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四川省民政廳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辦法(試行)》。該《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四川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3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民政廳
- 公務文書:通知
通知,辦法,
通知
四川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為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工作,保證低保對象認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公正性,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體水平,根據國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四川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四川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民政廳
2013年12月10日
辦法
四川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城鄉居民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的總體情況。
第二條 城鄉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的具體工作。
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進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的具體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工作的管理,並負責跨市州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的信息查詢工作。
第四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的結果,作為衡量城鄉居民家庭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據。
第五條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員。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可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一)現役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四)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包括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和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因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它所得。
(二)家庭經營淨(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它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七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國家給予優撫對象和其他人員的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貧困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高齡老人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定期補助等。
(二)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
(三)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四)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養老、康復、托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期間暫不列入家庭收入)、低保對象實現就業必要的就業成本、殘疾人的康復成本以及其它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八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九條 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低保申請人的申請或接到村(居)民委員會受託代低保申請人轉交的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人員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機構工作人員、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以及低保協理員等組成。
第十一條 對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的調查審核,應當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入戶調查。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核實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率達到100%。調查結束後,調查核實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並由調查核實人員和申請人分別簽字。
(二)鄰里訪問。到申請人所在村(居)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調查方式。
第十二條 低保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參照其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收入的總和計算。
(一)工資性收入,參照用人單位證明認定;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參照務工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或戶籍所在地農民人均收入計算。
(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參照實際產量和當地的收購價,扣除成本後計算收入;不能確定產量的,參照當地同類區域平均產量確定。
(三)從事手工業、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的,以在當地的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收入。
(四)從事土地承包、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經營和出租出讓房產、廠礦企業以及無形資產、特許權的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契約、協定認定;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契約、協定或契約、協定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的實際價格計算。
(五)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按照協定書或調解書、判決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相關協定和法律文書的,參照相關人員的實際支付能力計算。
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視為無履行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能力。
第十三條 低保申請人的家庭財產,按照申請人所有家庭成員名下的全部實有財產認定。
(一)金融財產按照實名認定。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賬戶金額認定;股票類資產按照低保申請受理當日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的總和認定,基金按照當日淨值認定;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實際理賠認定。
(二)居住類房屋和非居住類房屋,按照《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證》的登記人認定。
(三)土地和機動車輛、船舶按照登記人認定。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低保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束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審核意見,並及時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後,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民主評議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對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審查,應當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材料審查:包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所有材料,審查率達到100%。
(二)入戶抽查:到申請人家中,實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是否與材料內容相符。入戶抽查率不得低於30%。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有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應全部入戶調查。
(三)信息比對:通過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相連的信息網路共享平台,對申請人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並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沒有建立信息網路平台的地方,應當採用部門聯審、手工比對的辦法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過審查,根據低保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依照市州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低保申請人家庭做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審查意見。
對符合條件、擬批准的低保家庭,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低保的家庭,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證,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家庭,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低保家庭重新公示。
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低保家庭,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低保申請人家庭人員的平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規定的,其家庭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低保申請人家庭人員的平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得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一)家庭金融性資產,包括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總值人均超過當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二)擁有兩套以上住房或單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積超過當地人均居住面積2倍的;
(三)家庭成員擁有生活用車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四)購買使用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進行高消費的;
(五)家庭財產無法核實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居民的。
第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的保障金額,應當按照核算與評估的申請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低保金應當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賬戶。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覆核,並根據覆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對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年覆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半年覆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季覆核一次。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低保家庭實行長期公示,並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查詢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公開低保監督諮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員會成員近親屬家庭享受低保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鄉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核算與評估;對申請享受政府其它社會救助的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