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編號:渝府辦發〔2013〕39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3年1月25日
  • 印發時間:2013年2月8日
  • 執行時間:2013年4月1日
渝府辦發〔2013〕3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月25日
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
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安全可靠用電,規範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管理和建設方式,明確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及更新改造等責任,保障各方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一項目一議價”的總承包建設方式,規範建設內容和配置原則,按照建築面積核定收費標準,按市場專業化分工原則進行分類招標投標後實施建設,並委託供電企業組織驗收。
由市經濟信息委明確建設內容和配置原則,市物價局制定收費標準,開發建設單位繳納建設資金,所繳納的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由市發展改革委監管,統籌用於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
第二章 範圍和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轄區內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辦法不適用於場鎮鄉村高低壓側全部採用架空線的非電梯住房,不適用於居住區內用電電壓1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供電客戶,不適用於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臨時施工用電建設。
第四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指從電網電源點起,至居民“一戶一表”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電錶),及小區公建設施在公用配電房總路出線處止的供配電設施。
小區公建設施包括小區公用照明、公用停車庫、電梯、水泵、消防,為小區配套的物業及社區用房,以及用電負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稚園、學校、小型商業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供配電設施路由通道、土地徵用、配電房和電纜溝道土建施工、青苗賠償、拆遷,負責市政規費等手續辦理,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章 建設標準
第五條 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設計標準、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和《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配置指導意見(試行)》有關規定要求。
第六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基本供電容量按以下標準配置:
(一)新建住宅每戶基本供電容量配置標準,建築面積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過面積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標準進行配置。基本供電容量每戶最高為16千瓦。
(二)公建設施原則上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的標準進行配置,小區配套的商業設施原則上按照每平方米100瓦的標準進行配置;其他有特殊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執行。
(三)供電容量配置等相關規定隨國家、行業和《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配置指導意見(試行)》有關規定的修訂作相應調整。
第四章 建設方式
第七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向供電企業申請項目正式用電時,須同時委託啟動該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程式。小區供電方案可一次規劃,分期實施。開發建設單位按本辦法制定的收費標準,根據小區開發進度分期、分批繳納建設資金。因不能按時供電造成開發建設單位損失的,須由供電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其建設必須充分遵循市場化原則,工程設計、施工、物資、監理等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市相關規定進行招標。供電企業作為供配電設施項目的招標人。招標投標活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監督實施。
第九條 供電企業應在營業場所和網站等的顯著位置將建設內容和配置原則、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自覺接受開發建設單位、相關企業、公眾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供電企業應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以及其營業場所和網站等的顯著位置,將招標投標信息進行公示,自覺接受開發建設單位、相關企業、公眾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監管,實行專款專用,建立資金專戶,統籌用於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供電企業每年第一季度報告上一年度資金收支情況,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的收費指導標準,參考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成本,滿足技術規範要求和建設容量適度超前的原則,並根據重慶市物價水平變化和專戶資金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分三個價區制定收費指導標準:
(一)一價區為主城九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採用電纜進線方式的,標準為12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含公攤面積,下同)。
(二)二價區包括15個區縣(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潼南縣、銅梁縣、榮昌縣、璧山縣、武隆縣),採用電纜進線方式的,標準為110元/平方米;採用架空進線方式的,標準為95元/平方米。
(三)三價區包括14個區縣(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採用電纜進線方式的,標準為100元/平方米;採用架空進線方式的,標準為85元/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按對應區域類別收費標準的90%收取。
(五)客戶對住宅容量配置要求超過基本配置標準的,每戶配置標準每提高1千瓦,收費標準相應上浮10%;公建設施容量配置要求超過基本配置標準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費標準相應上浮1%。
(六)開發建設單位交納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資金後,供電企業不再收取併網接電費、“一戶一表”安裝費、負控裝置費等其他費用。
第六章 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配電設施,鼓勵依照平等自願原則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簽訂移交協定,建成後資產移交供電企業,供電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移交後供電企業負責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以及更新改造等服務,且應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住宅小區業主或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為供電企業對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條件。
開發建設單位選擇不將供配電設施移交給供電企業的,供配電設施的後續運行、維護、搶修以及更新的責任由業主承擔,開發建設單位須在售房時明確告知業主,未盡告知義務的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要求,降低電力工程建設設備和材料配置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生效實施前,供電企業已正式答覆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供電方案並已完成設計審查的項目,可不納入本辦法執行範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經濟信息委、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2月8日印發
重慶:新建小區供配電設備將由開發商自建
2月19日,記者從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獲悉,從4月1日起,我市將試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基本供電容量,將按以下標準配置:建面80平方米及以下,每戶配置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過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50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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