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加快推進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保障和改善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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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撫州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57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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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縣(區)低保標準法定量化政策,建立低保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嚴格按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贛民發〔2013〕9號)履行低保申請審批程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試行在居住地申請低保制度。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城鄉統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加強城鄉低保資金統籌使用,以資金效益最大化為原則,合理安排、使用低保資金,為實現城鄉低保待遇公平創造條件。要逐步將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運用到城鄉低保審核審批流程和動態管理工作中。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要通過發放補貼、實施臨時救助及其他幫扶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各地要探索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城鄉統籌實施的政策措施,做好特困人員供養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銜接。建立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正常增長機制,逐步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加強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監督管理,主動發現特困人員並落實供養政策,做到應保盡保。要切實落實《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敬老院升級改造的實施意見》(撫府發〔2014〕1號)和《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撫府發〔2015〕3號),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項資源,整體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形成布局合理、設施配套、管理規範、服務專業的供養服務機構體系。要積極探索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的有效途徑,拓展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服務社會的功能。開展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切實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水平。
(三)完善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做好上下級預案回響標準的銜接,強化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編制實施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明確物資儲備布局和規模,安排專項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適應本地救災需要的物資儲備庫(點)。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統計報送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建立健全災情核查評估機制和發布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研究制定出台災害救助標準,建立救災款物快速下撥機制,切實有效做好災害緊急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損農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全面建立政策性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制度,保障受災人員得到及時、公平、合理的救助。
(四)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各地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為重點,進一步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將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民眾納入救助範圍,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難的作用。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對未納入專項救助的重特大疾病,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頂線,通過“病種+費用”的救助模式,實現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全覆蓋,避免漏救、不救或差異救助的不公平現象。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制度的銜接,進一步降低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推進醫療救助“一站式”網上即時結算服務,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貧困患者醫療費用同步結算,減輕患者家庭經濟負擔,提高醫療救助時效。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合理規範救助對象範圍,科學制定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認定辦法。
(五)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落實《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撫府辦發〔2015〕23號),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管理機構,規範籌資機制和應急救助行為,在全市範圍內快速、高效、有序地對發生急危重傷病需緊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醫療費用的患者(含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應急醫療救助,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快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六)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從學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蓋各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保證“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完善實施教育救助的具體措施和救助體系,優先將在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納入現有的學生資助體系,並動態調整資助標準和覆蓋範圍,努力做到應助盡助。採用“獎、貸、助、補、減、免、勤”等形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為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髮放生活補助,為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資助。增加學前教育資助資金,擴大資助覆蓋面,做好研究生資助工作。制定完善教育救助的申請、評審、審核、發放、監督等實施程式,加強教育救助資金的管理。
(七)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以及財力可能,制定並及時調整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形成科學規範、可持續的住房救助長效機制。完善實施住房救助的具體措施,規範救助程式,確保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安排解決。其中,對城鎮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做到應保盡保;農村家庭優先列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嚴格執行住房救助申請和審核程式,確保公平分配。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力度,為實施社會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八)完善就業救助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實施就業救助具體政策措施,對就業救助對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至少有一人就業。依託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摸清就業救助對象底數和就業需求。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政策諮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精細化、個性化的就業服務。針對就業救助對象的特點和需求,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通過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鼓勵企業招用就業救助人員。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和稅費減免政策,鼓勵就業救助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九)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各地要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贛府發〔2014〕46號)檔案精神,出台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政策性檔案,研究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明確救助類型、範圍和標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突出其保障基本生活和“救急難”的制度特點,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及時給予救助。建立“特別救助”制度,在功能設計、救助程式、救助時效、救助範圍和標準上,體現“救急難”的要求,對遭遇特別重大困難、剛性支出特別大的支出型貧困家庭,給予特別救助。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建設,及時救助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區。
