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
(2012年11月30日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發布部門: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30日
修訂的條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保護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發揮生態綠心地區的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的規劃、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以下簡稱生態綠心地區),是指長沙、株洲、湘潭三市之間的城際生態隔離、保護區域。其具體範圍由《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生態綠心地區保護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統籌處理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以下簡稱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具體負責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督查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綠心地區的林業建設和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生態綠心地區保護的有關工作。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綠心地區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評估考核的範疇;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綠心地區保護的要求,對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專門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宣傳生態綠心地區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空間管制
第七條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是依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制定的生態綠心地區的綜合性規劃。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專項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市域規劃,應當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八條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草案由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組織擬定。
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擬訂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草案或者修改草案時,應當徵求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進行實地調查,組織專家評審。省人民政府在通過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前,應當將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頒布實施後,除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等確需修改的外,不得進行修改。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制定或者修改後,省人民政府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長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制定片區規劃,經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組織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人民政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生態綠心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長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 生態綠心地區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控制建設區,各區具體範圍依照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確定。
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應當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所確定的生態綠心地區以及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控制建設區的界線,向社會公告。
長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的樣式和設立要求,由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統一規定。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標誌。
第十二條 在生態綠心地區禁止開發區內,除生態建設、景觀保護建設、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當地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在限制開發區內,除前款規定可以進行的建設以及土地整理、村鎮建設和適當的旅遊休閒設施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在控制建設區內,禁止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
生態綠心地區的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退出。
第十三條 對生態綠心地區控制建設區和生態綠心地區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土地,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土地基準地價和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應當將生態條件作為依據之一。
對前款規定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收取生態效益補償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除當地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外,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可以興建的建設項目和控制建設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按照下列程式和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出具建設項目準入意見書;
(二)需要占用、徵收、徵用林地或者占用、開墾濕地的,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選址、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防洪影響評價、取水許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節能評估等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
(四)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應當會同前款規定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明確審批流程等,提高工作效率;對建設項目有關事項許可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五條 生態綠心地區控制建設區內重大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由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組織協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協調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實施後審批的建設項目進行清理;對不符合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建立生態綠心地區保護目標責任制,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逐年逐級簽訂生態綠心地區保護目標責任狀。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制定具體的保護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嚴格保護生態綠心地區的林地、林木、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十九條 在生態綠心地區宜林地全面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綠心地區森林覆蓋率和綠化覆蓋率;逐步進行林相調整、林分改造,加快生態修復提質,提升生態綠心地區生態服務功能。
第二十條 在生態綠心地區內除林相調整、撫育更新外不得採伐林木。因林相調整、撫育更新需要採伐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依法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進行皆伐作業。
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毀林開墾或者毀林採石、采砂、采土。
在森林防火期,生態綠心地區的森林防火區內禁止野外用火。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生態綠心地區城鄉土地利用的管理,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
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開採礦產資源。對在生態綠心地區內已經設立的採礦權,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予以清理,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嚴格保護生態綠心地區的水資源。
生態綠心地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水土流失防治一級標準,實行嚴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制度。
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侵占、填堵(埋)河道、湖泊和水庫。
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河道內采砂。
