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補助水平的通知,適當提高低保補助水平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著力提高城鄉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舉措。全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我市城鄉居民低保標準調整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補助水平的通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檔案號:成府發〔2007〕1號
- 關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成府發〔2007〕1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確保城鄉居民低保標準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適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6〕99號)和省政府《關於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補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號)精神,結合成都實際,現將我市調整城鄉居民低保標準,提高補助水平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城鄉居民低保工作的領導
適當提高低保補助水平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著力提高城鄉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舉措。全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我市城鄉居民低保標準調整到位。
二、進一步加強對城鄉居民低保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各區(市)縣要依據有關規定,切實規範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程式,堅持民主評議,嚴格執行“三榜公示”規定,廣泛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
要完善和規範分類施保。對低保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對有殘疾、年老、重病等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及學齡兒童的低保家庭,要予以重點照顧;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單親家庭、鰥寡孤獨、體弱多病者要給予適當照顧;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加強救助與就業和再就業服務的合理銜接,完善有關辦法和措施,激勵、引導、扶持低保對象通過就業脫貧。
要進一步加強對城鄉居民低保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形成“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運行機制,切實鞏固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成果。
要創新工作方式,充分發揮救助體系信息平台的技術支撐作用,儘快實現網上申報、審核、審批、發放等救助業務的信息化操作,提高效率,規範服務,方便民眾。
三、科學合理確定低保水平,適當提高低保標準
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物價上漲指數、最低工資調整和失業保險金變化調整等因素,適當調整低保標準,提高補助水平。按照既保證貧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又有利於調動低保對象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積極性的原則,使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之間保持適當的差距,形成合理配套、相互銜接的標準體系。根據我市實際,從2006年11月1日起,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高新區城市居民低保標準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230元,其他區(市)縣城市居民低保標準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於175元。城市居民低保標準調整後,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高新區城市居民低保補助水平,應在2005年人均補助水平的基礎上按每月不低於20元的額度增加,其他區(市)縣城市居民低保補助水平,應在2005年人均補助水平的基礎上按每月不低於15元的額度增加。
全市農村居民低保標準從2006年11月1日起,由年人均補助水平不低於200元調整到不低於260元。
四、切實加強低保資金管理,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繼續加大城鄉低保資金投入,做好資金預算安排,確保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要管好用好低保資金。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低保資金的監督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對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要及時匯總、統計、監督,決不允許出現擠占、挪用、截流等違法違紀行為,確保低保資金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