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2008年7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通過時間:2008年7月25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0月1日
修訂的條例,人大公告,條例全文,2008版,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相關報導二,相關新聞,
修訂的條例
人大公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6〕第13號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已於2016年3月31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3月31日
條例全文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008年7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1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障標準與保障對象
第三章申請及保障金髮放
第四章保障對象的權利義務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堅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應保盡保與引導就業相結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體系和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保障工作經費。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審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民眾評議、張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調查核實、民眾評議、張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第六條財政、教育、城鄉建設、農業、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文化、衛生計生、審計、稅務、統計、扶貧、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編制本級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年度計畫,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後,報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屬於社會救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由民政部門負責接收,交同級財政部門,用於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章保障標準與保障對象
第九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並隨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變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價指數變動每年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計算,其具體標準應當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市級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戶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應當結合消費支出狀況綜合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本條例所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公安部門制發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核定,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未婚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家庭生活確有困難、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以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第十二條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請前一個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內家庭貨幣和實物的總收入(扣除直接生產經營成本)除以十二個月,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
第十三條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三章申請及保障金髮放
第十四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申請確有困難的,應當主動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材料;
(二)家庭消費支出狀況的有關材料;
(三)民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如實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農村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實行集中受理的,應當公布集中受理時間。
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十八條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信息核查、信函索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二)調查核實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進行民眾評議。民眾評議爭議較大的,應當重新調查核實。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核實、民眾評議的結果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或者社區公示七日。公示結束後,將初審意見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調查核實。重新調查核實的結果應當告知提出異議的人,並在申請人所在村或者社區公示三日。公示結束後,將初審意見和重新調查核實情況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後,應當進行入戶抽查,及時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確定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說明理由。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名單、保障金額等信息長期公示,但是,不得公開與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手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
辦結時限不包括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民眾評議和公示期限。
第二十條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
第二十一條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市人民政府確定給予重點救助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高其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准的當月起,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最低生活保障金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不得直接抵扣貸款、欠款等款項,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項。
第四章保障對象的權利義務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持有效的證明檔案,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條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業: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登記實現就業的,可以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二)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符合就業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並免收相關費用;
(三)對有一定生產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扶貧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給予生產項目扶持,幫助其發展生產。
第二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居住在城鎮的居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處於無業狀態的,應當到居住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參加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和職業技能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二)居住在農村地區的居民,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從事生產勞動;
(三)接受並配合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
(四)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不得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定期核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家庭收入基本無變化的,每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和收入狀況相對穩定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但處於無業狀態的,原則上城市每月核查一次,農村地區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配合。
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依據。
第二十八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消費支出狀況發生變化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可以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
(三)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對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消費支出等情況進行核查的;
(四)主動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第三十條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公開。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人數和保障金支付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分級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統計台賬,執行統計報表制度。
第三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幹部的近親屬,申請或者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登記,並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行入戶核查。
第三十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
對被舉報的採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拒絕、阻礙居民依法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等行為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舉報屬實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材料齊備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審批手續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公示的;
(四)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的;
(五)收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物的;