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經營水上餐飲。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嚴格實施生態綠心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加強對污染的治理。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生態綠心地區養殖業結構進行調整;推廣使用高效、安全的有機農藥和無公害防治技術;引導科學施肥,鼓勵使用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
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使用高毒、劇毒、高殘留農藥。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生態綠心地區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生活污水管網系統、農村社區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行分類收集、集中處理生活垃圾,實現污水達標排放或者就地回用。
第二十六條 在生態綠心地區葬墳不得破壞林地和生態環境,不得用水泥、石材等修建永久性墓冢。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生態綠心地區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居民參與生態綠心地區的保護。
對破壞生態綠心地區生態資源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態綠心地區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及時制定生態綠心地區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生態綠心地區生態補償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生態保護、補償方面的資金;
(二)省人民政府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三)從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區域內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資金;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收取的生態效益補償費;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資金。
生態補償資金用於生態綠心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生態修復提質和與生態綠心地區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民生保障、移民安置、鄉鎮財力補助以及企業搬遷的適當補助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態綠心地區的扶持,優先安排生態綠心地區生態建設工程和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十一條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生態綠心地區禁止開發區發展花卉苗木等生態種植產業,支持在限制開發區發展生態農業、旅遊休閒產業,提高生態綠心地區生態綜合效益和居民收入水平。
第三十二條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態綠心地區居民就業培訓的力度,促進適齡勞動力充分就業。
第三十三條 長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態綠心地區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投入,逐步建立生態綠心地區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制度,全面推行養老、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第三十四條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綠心地區鄉村清潔能源建設,推廣使用沼氣以及其他新能源;省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應當在項目、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綠心地區的保護情況。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實施督察制度,建立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實施監控信息系統,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態綠心地區保護職責的監督檢查。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負責有關具體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及時發布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的政務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的政務信息報送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一)違反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在生態綠心地區採伐林木,批准開採礦產資源,批准填堵(埋)河道、湖泊、水庫,批准河道采砂,批准經營水上餐飲等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生態補償資金的;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生態綠心地區保護職責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許可在生態綠心地區進行本條例禁止的項目建設或者經營活動的,由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提請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該項行政許可。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綠心地區開墾、採石、采砂、采土,導致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在生態綠心地區的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森林火災的,並責令補種燒毀株數三倍的樹木。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生態綠心地區從事本條例禁止的建設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恢復原狀,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生態綠心地區開採礦產資源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綠心地區河道內采砂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限期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生態綠心地區經營水上餐飲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營業;對拒不停止營業的,沒收專門用於經營水上餐飲的設施、設備、工具等財物,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綠心地區使用高毒、劇毒、高殘留農藥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對生態綠心地區其他違反生態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保護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發揮生態綠心地區的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省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將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修改為“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將第十條中的“住房和城鄉規劃”、第四十條中的“城鄉規劃”和第四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將第四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將第四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第二十五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林業”修改為“森林防火”。
三、將第七條中的“應當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相銜接”修改為:“應當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相一致”。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其草案由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擬定”修改為:“其草案由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組織擬定”。
五、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應當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所確定的生態綠心地區以及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控制建設區界線,向社會公告。”
六、刪除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逐步退出現有工業項目”;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生態綠心地區的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退出。”
七、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修改為“按照下列程式和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將第二款修改為:“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應當會同前款規定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明確審批流程等,提高工作效率;對建設項目有關事項許可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進行跟蹤監督。”
八、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制度”修改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制度”。
九、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上級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修改為“監察機關”。
十、將第四十二條中的“限期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限期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十一、將第四十三條中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解讀
1、主要內容
(1)生態綠心保護的責任主體
