、幫扶社會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對低保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規範、監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最低生活保障是黨和政府為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把低保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議程,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完善程式規定,強化監督問責,不斷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總體要求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責任為主線,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基本原則是,堅持應保盡保,落實各級政府責任,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堅持公平公正,做到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堅持動態管理,強化日常管理和服務,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城鄉、區域經濟發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升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服務水平
(一)加大低保動態管理力度。要認真落實動態管理制度,強化動態管理措施。結合貫徹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對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管理服務,定期跟蹤檢查保障對象家庭變化情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同時,縣、鄉兩級要結合鄉(鎮)、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根據貧困人口和貧困程度的變化,定期對鄉(鎮)、村兩級保障面進行動態調整,確保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及時納入保障範圍,促進農村低保真正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二)規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縣級民政部門是低保審批主體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必要時可以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開展聯審聯批。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受理低保申請。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委會可以協助受理和提交低保申請,但不得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低保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調查結果進行評議。要嚴格執行以家庭為單位進行保障的政策規定,嚴禁脫離低保標準和家庭收入狀況,以其它因素為條件認定保障對象。
各地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同時要完善信息查詢機制和異議覆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三)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要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經費,建立部門聯動的信息核對平台。各地要建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工作機構。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辦法,並負責跨州(地、市)的信息查詢工作。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民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失業的城市困難民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並減免相應的費用;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五)構建多方位的監督制衡機制。縣和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問責制,完善落實誰調查、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建立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幹部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級民政部門要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金融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保障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獎優罰劣,促進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規範、有序。
(六)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各地要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完善投訴舉報核查制度。要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來信來訪工作,推行專人負責、首問負責等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訪事項或者接到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州(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門要積極向信訪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民政廳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
(七)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參與低保管理的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切實發揮好基層自治組織在城鄉低保管理中的作用,明確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在低保管理中的職責任務,健全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有效參與低保管理的機制,提高村(社區)配合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展低保管理工作的能力,著力構建政府管理與社會自治組織配合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低保管理服務體制。
三、強化工作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把低保工作列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協調發展的有效銜接,研究解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協力做好完善制度、落實政策和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
(二)夯實工作基礎。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政策和措施,健全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省民政廳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各州(地、市)、縣(市、區)設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各地應按人口數量、服務半徑和經濟發展水平綜合測算所需工作人員數量,通過人員調配、政府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等多種形式配備工作人員、加強工作力量。各級財政應綜合考慮轄區內保障人數和服務半徑等因素測算安排低保工作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尤其要對縣、鄉開展低保工作的經費予以安排保障。省財政通過建立低保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對各地低保工作經費進行考評獎補,具體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各級政府要加強低保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定期對基層低保管理人員,特別是鄉(鎮)、街道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思想教育,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水平和業務素質,促進城鄉低保步入精確化、精細化管理軌道。
(三)強化責任追究。各地要建立低保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由政府牽頭,定期組織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加大審核、審批、資金髮放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查處力度,對於低保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的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取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在規範低保工作方面探索積累的經驗和做法,通過典型引路,推動工作。進一步加強低保政策宣傳工作,廣泛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媒體,宣傳城鄉低保制度的重大意義和有關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式,增強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擴大社會的參與度,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城鄉低保制度建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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