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是南平市人民政府為了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近年來,我市各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在原有基礎上均有較大幅度提高。為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經研究,決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南平市本級和延平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每人每月160元提高至210元。
二、邵武、武夷山、建甌、順昌、浦城、光澤、政和等7縣(市)的現行城市低保標準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例未達到省政府的要求,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閩政〔2006〕46號)精神,及時調整城市低保標準,調整後的城市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不得低於33%。建陽市和松谿縣目前城市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仍符合省政府的最低要求,是否提標自定。
三、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相關工作,將提標所需資金足額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