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暫行)辦法

《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暫行)辦法》是1997年12月5日發布的暫行方法,目的是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暫行)辦法
  • 時間:1997年12月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湘政發〔1997〕42號1997年12月5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推進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近年來,各地陸續開展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但發展還不平衡。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生活困難問題,改革和完善傳統社會救濟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是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抓緊做好這項工作。1998年底以前,已建立這項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這項制度的地級市要抓緊建立;1999年底以前,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要建立起這項制度。
二、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範圍和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含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人員),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三是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各地要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勞動、工會等部門制定,經當地政府審核、報上一級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同時注意與職工最低工資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等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除對第一類保障對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救濟外,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進行補助。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各地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其撫恤金等不以家庭收入計算。原社會救濟對象享受的救濟標準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準發放。
三、分級負責,認真落實保障資金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科目,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和社會監督。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按季度劃撥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月發放到各街道辦事處,再由街道辦事處通過居民委員會或單位發放到保障對象手中。年終要編制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已實施這項制度的城市,凡保障資金採取由財政和保障對象所在單位共同負擔辦法的,從1998年1月起要逐步過渡到由財政負擔的方式上來。尚未建立這項制度的地方,今後在建立此項制度時應由財政列支。
四、調動社會力量,努力提高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保障了救濟對象的最基本生活。這一部分人面臨的困難仍然很多,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互助互濟、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活動,以及組織志願者服務隊和消費合作社,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幫互助活動,為保障對象排憂解難。各部門、各單位要千方百計保證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的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及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的發放。各級政府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教育、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自謀職業、自食其力,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人事、勞動部門要對符合就業條件的保障對象優先安排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保障對象,工商部門要優先發放營業執照,適當減免工商管理費。教育部門對保障對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減免雜費20%。宣傳部門要廣泛宣傳助人為樂、扶貧濟困的好人好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制定有關優惠政策,盡力幫助保障對象,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
五、加強領導,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新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意義重大。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並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省政府已決定成立以常務副省長任組長,主管民政和主管工業的副省長為副組長,民政、財政、計畫、經貿、勞動、人事、統計、物價、公安、工會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抓好這項工作。
民政部門是具體組織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部門,要加強管理,周密安排,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落實保障資金,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有效、合理使用。計畫、經貿、勞動、工會、人事、公安、統計、物價等有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此項工作。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城關鎮)和居委會是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層組織,工作量相當大,且是一項動態的經常性工作,需要準確掌握已列入和應列入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及時按程式進行保障對象的變更。各級政府要關心和解決他們的工作困難,城市街道辦事處(城關鎮)應有專(兼)職人員從事此項工作,力量不足的由當地政府在總編制內調劑解決,同時要增設、增加專項工作經費,為其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
鑒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包括其他鄉鎮中的非農業人口,為完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各地應繼續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1996〕54號檔案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附屬檔案: 《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精神,為保障我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範圍包括:地級市的城市市區;縣級市的城區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
第三條 保障對象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含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人員),主要包括以下3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扶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費用、物價指數、職工最低工資等因素綜合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分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低標準起步,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適時調整,逐步提高。
第五條 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含家庭成員各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補貼及其他收入;無固定職業人員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的所有合法收入;家庭成員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獎學會、生活津貼及勤工儉學等收入;家庭成員接受親屬的贍養費、撫養費及其他資助收入;社會救濟對象及失業職工領取的各種救濟金、保險金,家庭成員的存款、股金、債券等。(優撫對象按國家政策享受的各種補助、撫恤金等不應計算為收入。)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也可享受救濟。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介紹,造成收入低於保障標準的,或家庭生活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救濟。
第七條 保障對象的審批程式。無單位的居民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申請,有單位的職工向本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家庭各成員收入狀況證明,由居委會或單位對家庭成員和實際收入情況分項核實,予以張榜公布,並上報街道辦事處(城關鎮)審批;街道辦事處(城關鎮)審批後二榜公布,同時報縣(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核准,再次由居委會或單位張榜公布。
第八條 對符合保障的對象,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城關鎮)和居委會至少每半年核定一次。領取保障金滿一年,需繼續救濟的,應重新申請。臨時申請保障的,須按月申請核定。
第九條 保障資金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人員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核定差額補貼資金,並列入當地財政預算,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民政部門分別逐級上報,經審核後,由財政結算;地級市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擔;縣級市由市(縣)、鎮兩級財政共同負擔,具體負責比例由市(縣)政府確定。
市承擔的保障資金由市民政局根據各區實際需要核准後報市財政局審核,由市財政局將保障資金劃撥到各區財政局。
縣(區)承擔的保障資金和市下撥的保障資金,由縣(區)財政局按季劃撥到縣(區)民政局。各縣(區)民政局根據各街道(城關鎮)實際需要資金額,按月撥付到各街道辦事處(城關鎮)。
保障資金實行全年統一結算,資金餘額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 保障金的計算方法:月實發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家庭人口數-家庭月總收入。
第十二條 保障金的發放由街道辦事處(城關鎮)統一組織。保障對象每月憑一簿二證(戶口簿、身份證、領取證)按時領取。集中供養的保障金由所在供養單位統一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應如實反映家庭成員經濟收入的變化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和冒領。違者一經查出,立即取消保障,責令其退回已領的保障金,並視情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建檔制度,對保障對象要進行造冊、登記、分類管理,搞好統計年報。
第十五條 保障資金實行專戶、專款、專用。各級民政、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對保障金的使用進行嚴格監督與審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障金的審批實行市、縣(區)、街道辦事處(城關鎮)、居委會或單位三級負責制。各審核單位要高度負責,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細緻工作,嚴格審批把關,確保保障金髮放到保障對象。
第十七條 保障金的發放,要堅持平等、公開、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金額公開。自覺接受審計,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八條 各市、縣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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