(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七)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居民個人隱私和信息,造成後果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發生變化,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而不告知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決定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責令其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節嚴重的,處非法獲取的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應當為申請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證明而不出具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對相關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侮辱、毆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或者不聽勸阻,無理取鬧,干擾、破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版
〔2008〕第13號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已於2008年7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7月25日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規範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務院出台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以下簡稱國發45號檔案),民政部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調整和細化了低保的申請審批、調查核實、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市政府、市民政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也出台了相應的配套檔案。為與上位法和國家的規定保持一致,並將實踐中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我市低保工作,修訂《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顯得十分必要。
二、立法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有關立法計畫,市民政局於2015年7月形成《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正式上報市政府。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在立法前期提前介入,全程參與,與市民政局深入區縣和鄉鎮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區縣相關部門、街道和社區幹部的意見,並徵求了市級相關部門、區縣政府以及市人大、市政協、法律專家的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文稿進行了反覆的研究、修改,形成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本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條。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統籌
最近,我市出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5]5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按照統一城鄉戶口登記要求,逐步取消與戶口性質掛鈎的政策標準設定,……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制度體系”。由於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目前我市還無法將城市和農村低保的標準進行統一。根據《實施意見》精神,草案淡化了城市和農村低保的區別,並將城市和農村低保的最高限額、計算方式、發放時間、核查周期等規定進行了統一,僅在就業扶持方式和低保對象的義務方面作了區別規定。(第九、十二、二十二條)
(二)關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發45號檔案的規定,草案結合我市低保工作的現行做法,對低保對象的認定條件作了修改和細化:一是明確了保障對象必須是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家庭;二是為更加準確的了解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增加了結合消費支出狀況進行綜合認定的規定;三是為照顧特殊困難群體,將已成年且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新增加納入可分戶計算的範圍,並根據《婚姻法》的精神,明確了分戶計算的對象;四是將農村家庭人均收入的計算方式由按年度計算調整為按月計算,與城市低保的計算方式一致;五是對家庭財產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第十條至十三條)
(三)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
現行條例規定,低保申請人只能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由村(居)委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民主評議。鑒於村(居)委會為民眾自治組織,不具備行政管理職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發45號檔案的規定,草案對低保工作中區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會的職責作了調整:一是低保申請調整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受理,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二是將調查核實、組織民眾評議和公示的主體調整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三是增加了區縣民政部門入戶抽查的職責。此外,草案還對申請材料、受理時間、民眾評議、信息公示等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第十四至十九條)
(四)關於保障對象的權利義務和監督管理
針對在社會上反映強烈的一些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益性勞動、多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不配合核查工作等問題,為保障低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續性,草案對低保對象的義務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並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低保工作的監督管理,國發45號檔案新增了定期核查和低保工作人員近親屬備案制度的規定。草案結合實際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對定期核查的對象和頻次作了分類細化,對核查結果的運用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幹部的近親屬備案制度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納入常委會今年立法計畫後,我委高度重視,提前介入了條例修訂草案的調研、論證工作:一是全程參與了條例修訂草案的前期調研、文本起草、草案論證等工作;二是條例修訂草案進入市政府審議環節後,我委於10月30日到大足區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了永川區、大足區、榮昌區人大常委會及大足區民政局、部分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對條例修訂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三是11月4日召開立法論證會,聽取基層市人大代表及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北碚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四是將條例修訂草案印發全市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11月19日,市四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二次全體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規範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全國低保工作的不斷推進,國務院先後出台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低保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對低保的申請審批、調查核實、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作了調整和細化,現行條例部分內容已與國家法規政策規定不一致,有必要進行修訂。2012年立法後評估與2013年地方性法規清理報告指出條例存在低保審批權責、低保對象權利不夠明確等適當性問題和部分條款已經過時的時效性問題,建議適時修訂。同時,我市低保工作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條例已經難以適應,亟需通過修訂予以解決。
二、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基本評價
條例修訂草案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低保工作的意見》,並結合我市實際,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一是淡化了城市和農村低保的區別,將城市和農村低保的最高限額、計算方式、發放時間、核查周期等規定進行了統一;二是規範了低保的申請和審批程式,將受理申請主體由村(居)委會調整到鄉鎮(街道),並細化了申請材料、受理時間、民眾評議、信息公示等內容;三是對低保對象的認定進行了完善,增加了結合消費支出狀況進行綜合認定的規定,完善了農村家庭收入的計算方式,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和分戶計算的認定進行了細化;四是調整了低保發放方式,取消農村低保按年發放規定,統一到按月發放,取消了鄉鎮代發的方式,採取金融機構集中支付;五是細化了低保對象的權利義務和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常委會審議。
三、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具體意見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
條例修訂草案淡化了城鄉劃分,統一了城市和農村低保的最高限額、計算方式、發放時間、核查周期,將文本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表述一致修改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樣修改,一是因為戶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提法,統稱為居民;二是順應了逐步取消與戶口性質掛鈎的低保政策標準設定,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制度體系的低保工作發展趨勢,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了使條例的名稱與文本內容相一致,因此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重慶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二)關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鑒於村(居)委會為民眾自治組織,不具備行政管理職能,且在低保工作中容易發生違規行為,條例修訂草案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對低保工作中區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會的職責作了調整,將低保申請、調查核實、組織民眾評議和公示的主體調整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但在我委調研過程中,部分基層同志反映,條例修訂草案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的規定過於籠統,條例修訂後仍有大量工作可能被下派到村(居)委會落實。為確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切實承擔其法定職責,建議條例修訂草案在第四條政府職責中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予以明確規定。
(三)關於目標管理考核
條例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條例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其理由是目前的工作中已將低保工作納入了目標管理考核。我委認為,最低生活保障關係民生,關係最弱勢群體切身利益,將低保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作為法定製度,可促進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嚴格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項制度應該長期予以堅持並保持穩定,因此建議保留該條款。
(四)關於低保失信行為的責任
