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城鄉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部門職責
  • 第三章 :低保標準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部門職責,第三章 低保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戶籍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城鄉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四條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勵勞動自救;
(二)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四)政府保障與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相結合;
(五)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第五條 低保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和實施全市低保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市民政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低保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市民政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市低保相關政策;
(二)按時向市財政部門編報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級負擔的年度預算,會同財政部門下撥低保救助金;
(三)對各鎮(街)的低保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對低保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負責全市低保對象的備案和低保工作的報表統計;
(六)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第七條 鎮(街)民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的低保審批工作;
(二)按時編報本級低保救助金的年度預算,會同財政部門發放低保救助金;
(三)查處低保對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四)對村(居)委會的低保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本轄區低保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第八條 村(居)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村(居)民的低保申請,組織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生活困難情況進行調查初審;
(二)在村(居)務公布欄對低保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公示;
(三)負責對低保對象的定期核實;
(四)協助調查騙取、冒領低保金的違規行為,並負責追回騙取、冒領的低保金;
(五)負責本轄區低保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低保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第九條 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民政部門制定低保標準;
(二)負責落實和檢查本級低保救助金的預算和籌集;
(三)對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低保救助金的預算進行審核,按用款計畫保證撥付;
(四)會同民政部門按時將低保救助金通過銀行撥付到低保對象個人帳戶;
(五)檢查、監督低保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低保救助金財務制度。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法定勞動年齡內並具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援助服務;
(二)配合民政部門做好低保對象就業服務工作和提供低保對象的就業登記情況。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審核低保申請人和低保對象計畫生育情況。
第十二條 農業部門對有一定生產自救能力的農村低保對象,優先給予生產項目扶持,幫助其發展生產。
第十三條 監察、審計部門對低保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供排水、供電、供氣、電信、廣播電視、殯葬等其他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低保家庭和低保對象相關費用給予減免等優惠。
第十五條 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社保、房管、東莞調查隊、物價、公積金管理、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和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低保工作,為民政部門提供所需信息資料,協助民政部門解決低保制度執行中的重要問題。

第三章 低保標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低保標準,是指政府為幫助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社會成員而制定的社會救助標準。
第十七條 根據本市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在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財政增長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東莞調查隊、市物價等部門根據上年度全市城鄉居民收入情況以及市、鎮(街)財政承受能力,適時對低保標準作出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四章 低保對象和低保家庭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低保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並納入低保救助的城鄉居民。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城鄉居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城鄉居民;
(三)在職和下(待)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城鄉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城鄉居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納入低保救助的家庭為低保家庭。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員。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六)市、鎮(街)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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