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8年10月17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8年10月17日
  • 印發:2008年10月20日
  • 屬性:管理通知
頒布,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家庭收入計算,第三章 家庭收入計算方法,第四章 家庭人口核定,第五章 附 則,

頒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規範核算行為,切實保障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 家庭收入計算

第三條 申請對象家庭收入以貨幣形式體現,包括申請對象家庭人員的所有貨幣收入和實物折價收入。
第四條 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所得。
(二)養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撫恤金、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失業保險金、商業保險金。
(三)從政府、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四)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和農業生產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
(五)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投資收入,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繼承的遺產和接收的贈與收入。
(七)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五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義務兵退伍安置費;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
(二)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死亡後的一次性撫恤費。
(三)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補助、困難補助等。
(四)獨生子女費、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五)城鄉醫療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性救助財物。
(六)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家庭資產狀況、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能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的。
(二)申請對象家庭月水電燃料費、通訊費或物業管理服務費分別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以上的。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半年內家庭購買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為當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含)以上的。
(四)家庭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及擁有大型農機具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
(六)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有證券投資或其他較大金額交易行為的。
(八)放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九)對舉報或質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第七條 城市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一個月核定的家庭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農村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的總收入(扣除直接生產經營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
第八條 計入家庭收入的各具體項目的計算方法: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所得,按申請人提供的由用人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證明計算;不能提供證明或所提供證明低於務工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養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失業保險金、商業保險金,按申請人實際所得計算。
(三)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證實,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已參加(續)養老、醫療保險的,應扣除參(續)保人員從參(續)保之月至達到法定領取養老保險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按以個人身份參保當年的繳費標準計算),以及其家庭實際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災支出等必要開支後(不能提供支付證明的不予扣除),結餘部份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算該成員收入,計完為止。
(四)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同行業收入情況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的申請對象家庭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按當地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的一般收入情況計算。
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據實計算。
(五)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按租賃、轉讓或變賣協定(契約、票據)計算;不能提供租賃、轉讓或變賣協定(契約、票據)或租賃、轉讓、變賣協定(契約、票據)價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租賃、轉讓或變賣價格計算;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贍養、撫養、扶養收入的計算,有裁決、判決、協定的,按照裁決、判決、協定計算;協定對財產分割和贍養、撫養、扶養負擔明顯不合理的,按第六條第八款處理。沒有裁決、判決、協定的,可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月總收入的20% 30%計算;實際得到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得到的數額計算。繼承和接受贈與收入按實際所得計算。

第四章 家庭人口核定

第九條 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公安部門制發的《重慶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核定,具體為申請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家庭人員。
第十條 申請對象家庭人口核定的特殊規定:
(一)在校就讀的學生,納入其家庭人口計算。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納入其申報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計算。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的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民政 社會保障 收入 核算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0月20日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