在以往低保工作中,時常出現申請人申報不實、相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等等問題,社會公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因此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增加建立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將騙保行為納入社會徵信系統,同時明確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在信息核對、證明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五)關於可操作性
條例修訂草案中部分內容和規定過於籠統,實際工作中不便操作,建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細化:
1.建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細化條例修訂草案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概念;
2.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三款“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修改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倍以內的”;
3.建議將第十五條第三項“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予以明確,以防止政府職能部門濫用職權,增加申請人負擔;
4.建議將對第十八條規定的低保辦理程式各個環節需要的時限進行細化,以防止低保辦理工作久拖不決等情況的出現;
5.條例修訂草案對低保的申請和審批程式做了規定,但對於受理程式,僅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建議予以細化,增加出具受理申請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要補正的材料、設定便民服務視窗等內容;
6.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處於無業狀態的低保對象,應當參加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和職業技能培訓,建議對參加社區服務勞動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次數和時間予以量化,同時對不適宜參加社區服務勞動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情形予以明確。
此外,關於條例修訂草案文字,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建議在審議中一併研究,不再贅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條例》明確鼓勵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就業、參加生產勞動。規定: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就業扶持;②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符合就業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並免收相關費用;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申辦個體經營的,應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減免相關費用;④對有一定生產自救能力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扶貧部門優先給予生產項目扶持,幫助其發展生產;⑤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勞動保障部門和農業部門優先安排勞務輸出。
《條例》明確了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一是對從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解聘,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其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為申請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三是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節嚴重的,處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侮辱、毆打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不聽勸阻,無理取鬧,干擾、破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了對低保工作的監督管理。規定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對被舉報的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拒絕、阻礙城鄉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行為應當及時進行查處。舉報屬實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同時,《條例》還對低保申請、審批程式,公示內容、公示期等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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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已獲得人大通過,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條例規定低保標準為農村居民每人每月230元,城市居民每人每月420元,農村低保將按月發放,並統一由金融機構代發。
在財產認定方面,新條例明確家庭財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除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外的機動車輛、船舶,房屋,債權,其他財產等五項,並新增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況、財產情況應當結合消費支出狀況綜合認定的規定。同時,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也進行了明確界定,條例所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婚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條例完善了對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並將低保對象分為三種不同情形進行定期核查,規定相關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確保其信息狀況準確無誤。
同時,條例還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告知的,將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並責令其退回非法獲取的金額,情節嚴重的還將除以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報導二
記者11月18日從市民政局獲悉,為進一步強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促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潔高效。近日,我市出台《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為開展低保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對象範圍,包括市級相關部門責任人、各區縣(自治縣)和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村(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及村社區相關人員。該《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比如,民政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不力或者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出現嚴重問題,以及不及時處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最低生活保障來信來訪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追責;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及其內設機構、基層站所有關責任人員一旦發生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後不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弄虛作假或者審核不嚴、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辦理最低生活保障,不按規定開展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上報、張榜公示、備案登記等情形,將被進行責任追究;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在協助鄉鎮、街道開展低保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進行二次分配或者平均分配,或者冒領、挪用、剋扣、私分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吃拿卡要或違規收取費用的,將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辦法》還規定,公安、人力社保、國土房管、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未按規定配合民政部門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比對等工作,嚴重影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的,也要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辦法》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相關規定,從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處理三個方面明確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方式。如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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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重慶召開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重慶市人民政府提請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下稱草案),淡化了城市和農村低保的區別,並將城市和農村低保的最高限額、計算公式、發放時間、核查周期等規定進行了統一。
據了解,最近重慶市出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統一城鄉戶口登記要求,提出逐步取消與戶口性質掛鈎的政策標準設定,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制度體系。
“由於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目前我市還無法將城市和農村低保的標準進行統一。”重慶市民政局局長劉濤表示,根據《實施意見》精神,草案淡化了城市和農村低保的區別,並將城市和農村低保的最高限額、計算公式、發放時間、核查周期等規定進行了統一,僅在就業扶持方式和低保對象的義務方面作了區別規定。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根據相關規定,草案結合重慶低保工作的現行做法,對低保對象的認定條件作了修改和細化:一是明確了保障對象必須是具有重慶市戶籍的居民家庭;二是為更加準確的了解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增加了結合消費支出狀況進行綜合認定的規定;
三是為照顧特殊困難群體,將已成年且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納入可分戶計算的範圍,並根據《婚姻法》精神,明確了分戶計算的對象;四是將農村家庭人均收入的計算方式由按年度計算調整為按月計算,與城市低保的計算方式一致;五是對家庭財產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同時,鑒於村(居)委會為民眾自治組織,不具備行政管理職能,草案相應職責作了調整:一是低保申請調整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受理,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二是將調查核實、組織民眾評議和公示的主體調整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三是增加了區縣民政部門入戶抽查的職責。
為加強低保工作的監督管理,國發45號檔案新增了定期核查和低保工作人員近親屬備案制度的規定。劉濤說,草案結合實際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對定期核查的對象和頻次作了分類細化,並對核查結果的運用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幹部的近親屬備案制度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