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辦發〔2014〕13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11日
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讓困難民眾及時得到救助,確保我市社會救助事業健康發展,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機構根據申請或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授權,對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消費支出方面的信息進行核查認定。核查認定結果作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審核審批社會救助對象的重要依據。
接受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的社會救助家庭簡稱核查認定對象。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財政、人力社保、國土房管、稅務、工商、通信、金融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核查認定工作。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下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中心(以下簡稱核查認定中心)、鄉鎮(街道)成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站(以下簡稱核查工作站),作為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核查認定機構),具體負責核查認定工作。
第五條 市核查認定中心負責研究制定核查認定工作制度;建設和維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受市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委託,對核查認定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比對;指導區縣(自治縣)核查認定中心開展工作。
區縣(自治縣)核查認定中心受區縣(自治縣)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託,對核查認定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比對並組織核查。
鄉鎮(街道)核查工作站在區縣(自治縣)核查認定中心指導下,對核查認定對象的家庭實際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六條核查認定機構應當按照核查認定對象所申請或獲得社會救助的類別及相關規定,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進行核查認定。
第七條核查認定工作主要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信息比對,以及運用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核查認定機構開展核查認定工作,應按下列程式辦理,並在接受核查認定委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受理委託。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核查認定中心提交委託,核查認定中心對符合規定的委託應及時受理。
(二)信息比對。核查認定中心接受委託後,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比對,獲取核查認定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相關信息。
(三)調查核實。核查認定中心可根據核查認定需要,會同或委託鄉鎮(街道)核查工作站對信息比對獲得的相關信息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四)出具報告。核查認定中心根據信息比對結果與調查核實情況,出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報告。
第九條核查認定對象對核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自行組織或通過核查認定中心進行覆核。核查認定中心應在接受覆核委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
第十條市民政局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滿足核查認定工作所需的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和信息比對等業務功能。
第十一條各部門應向核查認定中心免費提供與核查認定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有關的最新信息。
(一)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車輛、戶籍人口登記、註銷等信息。
(二)財政部門負責提供財政供養人員信息。
(三)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撫恤優待,婚姻狀況、殯葬情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登記,殘疾人在福利企業就業等信息。
(四)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提供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領取社會保險金等信息。
(五)國土房管部門負責提供房屋產權擁有、房產交易等信息。
(六)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納稅等信息。
(七)工商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等信息。
(八)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公司提供通訊費用等信息。
(九)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部門和單位依法提供金融資產信息。
(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等信息。
(十一)根據核查認定工作需要,其他部門和單位應依法向核查認定中心提供核查認定所需信息。
第十二條市核查認定中心與各部門的信息數據交換可根據各部門數據信息管理的要求,採取直接或間接聯通形式。採取直接聯通形式的,數據實時交換;採取間接聯通形式的,應明確部門間數據信息交換、反饋時限和方式等事項。
第十三條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應與其他社會救助工作信息系統,以及全市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套用平台實現銜接,整合社會救助信息及有關部門數據信息,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逐步實現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自動比對。
第十四條核查認定機構應建立嚴格統一的數據信息管理制度,保證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的安全運行。核查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在核查認定過程中獲得的核查認定對象信息保密,不得向與核查認定工作無關的組織或個人泄露。
第十五條核查認定對象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積極配合核查認定機構依法開展核查認定工作,如實提供核查認定對象有關情況,不得隱瞞和虛報。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