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保縣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 發布機構:政府辦
- 發文日期:2015年05月28日
聯席會議組成,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職責,議事規則,工作制度,
聯席會議組成
聯席會議召集人
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為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縣政府金融辦副主任、縣民宗局局長為召集人。
聯席會議成員
縣民宗局、縣委宣傳部、縣委農工委、縣編委辦、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衛生局、縣司法局、縣審計局、縣信訪局、縣統計局、縣物價局、縣法制辦、縣扶貧辦、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人行康保縣支行、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共25個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
聯席會議辦公室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民宗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科承辦聯席會議的具體事務,各成員單位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為聯席會議的聯絡員。
聯席會議職責
(一)聯席會議職責。
1.學習國家、省、市關於社會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適合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的政策;
2.統籌做好低保、五保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協調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信息共享機制,切實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3.聽取全縣社會救助工作進展及有關事項落實情況的通報,分析探討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意見和辦法;
4.不定期組織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專項(專題)走訪、考察、調研活動。
(二)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1.負責聯席會議商議事項有關材料的收集和審核工作;
2.按照會議總召集人要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準備會,形成會議決定事項初審意見後報聯席會議審定;
3.負責聯席會議商議事項的匯報或工作情況通報的起草;
4.負責督促聯席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
5.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縣民宗局:負責統籌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各項社會救助的政策法規。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各鄉鎮、街道辦、牧場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立足全縣實際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等社會救助相關政策法規。參與分配和管理中央、省級、市級有關社會救助補助資金,統籌社會救助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牽頭負責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建立縣級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中心。指導各鄉鎮建立健全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聯合有關部門制定信息核對、查詢辦法,指導縣、鄉兩級做好信息核對工作,為社會救助等其他涉及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社會政策服務。積極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縣委宣傳部:負責統籌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政策法規宣傳活動,大力宣傳社會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關部門,不斷提高社會救助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監督社會救助工作。
縣委農工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農村社會救助政策宣傳與落實。聯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鄉鎮認真落實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等面向農村的社會救助政策,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
縣編委辦:負責加強社會救助機構隊伍建設。配合縣民宗局指導各鄉鎮明確社會救助工作職責,創新工作機制,整合工作力量,進一步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力量,督促縣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中心機構建立和人員編制落實,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銜接社會救助規劃工作,在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編制、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納入社會救助相關內容。加強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支持各鄉鎮加快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
縣財政局:負責編制本級各項社會救助補助資金預算,分配和管理各項社會救助補助資金。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分配機制,督促各鄉鎮強化財政投入責任。配合相關部門指導各鄉鎮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標準科學制定和動態調整機制、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實現社會救助標準、補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配合縣民政局推動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家庭成員財政供養情況信息,落實縣級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維護、運行資金。聯合審計、民政等相關部門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的監管,確保社會救助資金安全運行。指導各鄉鎮財政部門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鄉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社會救助能力建設。
縣教育局:負責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參與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並督促落實,加強教育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救助。負責提供本部門涉及社會救助工作的相關信息。
縣公安局:負責統籌研究戶籍制度與社會救助政策的銜接,配合縣民政局推動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家庭成員的戶籍、車輛等信息,依法查處騙取社會救助資金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社會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維護和治安管理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建立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況的成員,提供就業救助和就業服務,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幫助他們實現就業。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銜接,指導各鄉鎮實行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信息共享,會同民政部門做好資助城鎮困難民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配合縣民政局推動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就業、工資、從事公益崗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實改善符合保障對象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配合縣民政局推動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家庭成員的房產登記信息。
縣衛生局:負責將醫療救助納入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規劃,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銜接。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適當減免貧困救助對象費用,加強對醫療救助定點機構的監管。做好與民政部門醫療救助信息的互通,在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工作,會同民政部門做好資助低保、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縣司法局:負責制定完善針對社會困難民眾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擴大服務覆蓋面,降低受援門檻,加大對困難民眾的法律援助力度。紮實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對困難民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積極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負責制定完善針對困難刑釋人員和困難社區服刑人員的社會救助政策,將困難刑釋人員和困難社區服刑人員納入全縣社會救助體系,配合相關單位做好這兩類人員的救助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社會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督促鄉鎮有關部門及時整改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從規範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審計建議,促進縣、鄉有關部門不斷提高社會救助規範化管理水平。
縣信訪局:負責指導各鄉鎮信訪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訪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協調推動有關責任部門妥善處理民眾信訪反映的涉及社會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項。
縣統計局:負責統計、發布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礎統計數據。及時提供相關價格指數等統計數據,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社會救助標準科學制定和動態調整機制、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
縣物價局:嚴密監測市場物價走勢,加強市場價格監管。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各部門針對涉及社會困難民眾的收費與價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公益性服務收費的優惠政策。制定和調整價格時,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對困難民眾採取相應價格救助措施。會同相關部門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對全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進行分析預警,適時提出調整救助標準的建議。
縣法制辦:根據縣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督促指導、審查修改有關部門報送縣政府審議的社會救助方面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縣扶貧辦:負責研究制定扶貧開發與社會救助相銜接的具體政策,指導各鄉鎮在扶貧開發中對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救助對象給予政策、項目資金支持。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縣民政局推動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創辦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登記等信息。
縣國稅局:配合縣民政局推動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家庭成員納稅相關信息。
人行康保縣中心支行:配合縣民政局推動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的相關銀行賬戶信息,推動個人誠信系統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依法共享信息。做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免收相關費用。
縣總工會: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送溫暖、職工互助互濟等活動,做好工會幫扶工作與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指導各級工會組織幫助符合政策的困難職工家庭享受相關救助政策。
團縣委:積極在青少年中開展困難民眾救助的宣傳活動,參與組織建立對困難民眾的社會化志願者服務體系,組織青少年開展幫助貧困學生愛心助學活動,實施希望工程。
縣婦聯:依法維護困難家庭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掌握全縣困難家庭婦女兒童的情況和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組織開展困難家庭婦女扶貧工作,提高困難家庭婦女的科學文化水平及勞動技能。
議事規則
(一)聯席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也可委託召集人召集;
(二)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三)需聯席會議審議的事項,經聯席會議辦公室討論審定後,向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和召集人呈報請示;
(四)聯席會議總召集人或召集人按會議議程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事項匯報或工作通報。必要時,可委託相關部門匯報有關事項;
(五)會議紀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起草,經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核後,按程式報總召集人簽發;
(六)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落實和實施聯席會議決定事項。
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要求參加會議,根據各自承擔的專項任務和職責分工提報議題,對聯席會議確定的議題,認真研究,充分醞釀,積極發表意見或建議;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聯席會議要求切實抓好涉及本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的落實;
(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處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
(四)聯席會議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項具體工作牽頭單位和責任單位,由牽頭單位組織實施,相關成員單位積極配合;
(五)參加聯席會議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會議內容。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會議內容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