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廈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是廈門是1993年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3-10-22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257號
【發布日期】1993-10-22
【生效日期】1993-10-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1993年10月22日廈府〔1993〕綜257號)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市城市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水平,進一步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為改革開放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依據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價指數,每年由市民政局負責公布。1993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確定為民政對象戶月人均150元(已於今年6月1日起執行),非民政對象戶月人均130元。
第三條補助範圍和對象
(一)補助範圍:
戶月人均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我市城市居民。老人獨立戶口的,計算實際經濟收入時應包含在子女戶口中。
持藍印戶口和暫住戶口的城市居民不屬補助範圍。
(二)補助對象:
1、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民政對象,指無固定職業、沒有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難的居民戶。
2、家中有在職人員的非民政對象。
第四條申請補助辦法及審批手續
(一)凡屬民政對象,戶月人均實際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由戶主向所在的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對其填寫的家庭成員和實際收入情況逐項進行核實,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後,上報街道辦事處審核,由區民政局審批,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非民政對象,戶月人均實際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由家庭中的在職人員向其所在的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經居委會對其家庭其他成員的實際經濟收入核實並簽署意見後,由所在單位核實審批補助;單位無法補助的,由單位簽署意見後報其主管部門補助;主管部門無法補助的,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將申請錶轉送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審批。
(三)民政對象領取補助滿半年,需要繼續補助的,應重新申請。非民政對象領取補助,應每月申請。
第五條發放補助款的辦法
(一)符合補助範圍和對象的,補助至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
(二)應由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補助的,補助款由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直接發放。
(三)凡由區民政局審批的,補助款按月由街道辦事處發放。每季由區民政局、財政局審核一次。凡戶月人均實際收入已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補助對象應主動提出取消補助。如果隱瞞不報,一經查出,立即取消補助,並退出多發的補助款,情節嚴重的以挪用救濟款論處。
第六條資金來源
(一)民政對象的補助款按現行的資金渠道由各級財政負擔。
(二)非民政對象,單位或主管部門有能力補助的,直接由單位或主管部門在職工福利基金項下列支。單位以及主管部門無法補助的,按單位的隸屬性質(市或縣區屬),由各級財政負擔。
第七條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申請人應如實反映家庭成員情況及家庭所有的經濟收入,不得隱瞞或虛報,不得冒領補助款。
(二)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對補助對象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及時足額將補助款發放到真正生活困難的對象手中,切實解決這些對象的生活困難。
(三)發放補助款要堅持公開補助資金,公開補助對象,並接受民眾監督。嚴禁剋扣、拖延或挪用補助款。
第八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所屬各鎮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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