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精神,結合國家相關規定,切實保障城鄉低收入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有所降低,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
  • 文號:渝府發〔2011〕77號
  • 主題詞:民政、社會保障、物價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基本信息,內容,一、總體原則,二、保障對象,三、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四、資金保障,五、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重慶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
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內容

重慶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
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精神,結合國家相關規定,切實保障城鄉低收入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有所降低,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體系,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在物價上漲期間對困難民眾實施動態的價格臨時補貼,確保城鄉低收入困難群體實際生活水平不因價格上漲而降低。

二、保障對象

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及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當物價漲幅較大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擴大保障範圍,對家庭困難的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其他困難民眾給予適當的價格補貼。

三、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

(一)啟動及中止。
當全市食品類消費價格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或超過10%時,從次月起啟動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3個月回落至10%以下或已通過提高保障標準消化物價上漲影響時,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二)價格臨時補貼標準。
根據食品消費價格月度同比漲幅劃分為10%―15%、15%―20%、20%及以上三檔。當食品消費價格月度同比漲幅為10%(含)―15%時,城市、農村保障對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30元、20元;當食品消費價格月度同比漲幅為15%(含)―20%時,城市、農村保障對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40元、30元;當食品消費價格月度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20%時,城市、農村保障對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50元、40元(各檔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參見下表)。
食品類價格月度同比漲幅
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元/人?月)
城市保障對象
農村保障對象
10%(含)―15%
30
20
15%(含)―20%
40
30
20%(含)以上
50
40
(三)價格臨時補貼發放。
從啟動聯動機制的當月起,按月向在冊的保障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直至停止。

四、資金保障

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負責籌集。市財政負責籌集市屬學校家庭困難學生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困難區縣(自治縣)給予適當補助。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在編制年度資金預算時,應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因素,預算安排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確保按時發放。

五、組織實施

相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分工協作,共同落實好掛鈎聯動工作。物價部門負責關注價格上漲對低收入民眾生活的影響,及時提出啟動聯動機制的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公布實施;確定中止聯動機制的時間並報市政府備案。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預算,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位。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教育部門按其職能,密切關注低收入群體生活狀況,加強基本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組織好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統計部門負責做好食品價格指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統計工作,並及時提供價格指數、價格上漲對低收入家庭生活影響等情況。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物價局牽頭實施並負責解釋。
主題詞:民政 社會保障 物價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9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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