按照“省統籌、市為主”的原則,《綠心條例》明確了責任主體。湖南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統籌處理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督查和服務。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綠心地區的林業建設和保護工作。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綠心地區的保護工作。\
(2)綠心規劃:讓森林走進城市,讓城市擁抱森林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是依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制定的生態綠心地區的綜合性規劃。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專項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市域規劃,應當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相銜接。《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簡稱《綠心規劃》)5萬多字,共18章,從總體布局到產業、環保、交通、基礎設施、生態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等,無一缺失地進行了細緻規劃。《綠心規劃》指出湖南中部、長株潭中心的這顆綠心,森林覆蓋率高達55%,面積522平方公里,遠超400餘平方公里的維也納森林公園,將成為世界上最遼闊、最開放、最優雅的第一“綠色客廳”。《綠心規劃》的提出,給當下高歌猛進的城市化浪潮帶來了彌足珍貴的色彩,也讓隨著如火如荼房地產開發而出現鋼筋水泥的叢林,得以有了更多一度被忽視的久違綠色。作為大自然最天然的代表色,綠色是有魅力的,也是有感召力的。一座綠色的城市,才是真正值得守望和眷戀的城市。
(3)第二產業逐步退出“綠心”
“綠心”地區遵循第二產業退出原則,禁止第二產業進入禁止開發區與限制開發區,強制現有第二產業逐步退出。禁止發展污染工業、勞動和土地密集型的第二產業、高能耗產業、高密度房地產業等。設定嚴格的產業準入門檻,確保一三產業準入底線,在已有產業基礎上調整、改造、提質、最佳化和轉型一三產業,強制不符合“兩型”標準和產業定位的一三產業退出。充分利用自然生態資源的相對優勢,與周邊產業錯位互補,重點發展高端、低碳第三產業,構建高效生態、低碳環保的綠色產業體系。
但是,保護“綠心”並不是要‘封山育林’,而是要創新性發展利用。要引導低消耗、高產出、無污染及對交通、環境高度敏感的高端產業進入,建設精品型高端服務區,重點發展生態旅遊、園藝博覽、休閒度假等城市功能,並始終堅持人口規模、建設用地、生態保護空間、產業準入“四條底線”,使“綠心”成為利用生態資本的示範視窗。
(4)重大項目建設實行準入制度
生態綠心地區最大的連片綠地面積僅為17平方公里,生態綠心地區整體生態功能明顯減弱,區內城鄉建設用地達75.5平方公里,占比14.4%,在建和待建項目477個,用地需求近12萬畝。為解決好生態綠心地區開發秩序混亂、生態破壞嚴重的問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對生態綠心地區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把關,規定重大項目準入制度。首先,要由省政府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工作機構出具建設項目準入意見書;需要占用、徵收或者徵用林地或者占用、開墾濕地的,由省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省政府發改、住建、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部門辦理立項、規劃選址、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手續;省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生態綠心地區重大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由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可以說,《綠心條例》將綠心地區內的重大項目審批權全面收回到了省級層面。
(5)生態綠心地區全面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
在生態綠心地區全面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綠心地區森林覆蓋率和綠化覆蓋率;逐步進行林相調整、林分改造,加快生態修復提質,提升生態綠心地區生態服務功能。在生態綠心地區內除林相調整、撫育更新外不得採伐林木。因林相調整、撫育更新需要採伐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依法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進行砍伐作業。
(6)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綠心條例》明確了對於因保護生態綠心地區生態環境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省政府和長、株、潭政府將儘快建立健全生態綠心地區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省財政加大生態保護和修復投入力度,將長株潭地區重點森林生態公益林全部納入財政補償範圍,補償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每畝提高2元,今後將視財力繼續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為重點支持生態綠心保護工作任務相對較重的湘潭市,2011年至2013年,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2000萬元,用於該市綠心保護工作。
(7)違反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及《綠心條例》的行為應負法律責任
對於有禁止行為之一,造成生態綠心地區內生態破壞的,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依程度處以相應罰款。如在河道采砂將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水上餐飲又拒不停止營業的,將沒收專門用於經營水上餐飲的設施、設備、工具等財物,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重點知識
(1)綠心地區適用範圍
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是國務院批准的《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2008-2020年)》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劃》確定的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之間的城際生態功能區。生態綠心地區為長沙、株洲和湘潭三市的交匯地區,總面積522.87平方公里,轄區有16個鄉鎮、1個示範區和4個街道辦。“綠心”就相當於城市群“綠肺”,在景觀美化、調節氣候、緩解城市熱島效應、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屏障等多個方面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省“兩型”辦委託湖南城市學院做了《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該規劃將生態綠心地區的功能定位為:長株潭公共生態服務客廳、城市群生態空間建設樣板、生態資本創新利用示範視窗。
(2)生態綠心地區保護遵循的原則
首先,科學規劃原則。科學規劃是綠心保護的第一要素。沒有規劃,開發就會失去方向;沒有規劃,建設就會失去依據。如果說,綠心地區開發與保護可以一步步來,生產、生活、生態可以逐步改善,規劃則必須前瞻先行,正所謂“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只有堅持以綠心開發規劃為先導,注重規劃的科學性、協調性,才能以規劃的高起點實現開發的高水平,努力走出一條又好又快的發展之路。
其次,生態優先原則。“生態優先”立為原則,是人類尊重自然的表現,體現出對“天父地母”的赤子良心。這首先意味著一種供奉,而不是自私自利的貪婪與索取。生態優先,意味著各種因素髮生矛盾時,其他的因素都統統要給生態因素讓路,無條件服從。進一步說,這優先的著力點,不是原封不動的消極保護,而是放在保護與修復生態環境上。
第三,嚴格保護原則。“綠心”,是維繫長株潭乃至湖南省生態健康的“心臟”,而無序管理下的“綠心”則可能成為“心臟疾病”高發區:建設管理混亂猶如“心律不齊”,城市用地蔓延導致城鄉爭奪土地猶如“心肌缺血”。綠心地區的開發建設與生態保護矛盾突出,生態資源環境面臨嚴峻的形勢。只有採用嚴格保護措施,加大保護力度,才能有效保護我們的“綠心”。
(3)三級空間管制分區
《綠心條例》將綠心地區劃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建設協調區”三級空間管制分區,明確了三級管制分區控制要求;在生態綠心地區禁止開發區內,除生態建設、景觀保護建設、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當地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在限制開發區內,除前款規定可以進行的建設以及土地整理、村鎮建設和適當的旅遊休閒設施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在控制建設區內,禁止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逐步退出現有工業項目。這意味著,被納入生態綠心地區的區域,將不再發展工業項目,原有的項目也需在規定時間內逐漸搬離該地區。
(4)對12種行為做出禁止性規定
《條例》從生態修復、生態保護、森林資源保護等方面,對12種行為做出禁止性規定。具體為:禁止採伐森林、林木;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禁止占用、徵收或徵用禁止開發區的林地用於建設項目;禁止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禁止占用林地新建墳墓;禁止占用、開墾禁止開發區、限值開發區的濕地;禁止開採礦產資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水系;禁止河道采砂;禁止經營水上餐飲;禁止使用高毒、劇毒、高殘留農藥和除草劑;禁止設立垃圾填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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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被稱為"長株潭之肺"的523平方公里的核心生態區,置於法律保護之下。
生態綠心區,是指長沙、株洲和湘潭三市523平方公里的交匯地區,北至長沙繞城線及瀏陽河,西至長潭高速西線,東至瀏陽柏加鎮,南至湘潭縣梅林橋鎮,覆蓋我市涉及龍頭鋪鎮、雲田鄉、馬家河鎮、群豐鎮、仙庾鎮等5個鄉鎮及清水塘、銅塘灣、井龍和栗雨4個街道辦事處,總共9個行政村和19個居委會。株洲市有80餘平方公里進入生態綠心區範圍,約占整個區域面積的15%。
《條例》規定,生態綠心區內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控制建設區"三個等級,全面禁止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
《條例》指出,"在生態綠心地區禁止開發區內,除生態建設、景觀保護建設、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當地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在限制開發區內,"除前款規定可以進行的建設以及土地整理、村鎮建設和適當的旅遊休閒設施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在控制建設區內,"禁止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逐步退出現有工業項目。"
這意味著,株洲市被納入生態綠心地區的區域,將不再發展工業項目,原有的項目也需在規定時間內逐漸搬離該地區。