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是地方法規,屬長沙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 地點:長沙市
  • 關於:生活保障
  • 類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目的,通過合理地確定保障標準,對城市居民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保障標準的部分給予補助的一種政府救濟制度。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與審批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審核及服務工作。
社區(村)低保工作機構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並依法進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與法定贍(扶、撫)養、勞動自救相結合;
(三)屬地管理;
(四)動態管理、應保盡保。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並根據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平可支配收入的增長幅度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和提高,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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