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3年10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13〕42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各市、縣(區)政府要根據當地情況,制訂並向社會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標準體系。
戶籍條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根據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如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居住超過6個月、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可作為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戶籍條件。
家庭收入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取得的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和評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具體辦法,逐步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收入的據實核算。
家庭財產條件。家庭財產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即: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房屋、機動車輛、船舶以及大型農機具及其他財產。對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人均超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擁有商業門面、店鋪的;擁有註冊企業、公司的;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等,不得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科學制訂保障標準。省民政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係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適時調整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限定標準,報省政府審定。各市、縣(區)也要根據當地實際,按照省、市確定的最低限定標準,研究制訂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
實行分類施保政策。對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三無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兒童、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單親家庭中未成年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哺乳期婦女等重點救助對象,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定比例增發救助金。
(三)規範審核審批程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民眾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審核審批程式。
規範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名義書面提出,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低收入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與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主動如實聲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單獨登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規範審核評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要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等信息認真核對,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辦法,規範評議程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和參加人員,不得按指標或比例直接投票確定保障對象。申請人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應再次調查核實。
嚴把審批關口。縣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應全面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應全部入戶調查。嚴禁不經調查核實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直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公開透明。
規範公示程式。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進一步規範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時限等。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要設定固定公示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的結果。縣級民政部門要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狀況、領取金額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長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和異議覆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
規範發放程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按月(農村可按季)社會化發放,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與代發金融機構共同組織實施,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民政部門負責制定發放清單,財政部門負責發放清單的審核並及時足額劃撥低保資金,代發金融機構負責按照發放清單將低保金劃入低保家庭個人低保存摺(卡)。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憑存摺(卡)領取,因智力、身體等原因確需委託他人領取的,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式和手續。
(四)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要儘快制定出台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加快建設省、市、縣三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證認定。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到2015年末,全省要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五)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及時掌握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變化,及時將不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退出保障範圍,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六)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要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支出型、急難型貧困和貧困新居民家庭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市、縣(區)財政可在本級財政列支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按照10%的比例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各市、縣(區)政府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慈善救助等專項救助範圍。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機制,加大對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鼓勵他們積極就業。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失業的城市困難民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經扶貧部門認定為扶貧對象的,享受相應的扶貧開發政策,有轉移就業或創業願望的農村勞動年齡內人員,各地有關部門要優先落實免費就業創業培訓、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對實現就業或接受扶貧開發項目取得收入尚不穩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給予6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的可按原政策給予12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礎上可適度延長。
二、強化工作保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一)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要充實和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縣(區)民政部門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原則上不少於5人,50萬人以上的縣(區)每增加10萬人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從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按1萬人1名工作人員配備,每增加1萬人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在不新增人員編制的前提下,通過內部調劑解決。各市、縣(區)政府都要根據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數量、入戶調查核查工作半徑和服務時效等因素,整合工作機構和編制資源,通過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等多種渠道來滿足縣(區)入戶抽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所需工作力量。
(二)加強經費保障。各地要不斷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市、縣(區)財政要按分別不低於上年度可用財力的2%和1%安排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分別不低於上年度可用財力的1%安排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省財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重點向保障任務重和財政困難地區傾斜。
市、縣(區)財政部門要保障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可在本級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按3%-5%的比例列支工作經費,並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縣(區)按比例列支工作經費後仍有缺口的,由市級在列支的工作經費中給予補助。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縣(區)給予適當補助。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審核審批、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為重點,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手機、網路等傳媒,多層次、全方位地加大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措施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努力營造廣大民眾關注、關心、支持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管理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科學的考評體系。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健全社會救助協調機制,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社會救助和保障政策的協調發展,加快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信息共享問題。
(二)落實管理責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縣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批和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工作。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備案制度,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要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主動接受媒體和社會監督,對民眾舉報和媒體曝光的問題,要逐一核查,並及時反饋核查結果。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實行責任追究。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查處力度,及時追回已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要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