(十)加強社會力量參與。各地要細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會力量購買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的辦法。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區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設立慈善項目的情況,搭建政府部門救助資源、社會組織救助項目與困難民眾救助需求對接的信息平台,充分發揮慈善救助方法靈活、形式多樣、一案一策的特點,鼓勵、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急難個案開展慈善救助。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作用,針對不同救助對象開展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專業服務。要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健全完善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各項財政支持政策,落實好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引導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和企業設立社會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參與社會救助。
二、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各地要按照《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城鄉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撫府辦字〔2015〕1號)檔案精神,加快建立完善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細化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制定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制度銜接,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的整體效益。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協調的作用,教育、財政、人社、房管、衛計、統計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共同促進政府各部門之間、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救助資源的統籌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資源與救助需求之間的合理配置,切實落實好各項社會救助制度。
(二)加快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各地要研究制定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明確核對內容、核對方式和結果運用等內容,規範操作流程、核對事項、管理許可權、數據交換方式等各個環節。要按照市級統一部署、部門通力配合、縣級全面推進的思路,緊扣建立一個協調機制、一套核對制度、一個核對機構、一個比對平台的工作要求,重點解決好核對工作機構、人員編制、工作經費以及核對工作中信息交換渠道不暢通的問題。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障、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都要按照規定,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對平台,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對象和住房保障對象認定的準確性。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已經建立核對機制的縣(區),要在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工作中實質性開展核對工作,發揮核對機制的社會效益。
(三)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地要以鄉鎮、街道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為依託,通過現有政府辦事大廳、綜合服務視窗等,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視窗,最佳化工作流程,暢通申請、受理、轉辦渠道。要加快構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分辦、轉接流程,及時告知或公開轉辦進度,實現救助申請人與相關救助部門高效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要切實擔負起綜合受理救助申請的責任,根據部門職責及時轉辦。對於民政部門轉辦的事項,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履行職責,為困難民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通過“一門受理”和“主動發現”,力求救助無盲區,通過“協同辦理”和“快速回響”,真正做到救民眾之所急、解民眾之所難。
(四)建立“救急難”工作機制。各地要通過先試點再全面推進的途徑,建立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圍繞形成“救急難”的制度合力,完善救助制度,明確各項救助制度的“救急難”功能,加強制度銜接,做到“救急難”的救助對象覆蓋所有城鄉困難民眾,救助內容涵蓋困難民眾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救助程式方便快捷。圍繞暢通“救急難”的“綠色通道”,建立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快速回響機制、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首問負責制和轉介機制。試點縣(區)要提供組織保障、資金保障和能力保障,切實把試點工作抓出成效。
(五)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在按照“數字民政”總體部署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的基礎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社、房管、衛計等部門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要及時為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其他困難民眾基本信息,為教育、住房、就業、疾病應急等救助工作的開展提供支持。教育、人社、房管、衛計等部門要及時將教育救助對象、就業救助對象、住房救助對象和疾病應急救助對象獲取相關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饋至民政部門,為民政部門對各項救助之後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提供依據。
(六)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各地要按照《辦法》和民生工程的要求,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更多的資金用到社會救助方面,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效落實,保住民生底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嚴格資金管理,堅持專款專用,規範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支付等環節,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困難民眾手中。
(七)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各地要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的政策檔案,加大《江西省社會救助績效考核暫行辦法》的執行力度,每年對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開展常規和重點監督檢查。加大社會救助信息披露力度,嚴格執行社會救助對象公示制度,在申請人居住的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社會救助家庭獲得救助前進行審核公示和審批公示,獲得救助後進行長期公示,廣泛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三、進一步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貫徹實施《辦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統籌安排,全面部署,切實把貫徹實施《辦法》與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與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密結合起來,抓出實效。要以貫徹落實《辦法》為契機,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地要把貫徹落實《辦法》擺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專題研究,重點部署,採取有力措施,加強薄弱環節,解決難點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履行好部門職責,通力合作,貫徹落實好《辦法》。民政部門要更好地擔負起救助統籌責任,衛計、教育、房管、人社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救助職責,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發揮主動性、創造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社會救助事業健康發展。
(三)強化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建設,科學整合基層社會救助管理資源,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強經費保障,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好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積極探索創新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設定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志願者、靈活用工等途徑,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協助做好睏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同時,各地要按照《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鄉鎮(街辦)民生保障工作機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贛編辦發〔2012〕59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民政廳關於加強我省鄉鎮(街辦)民政機構工作經費保障的通知》(贛財社〔2013〕35號),切實落實好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辦法》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把政策落實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協同機制是否健全、人民民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社會救助工作實績的根本標準。要加大民生工程社會救助工作任務的落實力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要組織開展好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並通報。要組織開展《辦法》貫徹落實情況專項督查,對重視程度不夠、工作推進緩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因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區、部門和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五)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向社會和基層幹部民眾廣泛宣傳普及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讓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要將《辦法》的宣傳動員與解決當前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相結合,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要搭建社會救助需求信息發布平台,通過深入宣傳和組織動員,廣泛發動包括社會組織在內的各方力量和資源,努力形成全社會參與、關心社會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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