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內容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和改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自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來,我省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加大資金投入,適時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有效保障了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促進了社會公平、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規範、監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因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按照應保盡保、應退即退、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強化能力建設和保障條件落實,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切實維護困難民眾的權益。
二、規範管理,進一步促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一)規範對象認定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應持有當地常住居民戶口,且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財產符合當地認定標準,才能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省民政廳要研究制定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的貨幣化指導標準和其他實物財產的條件,明確對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規定。各市(地)、縣(市)要依據相關政策,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二)規範保障標準制定。省政府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困難民眾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不低於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確定全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市(地)、縣(市)應按照不低於省政府確定的標準或增長幅度,對本行政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差額救助和分類救助,根據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核定救助標準。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給予重點救助,在全面落實基本救助政策情況下,生活仍然有困難的要加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加發比例由市(地)或縣(市)自行確定。各地要完善和落實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三)規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1.申請。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要提供本人簽字確認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承諾書。
2.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市(地)、縣(市)民政部門對申請救助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核查符合規定條件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3.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村(居)民代表或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並形成評議意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要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全面審查,按照不低於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50%的比例入戶抽查。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參與聯審聯批,確保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審核、審批的所有材料要立卷建檔,並實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二級建檔,從登記、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到審批、發放證折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5.公示。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和嚴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城鎮社會救助服務大廳、鄉鎮公共服務中心、村(居)委員會要分別設定統一的固定公示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申請對象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進行公示,並確保公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縣級民政部門應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的姓名、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內容在其居住地進行長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不斷完善異議覆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示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內容。
6.發放。各地要全面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名冊和擬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清單,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賬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月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按月或按季度發放。
三、完善機制,進一步推動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機制
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管理服務,定期跟蹤保障對象家庭變化情況,形成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縣級民政部門通過系統或手工核對方式,至少每年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一次核對;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並根據報告情況分類,定期開展核查,將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保障範圍。
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上報和核查結果,及時作出停發、增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二)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辦法的基礎上,要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
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委託授權,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登記、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廳要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跨部門信息核對和查詢辦法,並負責跨市(地)的信息核對查詢工作。力爭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較為健全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三)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管機制
各級政府要定期組織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開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違法違紀情況發生;市(地)、縣(市)民政部門要完善內部監察職能,配備專職監察工作人員,負責本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監察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媒體發現曝光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實行“一站式”服務工作機制
各鄉鎮公共服務中心要設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視窗;縣(市)要建立城市社會救助“一站式”服務大廳或在行政審批大廳設定“一站式”受理服務視窗,城鎮貧困居民可以直接在大廳申報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救助項目;市(地)可結合實際,在區或街道辦事處建立社會救助“一站式”服務大廳或在行政審批大廳設定“一站式”受理服務視窗,形成覆蓋城鄉,集救助受理、審核審批、公開公示等功能為一體的“一站式”服務新模式。
(五)健全信訪投訴舉報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要以市(地)為單位設定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要切實加強來信來訪工作,推行專人負責、首問負責等制度。
各級政府及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訪事項之日起60日內辦結;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收到覆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門要積極向信訪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省民政廳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有效銜接機制。
各地要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
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落實臨時救助政策,有效解決低收入民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與慈善事業的有效銜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通過項目扶持、失業登記、技能培訓、就業推薦等多種措施,切實幫助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現就業;
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失業的城市困難民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四、強化保障,確保各項政策有效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與民生事業相關的工作考評體系;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社會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提升工作能力
省直有關部門要統一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各地要參照全省機構、人員配備的有關要求,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定期對基層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員特別是鄉(鎮)、街道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思想教育,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水平和業務素質,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設,促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步入精確化、精細化管理軌道。
(三)落實工作責任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縣級民政部門要嚴格規範管理,科學、準確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審批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補差水平、經費投入、制度建設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組織開展對各市(地)、縣(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績效考評。
(四)提供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省撥付資金要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時,省財政廳要會同省民政廳研究制定“以獎代補”的辦法和措施,對工作績效突出的給予獎勵。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綜合考慮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等因素予以足額安排。省級財政通過均衡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予以統籌考慮。
(五)搞好政策宣傳
各地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在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探索積累的經驗和做法,通過典型引路推動工作。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工作,廣泛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宣傳有關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式,增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擴大社會的參與度,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良好氛圍。
(六)強化責任追究
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加大審核、審批、資金髮放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查處力度,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有關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同時,各地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嚴格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對無理取鬧、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依法採取相關處罰措施。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並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