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6]100號
【發布日期】1996-06-28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重府發〔1996〕100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人民民眾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
憲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為,具有本市渝中區、沙坪壩、江北、大渡口、九龍坡、南岸、北碚、萬盛、雙橋、渝北、巴南區城區常住非農戶口、家庭人月均收入低於本辦法規定之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保障對像,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實施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條保障資金實行分級負擔。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50%,區財政負擔50%。
第五條保障對象按規定程式禽政府按其家庭人月均收入與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補貼。
第六條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每人每月120元。今後,將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條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機關為市民政局。
第八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制定。
第九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由街道辦理處或鎮(指轄區有居委會且屬於保障範圍的鎮)每季度核定一次,被保障條件消失的,不再享受保障;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對象,經核實審批後納入保障範圍。
對弄虛作假或隱報收入領取保障金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及其主管局和金融部門要支持、配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實施。
企業要繼續執行重府發〔1995〕153號檔案規定的最低工資村準;經批准停產、半停產的困難企業職工生活費的發放,仍按銀行貸款、財政貼息、部門及企業自籌一部分生活費的辦法辦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經批准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參加社會失業保險統籌的失業職工按規定及標準,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失業保證金。城市“三無”救濟對象仍按原有政策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細則授權市民政局另行發布。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1996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