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是海南省為進一步完善物價聯動機制,緩解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影響而對海南省物價聯動機制進行修訂完善的通知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瓊府〔2014〕22號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物價上漲特別是糧油、豬肉等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給我省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建立並逐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以下簡稱物價聯動機制),是在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其他各項救助措施的基礎上,對低收入群體實施價格臨時補貼,有利於緩解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影響,對於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委《關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82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完善物價聯動機制,決定對我省物價聯動機制進行修訂完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基本原則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要求,完善物價聯動機制,在物價上漲幅度較大期間對低收入群體實施價格臨時補貼,確保城鄉低收入群體實際生活水平不因價格上漲而降低,逐步實現各項補貼標準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
二、主要內容
(一)啟動或中止條件。
物價聯動機制啟動或中止條件:我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月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或超過3%,即啟動物價聯動機制;我省CPI月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回落到3%以內,即中止物價聯動機制。物價聯動機制的啟動或中止條件全省統一執行。
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1年以上(含1年),應按正常程式(或按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相應提高城鄉低收入群體常規保障標準;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如按正常程式(或按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提高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優撫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常規補貼標準,自提高常規補貼標準之日起,可停止發放本次價格臨時補貼;下次物價聯動機制啟動之時,即恢復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二)補貼對象。
價格臨時補貼對象: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優撫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含技校)學生。各市縣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基礎上,適當擴大補貼範圍,但不得縮小補貼範圍。
(三)補貼標準。
各市縣要按照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保證不低於物價上漲對困難民眾生活影響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市縣自行按月測算,測算方法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SCPI)。各市縣要根據國家統計局海南調查總隊提供的全省平均SCPI,以及當地的城市低保標準測算本市縣價格臨時補貼標準。
農村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優撫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含技校)學生的價格臨時補貼參照城市低保戶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執行。
(四)補貼辦法。
價格臨時補貼採取“按月計算、按季發放”的辦法。物價聯動機制啟動當月,向補貼對象一次性補發前3個月的價格臨時補貼(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除外),以後逐季(學生按學期)發放,直至聯動機制中止。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民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特別註明所發放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
(五)資金來源。
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城鄉低保和五保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分別從城鄉低保專項資金和農村五保專項資金中列支,優撫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從優撫撫恤專項資金中列支,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省屬學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含技校)學生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市縣屬學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含技校)學生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已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市縣,從價格調節基金中安排;未建立價格調節基金或價格調節基金餘額不足的市縣,由市縣財政統籌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完善協調工作機制。
落實物價補貼聯動機制事關我省經濟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確保聯動機制有效運行。省物價聯動機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職能已併入省穩定“菜籃子”價格領導小組。各市縣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相應完善現有相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領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統計調查)會商協調,推動物價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
省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物價水平變化情況,及時按要求提出啟動全省物價聯動機制的建議。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市縣落實物價聯動補貼工作的督導。
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協調本地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省政府物價聯動機制政策,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準確測算本地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確保價格臨時補貼及時準確發放到各類補貼對象手中。
(二)明確職責,分工合作。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物價聯動的日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物價聯動機制政策,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匯報執行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籌集及監督檢查,統計匯總價格臨時補貼資金髮放數據,並做好下一年度價格臨時補貼資金預算安排。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好本系統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加強相關基礎數據的收集、匯總和分析,並按要求及時向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包括基礎數據、發放人數、資金、時段及存在問題等)。
國家統計局海南調查總隊負責定期向各市縣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提供CPI和SCPI等基礎數據。
(三)加強督導,抓好落實。
完善物價聯動機制是貫徹落實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國務院的明確要求。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不因價格上漲而受到大的影響是全社會高度關注的一件大事。各市縣政府要認真落實物價聯動機制政策,加強組織領導,及時上報相關工作進展情況;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信息報送不實、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和部門要進行通報和問責。
市縣政府要充分利用本地電視、廣播、報紙等多種媒體,多方面宣傳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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