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江西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是為減輕物價上漲對低收入民眾生活水平的影響,保障和改善民生而制定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精神,減輕物價上漲對低收入民眾生活水平的影響,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局《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發[2010]34號)要求,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根據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情況,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適時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發放物價補貼和適當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標準,緩解物價上漲給低收入群體生活帶來的影響。
二、建立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通報制度
在現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編制測算和通報的基礎上,建立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編制測算體系,以準確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變化對低收入民眾生活的影響。各設區市分月準確測算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並及時通報。
三、補貼對象
重點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四、聯動機制的啟動條件
當地月同比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或超過3%時,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物價補貼;月同比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回落到3%以下時,即停止聯動;上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3%時,各地應及時調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也應根據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波動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在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編制啟用前,暫用同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聯動機制的依據。
五、補貼辦法和標準
啟動聯動機制發放物價補貼的當月,向補貼對象一次性補發前3個月的金額,以後按月發放,直至停止。補貼標準計算公式為:每人每月補貼額=現行低保標準(或失業保險標準)×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
啟動聯動機制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其計算公式為:調整後低保標準=現行低保標準×(1+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同比指數上漲幅度)。
城市每人每月補貼不足10元的,按10元發放;農村每人每月補貼不足5元的,按5元發放。
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上述標準的具體辦法。物價漲幅較大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大中專院校食堂、家庭困難的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其他困難民眾給予適當的物價補貼。
六、資金保障
物價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已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方,可用部分價格調節基金支付。
七、部門職責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所屬相關部門要把建立和實施聯動機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責任分工,精心組織落實;要結合當地實際,在2011年底前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
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統計調查部門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會同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啟動或停止聯動機制的意見,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綜合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聯動機制政策,督促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財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積極協調補助資金的安排落實及監督檢查。
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調整標準工作,負責提供補助對象的基礎數據和補貼資金髮放工作。
統計調查部門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要求負責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調查、測算工作。
八、施行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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