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8〕14號
  • 發文時間::2008年1月17日
  • 執行日期:2008-1-17
  • 生效日期:2008-1-17
政策要求,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風險抵押金的存儲,第三章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第四章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第五章 附 則,

政策要求

渝辦發〔2008〕1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之前與本辦法相牴觸的相關規章同時廢止。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保證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5〕918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369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5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存儲標準,將本企業資金統一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設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包括二級法人)。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以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為繳存風險抵押金單位。
第四條 我市各級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的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機構、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負責協助督促企業按規定繳存風險抵押金。
風險抵押金由市安監局、市財政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市安監局通過確定風險抵押金存儲代理銀行,企業在指定的代理銀行開設專戶並存儲風險抵押金,同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六條 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按以下標準核定:
(一)煤礦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按煤礦核定生產能力等級核定:
1.3萬噸(含3萬噸)以下存儲60萬元;
2.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存儲150萬元;
3.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存儲250萬元;
4.15萬噸以上,以25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
單個煤礦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增加存儲。
(二)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按企業規模核定:
1.小型企業存儲金額為30萬元;
2.中型企業存儲金額為105萬元;
3.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160萬元;
4.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210萬元。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安監局和市財政局負責核定中央在渝企業、市屬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和財政局負責核定本行政區域內其他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
第八條 風險抵押金核定和存儲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企業規模和生產能力的有效證明。
(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第六條的標準核定其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出具《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書》。核定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由企業到代理銀行辦理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儲手續。
(三)代理銀行辦理完存儲手續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風險抵押金存儲企業名稱、開戶銀行名稱、專戶賬號、存儲金額等情況及時反饋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並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企業風險抵押金數額,並出具《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書》及時告知企業,由企業在恢復正常生產1個月內,到代理銀行辦理補存手續。
第十條 風險抵押金的所有權和利息收益歸企業所有。
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第十一條 本市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和交通運輸的外地企業,在企業註冊地已按規定繳存風險抵押金並能出示有效證明的,一年以內不再另外存儲風險抵押金;一年以上的應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足額繳存風險抵押金。

第三章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 企業風險抵押金使用範圍為:
(一)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等費用支出;
(二)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傷亡賠償、撫恤、救治、事故調查、鑑定等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支付申請表》,經現場救援、事故調查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市安監局和市財政局批准後,出具《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
(二)由代理銀行按照《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批准的支付金額和支付方式支付資金。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資金: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後逃逸的;
(二)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
第十五條 代理銀行應建立應急工作機制,在接到支付通知書後24小時內,將資金直接劃轉到指定賬戶並保證現金支取,確保風險抵押金及時支付。

第四章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於下年度3月底前重新核定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並通知企業到代理銀行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七條 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應由有關部門出具書面證明,由企業填寫《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支付申請表》,並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代理銀行應辦理有關手續。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實施辦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建立風險抵押金儲存、使用、管理情況通報制度。
(一)代理銀行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風險抵押金存儲情況匯總反饋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將上年度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等情況書面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
(二)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及財政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將上年度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等情況書面報送市安監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企業超期15天未存儲或未足額存儲風險抵押金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並可以對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超期30天未按規定繳存風險抵押金的,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條 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二十一條 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區縣(自治縣)已收取的風險抵押金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收繳、存儲、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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