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溮河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為健全我區社會保障援助體系,維護民眾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精神和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關於建立河南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豫發改價調〔2011〕1298號)及市物價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統計局信陽調查隊《關於建立信陽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信價綜〔2011〕81號)要求,特制定《溮河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溮河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地點:信陽市
  • 類型:社會救助保障
  • 施行時間:2011年8月1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溮河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溮政〔2011〕78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健全我區社會保障援助體系,維護民眾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精神和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關於建立河南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豫發改價調〔2011〕1298號)及市物價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統計局信陽調查隊《關於建立信陽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信價綜〔2011〕81號)要求,特制定《溮河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詳細內容

一、總體原則
建立聯動機制的目的,在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體系,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並逐步得到改善。建立聯動機制總的原則是“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在建立聯動機制的同時,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各項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加快建立聯動機制,對於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推動溮河區科學發展和跨越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保障對象
聯動機制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三、聯動機制的啟動
在現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基礎上,研究編制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以準確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變化對居民基本生活的影響。
在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編制啟用前,暫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聯動機制的臨界條件。當月同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或超過4%時,區政府即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月同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回落到4%以下時,即停止聯動,暫停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4%時,可根據情況適當調整各類保障對象保障標準。提高保障標準後,即停止聯動,暫停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四、補貼辦法和標準
(一)城市低保對象和優撫對象。補貼標準,按測算8月、9月、10月每人每月均發15元。
(二)農村低保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補貼標準,按測算8月、9月、10月每人每月均發10元。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每人每月補貼額度=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現行標準的一定比例。
(四)2011年底前,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達到或仍超過4%時,繼續按照上述標準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五、資金保障
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採取多渠道籌集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本級財政、歷年資金結餘、向上級申請價格調節基金等解決。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城鄉低保資金預算時,要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因素,適當安排提高低保標準所需資金,確保按時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職責
(一)區物價辦: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各省轄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適時提請政府啟動或停止實施聯動機制。會同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將聯動機制執行情況上報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二)區財政局:負責聯動機制補貼資金的預算;負責協調補貼資金的安排落實及監督檢查。
(三)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統計、提供補貼對象的基礎數據,做好價格補貼的組織發放,並根據物價上漲形勢對年度保障標準進行調整。
(四)區統計局:按月、按年測算、編制、發布溮河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區糧食局、區商務局、區教體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局、市工商局溮河分局、市質監局溮河分局:按要求完成聯席會議研究審定的工作事項。
七、施行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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