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生活補助和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生活補助和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是成都市人民政府2011年發布的地方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社〔2011〕34號)規定,為切實保障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本生活,經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向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發放生活補助,並從2011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生活補助
2011年1-7月,對全市當月登記在冊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每人每月15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每人每月12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2011年8月1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後,生活補助停止發放。
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提高到330元;其餘區(市)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不低於10%。
三、提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到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標準的65%。
四、資金來源
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需資金除國家安排外,由市、區(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五、有關要求
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發放生活補助,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逐步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加物價補貼的綜合保障工作機制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提高我市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舉措。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落實,確保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發放生活補助和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工作於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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