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而出台的岳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 類型:實施辦法
  • 隸屬:岳陽市
  • 目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制度,規範城鄉低保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的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資金管理與發放、日常管理及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鄉低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城鄉低保標準,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政府相關規定的困難家庭,由政府給予生活補助的制度。
第四條城鄉低保實行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鄉低保資金。
監察、價格、統計、公安、人社、房地產、住建、金融、稅務、工商、教育、殘聯、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鄉低保的有關工作。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鄉低保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科學制定城鄉低保標準,建立健全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市轄各區的城鄉低保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後公布執行。縣市的城鄉低保標準,由縣級政府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對困難家庭發給城鄉低保金是城鄉低保生活補助的主要形式。同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可以採取其他措施對城鄉低保戶進行生活補助。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核定城鄉低保戶享受城鄉低保金標準: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鄉“三無人員”,批准其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對於集中供養的城鄉“三無人員”,在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後,當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救助金額。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鄉低保戶,批准其按照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城鄉低保金的發放應根據城鄉低保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變動情況,適時停發、減發或者增發。
第七條城鄉低保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二)屬地管理;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誠信申報,信息核對;
(五)分類施保,動態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八條 困難家庭申請享受城鄉低保救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當地常住城鄉居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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