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2002-04-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經市政府第96次市長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從2002年3月1日起調整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原來的月人均200元調整為220元;
二、“三無”對象、單身人員、70歲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對象所享受的標準,仍按市政府[2001]60號檔案規定執行;
三、從3月1日起,城鎮居民中持殘疾證的低保對象其本人的低保標準,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
四、調整後的低保資金渠道以及市、區財政負擔比例,仍按市政府[2001]60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各市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